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及责任追究
我国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依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建立的,为了便于其行使审计监督权,相关法规对其职责权限也做了明确规定。
1.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2018年1月12日,修订后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正式发布,其规定了现代内部审计的权限。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2.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以下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1)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单位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