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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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是否需要向业主公开?

赖某、吕某是小区业主,他们认为自从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以来,从未向小区公开过任何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收支账目、明细等,存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于是,赖某、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与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业主有权知悉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经营、利用状况,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亦应纳入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向赖某、吕某公示物业费收支账目及公共水电费收支账目、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

若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的约定理应定期公示。若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基于法律赋予业主的知情权,物业公司也应当将收支情况予以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公布。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将服务情况、收支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