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437号1997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各电力集团公司:
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整顿电价秩序,减轻用户的不合理电费负担,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价总水平调整原则。1997年电价调整主要是在电力企业努力消化外部成本增支因素的基础上,部分补偿燃料、运输价格的上涨对电力成本的影响,适当解决1997年上半年新投产机组还本付息需要。
二、调整电价结构。为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理顺居民生活用电与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大工业用电价格中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的比价关系,减轻电价调整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影响,适当调整现行电价结构: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当多提,其他用电少提。
(2)大工业用电中,基本电价多提,电度电价少提。新增110千伏(含东北电网66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价格从低安排。
(3)各类优惠电价的原有优惠额度不变,1997年新提价部分不再实行优惠。
三、加快推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步伐。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制度是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执行《电力法》的重要措施。为尽快改变同一用户执行多种电价的状况,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1997年,将上海、北京、天津、河北、四川、重庆等六省市价外收的均摊加价并入目录电价,实行全市统一销售电价。尚未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方案,1997年四季度前上报国家计委。1998年,全国各电网都必须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四、大力整顿电价外加收的各种费用。为规范电价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检〔1997〕304号)精神,认真清理、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加价和收费,以切实减轻用户的负担。
五、整顿电煤流通秩序。各地要对电煤采购渠道和各种收费进行清理。电煤运输要直达供应,电煤运杂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于国家计划不能安排运力,确需从市场采购的电煤,要严格控制购进价格,并将实际购进价格报当地省级物价部门备案。整顿发电企业设立的燃料公司,严禁发电企业低价购进煤炭、高价计入成本,非法渔利。
六、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继续推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管理办法。分类综合电价中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原则上一个县不准出现多种农村电价。在农村推行电价、电量、电费“三公开”制度,堵塞“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坚决取缔农村电价中的各种乱收费。
七、出台时间。各地上网电价自1997年3月25日执行;销售电价中,居民生活用电自1997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用电自1997年3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严格执行国家审批下达的电价调整方案。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既考虑了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和电力工业发展需要,也兼顾了各方面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承受能力,是经过反复研究、综合平衡后确定的。各地要严守物价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下达的电价表执行,不准擅自提高。
九、各地1997年电价方案另行下达。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控制电价调整连锁反应,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计委、电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