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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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突破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作为牵头部门,面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的残酷现实,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3月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完善信用记录和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出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的建设思路,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更明确地表达了建设目标,并强调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基本原则。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释放出了一系列明确的信号。第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表达了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性,除了强调“以法制为基础”的基本要求,还明确提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在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问题上,明确提出“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信用服务市场规制等方面也都强调了“依法”的重要性。第二,明确了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与发展的政策导向,在征信市场的完善、信用服务资源的整合、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的扩大、政府信息公开与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第三,使用了“行业信用建设”这个新的提法,认为“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行业信用建设,既要继续完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以信用记录、分类管理、信用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也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第四,明确提出要“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第五,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管理机制上一个重要分水岭。基于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强调了落实监管责任、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性。

在总结初期探索阶段我国社会信用领域制度建设与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在理念和认识层面有了新的体现,为“统一思想”奠定了基础,也为新一阶段制度建设的瓶颈突破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