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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建筑
4.7.1 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4.7.2 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概述:应包括设计范围及内容、设计依据。
2 建筑设计:应包括建筑总体布局、建筑造型、建筑单体说明、全厂建(构)筑物一览表。
3 存在问题及建议:可按实际情况说明设计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本条对建筑设计作了规定。
1 设计范围及内容应主要阐述建筑专业设计的内容和分工。设计依据应主要阐述建筑专业设计所遵循的主要规范、标准及设计基础资料。
2 建筑总体布局应根据生产工艺或使用功能,阐述全厂建筑物布置情况和特点。建筑造型应阐述建筑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建筑与周围环境的空间关系。建筑单体说明应阐述建筑单体的主要特征、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交通组织、建筑特殊要求、建筑防火设计、建筑各部位的材料及构造。全厂建(构)筑物一览表,按表2采用。
表2 建(构)筑物一览表
4.7.3 设计图纸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本条规定了建筑图纸的一般内容。
(1)平面图应标明轴线和轴线编号、轴线定位尺寸和总尺寸;表达主要建筑和结构构件、主要建筑设备,注明房间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标高、楼层标高、指北针(画在底层平面图上)、图例、制图比例、图纸名称等,注明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疏散路线等。
(2)立面图应标明轴线和轴号,表达立面外轮廓、可见建筑构件,标注室内外地面标高、楼层标高、檐口等关键部位的标高或高度,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等;
(3)剖面图应标明轴线及轴号,表达剖到及看到的建筑构件,标注室内外地面标高、楼层标高、檐口等关键部位的标高,以及图纸名称、制图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