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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装饰石材矿山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0.2 矿山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勘察的成果应满足矿山设计的要求。
3.0.3 装饰石材矿山工程设计应遵循矿产资源节约与保护原则。
3.0.4 装饰石材矿山工程设计应对矿山开发进行总体规划。
3.0.5 矿山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矿山资源和建设条件,以及技术、经济、市场等因素综合研究后确定。
3.0.6 装饰石材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与服务年限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装饰石材矿山建设规模划分与服务年限
注:对稀有品种矿山最小建设规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参考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筑石料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标准,结合目前矿山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行业实际生产规模统计情况,从规范矿山开采、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出发,确定了装饰石材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标准与服务年限。
根据各地方制定的石材矿山最低建设规模标准,确定最低开采规模为3000m3/a。
对于稀有石材品种的矿山,其规模和服务年限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3.0.7 矿山开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矿山的生产设备采用机械化,既是从安全及环保的角度出发,贯彻“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是建设现代化矿山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