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主要硐室
4.3.1 主要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同时应符合通风、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4.3.2 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
2 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主要硐室服务时间长,其完好和安全直接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人身安全,必须予以保证,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均作出了相应规定。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3.3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井下换装硐室、车辆存放间、避难硐室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有效容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矿井辅助运输装备水平有了较大发展,单轨吊机车、无轨胶套轮机车推广较快,相应地增加了如井下换装站、车辆存放间等硐室,取消了“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硐室,国家煤监局已要求对井下设置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硐室进行研究,目前对新建矿井设计要求取消该硐室,下一步将修订《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 1064—2008;其规格、布置和支护应作出规定;另外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对本条所列硐室的布置、支护、通风作出了具体规定。
4.3.4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置双侧人行道,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连接处巷道高度和长度应满足设备布置和通过最长材料、下井最大件设备、罐笼同时进出车层数及操车设备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4.5m,每侧加强支护段长度不应小于井筒净半径的3倍。
近年来,随着矿井大型化,井筒断面有逐渐加大趋势,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加强支护段长度由原规范规定的“长度不应小于5.0m”修改为“长度不应小于井筒净半径的3倍”。本条文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 50384规定协调一致。
4.3.5 箕斗装载硐室布置应根据主井提升方式、装载设备布置,以及便于设备安装、检修、更换和行人安全等因素确定。箕斗装载硐室位置,当大巷采用矿车运煤时,宜设在运输水平以下;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且围岩条件适宜时,宜抬高设在运输水平以上。
4.3.6 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硐室位置、围岩条件及装载带式输送机巷与装载硐室相互联接关系等因素经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
2 布置两个及以上的井底煤仓时,煤仓间应留有岩柱,其大小应根据煤仓所处围岩的岩性确定,但净岩柱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煤仓掘进直径的2.5倍;
3 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应按合理平衡主运输和提升能力确定;
4 斜煤仓应采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宜小于60°。
近年来,煤矿生产方式和装备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规定的煤仓容量计算公式无法满足煤矿各种要求,故本次修订只作定性要求。
4.3.7 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窝泵房布置应根据井筒淋水量、撒煤量、井底与运输大巷相对关系和清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应将撒煤、淋水引至井筒外侧,并应设置清理斜巷及清理、排水硐室;主井底在运输水平时,应在运输水平设清理硐室,不应设排水硐室;
2 副立井井底清理方式,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宜设至主井底泄水巷,并应集中清理;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或集中方式不经济时,可在副立井井底水窝设置水泵,并应单独清理,但应设置便于行人的通道;
3 井底撒煤应采用机械化清理。
4.3.8 矿井潜水电泵泵房应结合主排水泵房和水仓特点布置,宜与主排水泵房配水巷、水仓或井底水窝联合布置。
依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已经作为煤矿防治水主要手段之一,高流量、大扬程潜水电泵应用逐渐增加,本条规定了潜水电泵常用的3种布置形式,可在设计中结合矿井具体特点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