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法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的表现形式,即公司法的存在形式,又称为公司法的法源或法律渊源。在这里,公司法应该做广义上或实质意义上的理解,即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专门规范公司制度并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的有关公司某一方面法律问题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内容,这些都是公司法的表现形式,都属公司法的法律渊源。一般来讲,一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决定了其公司法的表现形式。综合起来看,公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六种:
一 公司法典
公司法典又称统一公司法,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权限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对各种公司的法律问题予以全面、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典,其调整对象包括该国或地区所有类型的公司;其规范内容应该是该国或地区每种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部法律问题;其制定方式应该是把该国或地区以往有关公司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加以综合整理、补充,并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法典化。采取公司法典表现形式的国家或地区,目前来说,并不多见,这可能是由于公司类型的多样化以及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差异性,导致要在一部公司法典中详尽规定各种公司的所有法律问题较为困难。即便是采取公司法典化的国家或地区,通常也会在法典之外,制定有关的公司法律规范。我国内地的《公司法》、法国的《公司法》及英国的《公司法》便采取了公司法典的表现形式,美国的一些州也会制定本州所适用的统一的公司法。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
二 单行公司法和特种公司法
单行公司法是指就某一种类型的公司专门制定的法律。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只是公司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有的国家并不采取这种方式,而是对某种类型的公司单独立法。也有的最初是将各种公司制定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中,但后来根据需要而将其中的某一种公司独立出来并加以系统规定,如德国便分别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后来,日本也进行仿效,分别制定了《有限公司法》《股份法》等。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某些特种公司(名称不一定称为公司)制定的法律,如银行法、信托公司法等也属于单行公司法。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实质上也属于单行公司法的性质,因为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大多都采取了公司的形式。澳门除在其《商法典》中系统规定公司的法律制度外,也就一些特种公司专门制定了法律规范,如第54/95/M号法令《核准风险资本公司之设立及活动之新制度》、第15/97/M号法令《核准现金速递公司(SEV)之设立及业务制度》、第83/99/M号法令《规范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设立及运作》等,这些法律可视为公司法的特别法。
三 商法典
在实行民商分立国家或地区,制定有独立的《商法典》,公司法即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形式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以及《日本商法典》等,都将公司法作为其中的一编或一章加以规定。由于当时各国都还没有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规定还没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仅对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全面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后,各国没有再将其规定于商法典中,而是专门制定了对此种公司进行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或《有限公司法》。再后来,有些国家也将商法典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独立出来制定成《股份法》。因此,至目前为止,采取将公司法纳入商法典的不少国家,其公司法有一部分已实际上脱离了商法典,仅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内容仍保留在商法典中。不过,商法典中的其他一般性规定还是适用于公司,如商法的一般原则等。
澳门关于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采取了纳入商法典的表现形式,商法典在其第二卷“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部分单列一编来全面、系统规定所有类型公司的各种法律问题。除此之外,澳门尚有其他的单行公司法或特种公司法的表现形式,如上文所述的第15/97/M号法令《核准现金速递公司(SEV)之设立及业务制度》等。
四 民法典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将商法的内容规定于民法之中,因此,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自然也是放置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的。实行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是瑞士和意大利。瑞士的公司法内容置于民法的债务法中,意大利的公司法则规定在其1942年制定的《民法典》之中,该民法典实际上集民法、商法、劳动法三者于一身,是世界上体系最为庞大的民法典。
五 特别法律和法令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客观情况和国家对其实行管理的需要,各国在制定统一的公司法或单行公司法之外,通常还会颁布一些特别的法律或法令,就公司某一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这些特别法律或法令有的规定统一公司法或单行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有的则是将统一公司法或单行公司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它们也都是公司法的表现形式,属于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 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及调整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属调整同一性质法律关系,且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个法律部门。每个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效力层次不同的单行法组成。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某一法律关系不可能是单纯的某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其本身也可能包含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因而调整某一法律关系的单行法中也可能包含其他性质的法律的内容。如破产法中关于法人破产的规定,部分内容也属于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内容;又如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也属于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的内容,或者是把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部分规定内容加以具体化了。此外,有的国家制定的商业登记法、商业会计法适用于公司的有关规定内容,也是公司法的表现形式。
除上述各种表现形式外,亦有学者主张将商事习惯和判例也作为公司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在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从公司法的实践来看,这些商事习惯和判例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可以起到弥补成文公司法的遗漏或不足。正是基于此,目前在英、美等国家,许多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和判例其实已经逐渐融进其制定的成文公司法之中了。
在澳门,公司法的表现形式,最基本的应该是《澳门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全面、系统的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公司法还包括以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单行公司法或特种公司法,以及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此外,有关公司的一些习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公司纠纷案件中就公司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统一司法见解也是澳门公司法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