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
本文的第三章展示出异步审理模式下民事诉讼程序将经历的重构。可以预见,当这一套全新的诉讼程序的逻辑镶嵌到仍以线下办案为主流业务的法院组织系统中,似会产生“互斥”的隐忧,例如异步庭审过程中纯粹适用法律规定的“法条主义”将进一步挤压“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根据上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则,绝大多数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将仅存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中,这给资源本不丰富的基层法院带来了学习、适应新模式的成本压力,这种压力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消除,有可能导致制度实践背离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之压力的初衷。不过本文认为,法院内部可以以“组织复杂性”应对“社会复杂性”,即通过建立专门处理在线诉讼的审判单元(如建立在线诉讼庭接手立案庭目前承担的司法程序入口处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并培养专门的法官队伍,通过精细化的繁简分流制度,实现立案环节中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共存,也能够使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享受到司法专业化带来的高效。
至此,本文已经基本完成了对民事诉讼异步审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本文的立论基础在于,尽管这一制度与传统民诉法的原则和规则存在一定的张力,但是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以《在线办案规定》的尝试为代表)、组织保障,可以努力缓解这些张力,为新制度的稳步推行保驾护航。但如果说这是对当下至未来一段时间内异步审理与传统民诉法融洽相处的乐观预测,则我们不禁对其前景进行追问:异步审理模式有可能成为互联网诉讼乃至民事诉讼的主流吗?一旦“戴着镣铐跳舞”的异步审理模式得到了广泛适用,是否会诱发“量变引起质变”的哲学规律,反噬传统的、建构在集中同步审理模式上的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社会交往的日益密切、社会活动的节奏加快使得对于纠纷解决的效率价值的追求成为当事人程序选择的主要考量因素,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的异步审理就有了广泛适用的空间。一旦异步审理从适用规模上和社会认可度上超越同步式的审理模式成了既成事实,那么需要作出改变的,恐不是“离经叛道”的异步审理规则,而将是阻碍、限制异步审理进一步扩张的“经”和“道”——也就是传统的民事诉讼规则原则;否则,大量异步审理的纠纷解决程序弥散在司法实践中,却无法得到来自正统诉讼观念的承认和背书,异步审理的程序会产生脱离正统诉讼制度框架的冲动,这不利于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
纵观民事诉讼发展史,也是规则创新与传统理念的“斗争史”。诉讼制度和规则的发展,总是滞后于变动不居的社会事实,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所决定的;而主观领域的诉讼理念,又不免滞后于客观的诉讼制度和规则的变迁,这是“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所决定的。正如证据科学的发展完善,使得口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越发轻微、“刑讯逼供”的必要性流于阙如,“口供中心主义”被抛弃,“零口供定罪”的观念才能够获得认同;又正如社会纠纷的增加,使德国司法改革选择了压缩口头辩论的“斯图加特模式”,其便利与高效的实效,反使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的合法性成为理论的共识。到而今异步审理模式乘司法改革之东风开始发展,更需要民事诉讼理念和理论范式与之一道,向“技术正当主义”的框架作出重构,以期实现制度与理念的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