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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自然灾害中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
普法讲堂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特别增加了政府保护一章。该章明确了国家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监护职责。对于在自然灾害中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临时监护。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如果民政部门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其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