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权威性标准,对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
1.制定执业规则阶段(1988—1993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非常重视执业规则的建设。1988—1993年,该协会先后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等7个执业规则。这些执业规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和专业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2.建立审计准则体系阶段(1994—2005年)
到200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了6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1个审计准则序言、1个独立审计基本准则、28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10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5个执业规范指南,此外,还包括3个相关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共计48个项目。
3.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趋同阶段(2006—2010年)
为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拟订了22项新准则,并对26项已颁布的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这48个准则项目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4.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全面趋同阶段(2012年至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正式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由于审计环境不断变化,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新困难,同时,我国执业准则也需要和国际准则实行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9年着手研究并启动中国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2010年11月1日,由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3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对于A+H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在审计与鉴证准则的内容上,我国审计与鉴证准则体系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均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