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步审理性质论
(一)基于《在线办案规定》的解释论分析
“异步”(asynchronous)一词广泛用于描述电力工程、通信技术、网络教学领域中非同时、非同步的任务进程。审理,则包含“审查”和“处理”,既包括审查案件实体问题,也包括处理程序事项,故从语义的角度看待“异步审理”应然层面的定义,可以是“法院与当事人以非同时、非同步的方式进行诉讼程序,并最终完成案件的审判”。而从体系的角度审视《在线办案规定》第18条,规范语境下的异步审理模式,仅指在线诉讼中的异步过程,是以非同步的方式展开在线诉讼全部或部分环节的一种审理模式,对异步审理的讨论均要放置在在线诉讼的大前提下。据《在线办案规定》,在线诉讼可以通过同步审理或异步审理的模式进行推动。故在这种理解之下,异步审理模式应是在线诉讼模式之下,与同步审理模式相对的一个概念。这是广义的异步审理的含义。而《在线办案规定》的第19条,专门另外规定了异步庭审的适用条件。在对第18条的分析中,我们认识到异步审理是在线诉讼的一个下位概念;则对于在线诉讼中的所有民事诉讼行为,均应有“异步”和“同步”两个下位概念加以对应。则异步庭审不仅是在线庭审的全集之下,与同步庭审相对的一个子集,也是异步审理模式中与异步调解、异步证据交换、异步询问和异步辩论平行的一个环节。
上述逻辑关系,可通过表1直观展现:
表1 在线诉讼一览
审视《在线办案规定》有关异步审理的性质所作出的制度安排,似乎难以发现性质上的争议之所在。尤其是对“异步庭审”与“异步审理”作出区分的做法,即在诉讼程序的不同环节中,对异步审理模式进行选择,回应了长期存在的对于异步审理模式与开庭审理模式的兼容性问题。根据《在线办案规定》,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等环节对应线下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若案件异步进行,只需将线下的证据交换、谈话询问的规则“投射”到线上异步的审理模式下,并相应地遵循庭前准备的程序流程规则即可;而同理,《在线办案规定》明确了异步庭审就是庭审程序,且是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根据视频留言的做法可推知,后文详述),异步庭审即线下庭审在线上异步审理语境下的“投影”,也需要受一般庭审的流程规则之约束。可以称这一规定是实务操作导向的,只有厘清了异步审理和异步庭审的性质与各自所需遵循的实定法规则,才能保证司法者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程序规范竞合时的选择适用风险,而可以根据明确的规则开展实际工作,维护了程序规则的统一、稳定适用。
(二)反思争鸣之所在:重返杭互异步审理规程
站在《在线办案规定》的“肩膀上”回顾曾经围绕异步审理模式出现的理论之争,似乎可以认为这些争论已经得到了解决,没有必要继续停留在当时的讨论框架中作“内卷化”的研究。但是,与其匆匆抛开前人之述而大刀阔斧地进入规则论的雕凿,不如再稍作停留,仔细咀嚼在《在线办案规定》出台之前出现这些争鸣的深层原因,从中汲取理论营养。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曾展示了学界对异步审理性质之质疑,其中最为全面的研究,当属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一文(以下简称肖文)。肖文以杭互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杭互异步审理规程)作为规范分析的材料,从民事诉讼法的中“庭”的概念展开,发现在杭互模式下,异步审理与庭审概念之间难以兼容。 (47) 这一研究思路启发我们,将杭互异步审理规程与《在线办案规定》的规则进行对比,因为杭互的异步审理制度,才是当时研究中使用的“异步审理”一词的“所指”。
可以明显发现:杭互异步审理规程回避了异步审理的性质问题,其模糊的用语和不工整的逻辑又放大了这一问题。例如:(1)规程的开头指出异步审理的目的为“……提升庭审质效,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方便庭审……”,这样看来异步审理应该就是庭审;(2)在规程第1条的定义中,又指出异步审理是将“各审判环节”分布在诉讼平台上,何为“审判环节”?这似乎是在学理上不常用的一个概念,姑且可以将其视作相对于“立案环节”的、法官对案件正式进行实体审查的诉讼环节;(3)而在规程的第5条“审理流程”中,又规定了“异步审理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宣判等均适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则这里的“异步审理”将立案环节的起诉、答辩过程纳入其中;(4)整体审视规程全文,在常规的诉讼程序之外,单独细化规定了具有互联网法院特色的“发问”“辩论”“最后陈述”“记录核对”制度,而未将线下诉讼中的程序一一投映到“异步”过程中,尤其是“庭审”程序无法找到相对应的安排。
综合考察这些似乎自相矛盾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程规定的全部都是异步审理的庭审规范,又可以说规程中的异步审理缺少明确的庭审规范。并可以认识到,这一规程是杭互在改革的语境下,对于异步审理模式所做的“一揽子安排”,甚至可以说,这一规程在制定时,就试图挣脱传统民事诉讼法部分概念和程序安排的羁绊,而创立一个新范式的、独立于传统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
(三)性质之争的尘埃落定:区分广义与狭义的异步审理
回到异步审理的性质问题,就能理解肖文试图用传统民诉法“庭”的概念解剖异步审理的性质,会发生“词”(les mots)与“物”(les choses)的分离:杭互所指的(或者说实然层面的)异步审理,是对全部诉讼程序进行“异步化改造”的一揽子安排;而学界所指的(或者说应然层面的)异步审理,则聚焦于从这一揽子安排中抓取、“提纯”出的诉讼法基本制度,而又因杭互异步审理规程中独特的制度设计与传统庭审的规则从形式上最为相近,故学界基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试图展开杭互的异步审理模式与庭审实质可兼容性的论辩。但一旦发现了两者在“庭”的概念上存在分歧,就遭遇了解释论的困境,相关研究不得不转向立法论,尝试对杭互异步审理进行批判与重构。
现在综合本节论述可以知道:异步审理的概念和性质随着时间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粗糙到精细的流变。目前《在线办案规定》第18条所指的异步审理,是指对案件全过程进行异步化操作的审理流程,从这点规定上看,这与杭互曾经的“一揽子”安排相近,故本文将其称为“广义上的异步审理”,又因为其概念内涵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清晰界定,故又可称为“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异步审理”;而原先学界曾经使用的“异步审理”之概念,更接近于《在线办案规定》第19条中所规定的异步庭审环节,故可称为“狭义上的异步审理”或“学理意义上的异步审理”。鉴于司法解释对异步审理的性质进行了妥善的规定,曾经学理上使用的异步审理概念可能会渐渐搁置不用,但是梳理这一概念对于我们理解当时的论争之所在是有意义的。
基于新规对于异步审理(以及其中的各个环节)作出的性质认定达成共识后,我们可以安全地进入下一部分的论述,即开始讨论异步审理模式规则的具体建构。为方便论述,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使用的“异步审理”之概念,均是指“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异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