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井底车场
4.2.1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场的货载运量、井筒提升方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生产系统布置和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2 当井下煤炭和辅助运输分别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并应与采区装车站形式相协调;
3 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辅助运输采用无轨系统时,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辅助运输采用有轨系统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4 采用综合开拓方式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矿井,井下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运输时,应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4.2.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宜避开断层、陷落柱、强含水层和松散破碎岩(煤)层以及膨胀性岩层,同时应使主要硐室布置在相对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
2 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井底车场是矿井生产的关键工程,服务年限长,必须确保安全可靠;本条结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 50535中第2.0.1条进行修改,规定了井底车场巷道布置原则。考虑到矿井开采深度逐渐加深,地质条件愈趋复杂,第2款规定的井底车场巷道布置限制条件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岩与二氧化碳突出相关内容。
4.2.3 主运输采用矿车的矿井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矿井设计所需通过的货载运量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余能力。
4.2.4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巷道断面及通过能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GB 5053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