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做好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计价管〔1996〕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各电管局:
改革开放以来,为缓解生产成本上升和集资建设电力项目还本付息对电力企业的压力,国家曾多次调整电力价格,但为了稳定居民生活,保持社会安定,多年来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本未做调整。目前,我国现行各类用电中,民用电价格严重偏低,这种状况,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城乡居民节约用电。因此,为了理顺电价结构,促进用户合理、节约用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电网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标准,国家计委、电力部已在有关文件中下达,请各地严格按照执行。居民电价出台后,有关文件自行解密。
二、为了筹集电力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原来价外征收的地方电力建设资金2分钱“九五”期间继续征收,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生活用电。
三、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将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及经济发达地区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4厘提高到7厘(具体规定见计价管〔1996〕227号文件)。
以上居民电价调整,一律自1996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敏感性强的工作,各地物价部门、电力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电价调整工作顺利出台。
五、近年来各地公用事业价格方面积累了许多矛盾,需要加以疏导。为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涨,确保实现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对公用事业价格的调整要统筹考虑,排开时间,尽量避免与居民用电价格的调整同时出台,以防止集中涨价,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连锁反应,严禁以各种名目搭车涨价,最大限度地减少居民电价调整对社会影响,确保社会安定。
居民电价调整后,请各地物价、电力部门及时将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国家计委、电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