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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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内外经验借鉴与比较

台基两市之所以能够成功协调,实现合作,关键在于两点:第一,合同契约。台北市市政府与基隆市市政府签署了《区域间都市垃圾处理紧急互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本协议为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由此可见,此协议书为合同契约,并通过了议会审议,具备法律效力。第二,监督有力。协议书中规定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挑选三名专家组成监督组,针对协议书约定的试烧、检测作业、检测结果、代处理作业、代处理量是否符合协议进行监督。监督组采取合议制,原则上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环保署确定署内人员一人担任执行秘书,两市政府各确定一人担任副执行秘书负责协调。此外协议书还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甲乙双方若有未执行本协议书之情形时,均同意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之范围内,得于违约事由排除前停止对违约一方支付中央环保补助款,以为违约处罚。”此违约条款,有力地保证了合作顺利进行。

深圳市与成都市海铁联运属于产业的区际协调。这个案例成功的经验有两点:第一,两市联席会议成为敲定合作模式的重要协调形式。第二,两市在共同需求的前提下,齐心合力争取铁道部及海关总署的支持,成功协调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及利益。

德国都市圈协调经验表明:第一,国家要为都市圈设定多层次目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作为都市圈协调的前提和总基调;第二,都市圈内部以区域联盟的形式进行日常议事和决策,区域联盟由地方政府组成,最高权力机关是区域议会,区域联盟是一个切实掌握实权的区际协调与管理机构。

美国、韩国、日本在都市圈经济利益协调中不仅像德国那样设立了跨区域的超级协调机构,而且还有完备、详尽的区域规划,并积极推进区域立法,通过法案形式,促进区域的实质性协调,上述各国经验对我国的区际协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龚意琇:《台湾垃圾跨区域处理之个案研究》,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2002。

[2] 周瑰容:《深圳成都建立海铁联运大通道〈深蓉海铁联运合作协议〉签订》,《深圳特区报》2004年2月2日。

[3] 唐燕:《德国大都市地区的区域治理与协作》,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第120~131页。

[4] 易志坤、林繁:《美德两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政策》,《价格月刊》2003年第1期,第37~38页。

[5] 周素红、陈慧玮:《美国大都市区规划组织的区域协调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际城市规划》2008年第6期,第93~98页。
Elisabeth R.Gerber and Clark C.Gibson,Balancing Regionalism and Localism:How Institutions and Incentives Shape AmericanTransportation Policy [J],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09,53(3):633-648.

[6] 文魁、祝尔娟:《京津冀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66~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