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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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矿企业

5.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

表5.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在2011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考虑到目前部分行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概念,而微型企业的规模较小,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企业标准。原标准中各防护等级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通过调查分析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其规定是基本合理的,可继续沿用。

工矿企业的类型较多,特点各异,对防洪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08第3.1.10条中,要求水泥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工厂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新型干法水泥工厂防洪标准

5.0.2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我国滨海地区开发力度大,工矿企业多,稀遇风暴潮造成的海水淹没损失大,为保障沿海的中型和中型以上工矿企业的防洪安全,本条规定“当按本标准表5.0.1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是根据我国滨海地区开发现状、工矿企业的防洪经验并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制订的。

5.0.3 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

2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下限确定;

3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工矿企业的门类繁多,防护等级相同的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的损失及生产能力恢复差别很大。为适应这些情况,本条规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时,应选用“表5.0.1 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反之,可采用较低的防洪标准。本条第1款、第2款的主要目的在于既要保证防洪安全,又要尽量节省防洪建设的费用。

采矿业的坑口或井口,一旦遭受洪水淹没,损失严重,恢复往往也很困难,有的还威胁人身生命安全。本条第3款是为了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根据国内外的防洪经验制订的。是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是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可根据各矿的情况具体分析选定。

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对于遭受洪水淹没会引起爆炸,导致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或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工矿企业,其防洪安全比一般的工矿企业更为重要,因此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核工业企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一旦失事,将对周围人体和环境带来异常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应确保其防洪安全,这是参照国外和我国的现状制订的。鉴于核电厂的重要性,在本标准第7.2节中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