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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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1]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域。全国人大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并从制度和政策上作出适当安排,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港澳两部基本法实施10多年以来,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运用高度自治权,依法施政。10多年来,一国两制下“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这期间,有关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这无疑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不过,相比较之下,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义务,尤其是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问题,却鲜有研究。从根本上来讲,这并不利于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理解,也不利于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和澳门的进一步实践。本文拟就这一问题,结合港澳两部基本法的实施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