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和保管
审计工作底稿由执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填制后,负责人员必须进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审计人员可据此得出审计结论和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如有错误,会导致审计结论和意见不正确、不合理。所以,审计工作小组务必十分重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层层复核,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考核具体审计工作的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可以分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主管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和审计人员三个层次的复核。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属于技术性的复核,通常在每一份审计工作底稿完成后进行,复核的内容包括核实重要程序、步骤、数字,了解助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审计的方法是否正确,做出的判断是否正确,结论表达是否清楚等。
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一般在审计业务接近尾声时实施。复核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个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还要对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主管合伙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最终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审计人员是否遵循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是否存在不一致等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有被审计单位一些尚不宜公之于众的信息和机密,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审计工作底稿,防止泄密。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或委派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履行必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