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统一铁路工程抗震设计标准,满足铁路工程抗震设防的性能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一旦中断行车,在政治、经济和国防上都将受到重大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在地震区的铁路构筑物,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为统一铁路工程抗震设计标准,满足铁路工程抗震的性能要求,特制定本规范,对地震区铁路工程进行抗震设计。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地区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及新建、改建标准轨距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工程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抗震设计。
设防烈度大于9度的地区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及新型结构,其抗震设计应做专门研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1988年7月实施的《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 111—87(以下简称“87规范”)的基础上,将6度区纳入抗震设防范围。抗震设防的重点放在铁路目前常见的大量使用的构筑物,如重力式挡墙、路堑、一般土填筑的路堤、梁式桥墩台及隧道等。对于有特殊抗震要求的构筑物,如锚杆式挡墙、钢筋混凝土轻型挡墙、连续刚构桥、斜拉桥、跨径大于150m的钢梁或大于120m的梁式桥及拱桥等,均未包含在本规范内。
由于缺乏9度以上近场地震的资料、数据和实践经验,如何保证构筑物的经济与安全尚待研究,故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构筑物抗震设计,仍未列入规范。
06规范适用的铁路等级为新建、改建标准轨距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为适应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的建设需求,本次局部修订将其纳入规范。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附录D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采用。
目前,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尚未完全统一,本规范仍保留“抗震设防烈度”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抗震设计验算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规定的地震动参数。对做过专门地震研究的地区,可采用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当涉及地基处理、构造措施或其他防震减灾措施时,抗震设防烈度可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附录D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值确定或按本规范表3.0.2进行换算。
关于抗震设防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修复的难易程度及工程在路网中的影响等因素,对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规定对其场地所在位置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包括: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
1.0.4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计可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规定的地震动参数执行。
对做过专门地震研究的地区,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对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其场地所在位置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目前,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尚未完全统一,本规范仍保留“抗震设防烈度”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抗震设计验算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规定的地震动参数。对做过专门地震研究的地区,可采用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当涉及地基处理、构造措施或其他防震减灾措施时,抗震设防烈度可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附录D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值确定或按本规范表3.0.2进行换算。
关于抗震设防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修复的难易程度及工程在路网中的影响等因素,对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规定对其场地所在位置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包括: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
1.0.5 铁路工程应按多遇地震、设计地震、罕遇地震三个地震动水准进行抗震设计。
本规范执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Ag,对不同水准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定义如下:
多遇地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0.33Ag;
设计地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1.0Ag;
罕遇地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2.1Ag。
1.0.6 对位于地震区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及新建、改建标准轨距客货共线铁路工程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的有关要求。
1.0.7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