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审计证据的分类
审计证据分类的目的,在于找出更合理、更有效、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以达到较好的证明效果,从而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审计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1.按审计证据的表现形态分类
按审计证据的表现形态,审计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的外部特征和内含性来证明事物真相的各种财产物资。实物证据主要用以查明实物存在的实在性、数量和计价的正确性,如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证据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可靠性,所以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审计人员应防止伪造和混淆实物证据,如核实物资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有无外单位寄存的材料、产品等物资,以及有无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等情况。
(2)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被审计事项的各种书面资料,如有关被审计事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以及各种会议记录和合同等。审计工作过程中,收集得到的最多的就是书面证据。书面证据的来源比较广泛,有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且直接送交审计人员的书面证据,如询证函等;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但为被审计单位所持有的书面证据,如银行对账单、各种发票等;被审计单位自行编制并持有的书面证据,如工资发放表、会计记录、被审计单位声明书等。对这些书面证据,审计人员需要进行整理归类,其效用也需要进一步证实。
(3)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指以视听资料,证人证词,有关人员的陈述、意见,说明和答复等形式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以知情人陈述的事实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物的真相,但审计人员往往通过口头证据发掘出一些重要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某些情况和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以收集到其他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4)环境证据。环境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如当审计人员获知被审计单位有着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且日常经营管理又一贯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时,就可认为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为财务报表项目的合法性、公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环境证据。环境证据一般不属于主要的审计证据,但它有助于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所处的环境,是进行判断必须掌握的资料。
2.按审计证据的相关程度分类
按审计证据的相关程度,审计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资料和事实。如审计人员在亲自监督实物和现金盘点情况下取得盘点实物和现金记录,就是证明实物和现金实存数的直接证据。审计人员有了直接证据就能根据直接证据做出判断,进而得出审计事项的结论。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称旁证,是指对审计事项只起间接证明作用,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经过分析、判断、核实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真相的资料和事实。如应证事项是销售收入的公允性,就应收账款而言,虽然应收账款是与销售收入相关的资料,但仅凭应收账款还不能证明销售收入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还须结合销售合同、产成品出库单和运输单据等证据,所以应收账款是能证明销售收入合法性和公允性的间接证据。
3.按获取审计证据的来源分类
按获取审计证据的来源,审计证据可以分为自然证据和加工证据。
(1)自然证据。自然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其审计过程中获得的不需要加工的资料和事实。自然证据既可以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得,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记录等,又可以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如向外询证的答复资料和购货发票等。
(2)加工证据。加工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等进行分析、整理、归类和制作所形成的较系统和明晰的资料,如应收账款函证回函表、审计差异调整表等。加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比较强,也无须再做过多的检查和验证。但是,加工证据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人为的不确定性,审计证据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
4.按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分类
按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审计证据可以分为基本证据、辅助证据和矛盾证据。
(1)基本证据。基本证据是指对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得出审计结论具有直接影响的审计证据。如证明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就是基本证据。审计人员如果离开了基本证据,就无法提出审计意见和得出审计结论。
(2)辅助证据。辅助证据是对基本证据做必要补充的一种审计证据。如要证明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各种记账凭证是基本证据。而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各种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它们通过补充说明记账凭证来证明账簿的真实性,因而它们是辅助证据。
(3)矛盾证据。矛盾证据是指证明的方向与基本证据相反,或证明的内容与基本证据不一致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是10亿元,而会计账簿上的“固定资产”只有9亿元,那么会计账簿上的“固定资产”就是财务报表的矛盾证据。如有矛盾证据,审计人员必须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据,并深入分析和鉴定,以肯定或否定审计证据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