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治理的雏形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社会性。在猿人向人的转变过程中,出现了氏族制和氏族社会。氏族社会初期,形成了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母系氏族社会,而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逐渐过渡到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父系氏族社会。
从大约一万年前开始,人类进入母系氏族社会,每个氏族的所有成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祖母,他们被母系的血统联结在一起。母系社会中,氏族以女性为中心,女性比男性拥有更多的财产支配权。《吕氏春秋》中写到:“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这体现了母系社会当时氏族内的人与人的关系形态。浙江余姚的河姆渡文化、河南的前仰韶文化、西安的半坡文化、东北的红山文化都是母系氏族社会文明的代表。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经济生活中,采集和渔猎仍然占据重要地位,但农牧业和饲养业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原有生活方式,成为当时经济生活中的颠覆性大事件。手工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别是陶器的发明和制作,使人类首次改变了对自然事物的依赖,突显了人类智慧和文明曙光。
农业的发明使土地的争夺而不是自然的威力,成为人类进化的主要驱动力,并进一步推动人类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变,通过一系列诸如“服役婚”等过渡形式,转化为父系氏族公社形式。从大约5500年到4000年前,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母系氏族社会,男权时代由此开始了。远古人进入了宗族社会,后期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大溪文化和良渚文化等,都是父系氏族社会文化的代表。父系宗族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变化之一,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崭新的社会文化体系。这一变革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是一致的,伴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不断发展,男性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社会中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在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的财产权和社会地位明显高于女性。家庭婚姻关系也改变为“从夫居”,与母系氏族社会的“从妻居”不同,子女此时已不再属于母系氏族的成员而是父系氏族的成员,成为父亲财产的继承者。在父系氏族制社会中,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成果的过剩,有些人可以霸占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且利用因占有而积累起来的劳动财富,奴役他人,由此出现了贫富现象,私有财产开始萌芽。贫富差距的变化正是阶级出现的基础。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氏族社会开始崩塌,阶级社会开始出现。
氏族制度正是人类社会组织的第一种正式形式。氏族是从类猿群衍生转化而来的,但人类的氏族相对更为固定。氏族是由同一祖先的亲缘关系统一起来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同时,有着共同氏族血缘的几个氏族,往往倾向于联合成为一个更大的氏族,而几个大氏族,又常常合并成一个部落,形成了所谓的氏族制度。
氏族组织治理,发出了人类社会治理的先声:一个氏族社会,就是一个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个体相互依存的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这种组织产生出了社会的第一种形态,即“氏族社会”。[1]
氏族社会最初之所以有治理需求,源于人类必须获取食物的现实需求。人类是否能够征服地球,完全取决于他们的生产技术的适应性。在所有的生物中,只有人类能够控制食物的生产。如果不扩大生活资料的基础,人类就不可能在其他地方繁殖,就不可能在不出产原始食物的地域生存,更不可能在世界各地繁衍生息。最终,如果人类不能绝对把握食物产出的种类和数量,就不可能繁衍出许多人口密集的种族。因此,人类进步的每一个重大新纪元,几乎都与生活资源、食物资源的扩张有着高度一致的关系。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食物匮乏,人们只能群居在一起共同劳动,相互间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氏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共事务,为治理的发轫提供了温床。面对需要解决的公共事务,氏族组织采取了公开协商、人人参与、集体决策的治理方式,既没有强制性地使用权力,也不存在不合理的特权。
在每个部族内部,全体氏族成员拥有相同的普遍权利和义务,如选举氏族首领和酋长的权利,针对氏族首领或酋长的驱逐权,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约定,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等等。他们相互支持,拥有捍卫和互相补偿损害的义务,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以及收养外人成为本部族成员的权利,也拥有公共的宗教仪式,拥有一处公共的墓地,一个氏族会议等等。
氏族组织以议事会的形式来处置集体事务,可以说是治理的原初形态。这一时期的氏族组织的治理,是一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氏族会议,是氏族的公共组织机构,也是氏族的最高治理机关。其议事活动,是该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每当氏族会议召开时,众人都聚在周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讨论并做出表决。氏族会议的机能与属性,赋予了氏族组织治理的活力和鲜明的特征,保障着氏族每位成员的个人权利。氏族会议最重要的议题,诸如氏族成员选举或撤换氏族酋长与军事首领,以及商议是否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外族赎金,或进行复仇等氏族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