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实践与当代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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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 志愿服务的概念、定义与类型

志愿服务的意义和构成,在不同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下,对其理解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英文语境中,voluntary service或者volunteer service是与中文的“志愿服务”概念相对应的词语。但是,在当代通行的用法中,volunteering、volunteerism和voluntary act也含有“志愿服务”的意思,并在突出和侧重表达的意涵上略有区别。

从词源和词语构成的角度看。“志愿”(voluntary)一词最早在中世纪英语中出现,它是由来自法语的voluntarie和14世纪拉丁语的voluntarius结合而成,用作形容词时表示自愿地(free will)行动。17世纪开始出现“志愿者”(volunteer)的概念,动词形式的志愿活动或者志愿行为则出现在18世纪。并且,在历史上,凸显活动和行动特征的志愿服务(volunteering)通常会与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联系在一起。

根据《非营利术语和概念字典》(A Dictionary of Nonprofit Terms and Concepts)提供的定义,志愿服务是指“在家庭之外的正式或者非正式情境中从事志愿者工作(volunteer work)。它是不以经济获益为目的的非强制性的帮助活动。就意义和价值而言,志愿服务不仅可以丰富和充实生活,还有利于职业发展”(Smith,Stebbins,& Dover,2006:245-246)。社会学家约翰·威尔森(John Wilson,2000)认为,志愿服务是指任何无偿付出,并使他人或者群体获益的活动。威尔森强调它是助人行为的一种,与自发性的帮助行为相比,志愿服务表现出更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取向的不同,对志愿服务概念和定义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有学者尝试对定义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共同特征进行概括。R.戴尔·梅林(R. Dale Merrill)和玛丽·V.萨弗利塔(Mary V. Safrit)(2000)概括了当代定义志愿服务概念时通常会涉及的四个特征:①志愿服务意味着积极的参与;②志愿服务是非强制性的;③志愿服务并不由经济利益所驱动;④志愿服务关注的是共同利益。[1]

中国学者认为,志愿服务活动是在不计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而提供的服务活动,志愿、不为报酬和利他属性所体现的无私奉献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丁元竹、江汛清、谭建光,2007:2)。这一定义突出了志愿服务的价值导向。早期的理解,也把志愿服务当作一种义务工作,强调它是不为物质报酬而服务社会、帮助他人、促进文明进步,同时也使自己获得精神充实与素质提升的事业(谭建光、李森,2007:1)。此外,也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贡献时间、能力和财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服务。其中,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是志愿服务的四个基本特征(巍娜,2013)。

2016年出版的《中国志愿服务大辞典》指出,“志愿服务”在“广义上指造福近亲属以外的他人(个人或团体)或环境的所有活动。狭义上是指无偿为非营利机构工作,又称为志愿工作”(北京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2016:25)。狭义的定义对志愿服务的工作或者服务对象有明确的限定,但是在广义的定义中,人或者环境都可以成为志愿服务的对象。

2017年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为“志愿服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和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从定义的构成来看,自愿、无偿、公益和服务是志愿服务的四个基本要素。

可以看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对志愿服务概念的定义和理解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在这些定义中也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共性。例如,对自愿性、无偿性和非强制性的强调。概而言之,对志愿服务概念的理解,在内涵外延上基本相同,但是在切入视角和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许莲丽,2018:3)。

对志愿服务类型的划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得出多元化的类型。例如,根据服务内容,可将志愿服务分为社会福利类、文化娱乐类、医疗卫生类、环保类等类型。根据组织程度,又可以将志愿服务分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和个人的志愿服务。以专业化程度为标准,志愿服务分为专业性较强的志愿服务和一般性质的志愿服务(巍娜,2018:15)。参与者、组织者、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多样性,意味着志愿服务的类型也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对21世纪志愿服务实践的理解,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联合国志愿者(UN Volunteers)提出了五个基本的理解要素:结构(structure)、地点(site)、强度(intensity)、期望(aspiration)和分类(category)。[2]

(1)在结构上,志愿服务可以分为正式志愿服务(formal volunteering)和非正式志愿服务(informal volunteering)两种。前者指在一定组织结构或者平台支持下从事的志愿服务。非正式志愿服务则相对松散,如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帮助。

(2)在地点上,志愿服务分为在线志愿服务(online volunteering)和在场志愿服务(onsite volunteering)两种。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的到来,拓展了志愿服务的实践方式。在线志愿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作为渠道或者工具来从事志愿服务活动。[3]在场志愿服务强调实践活动中面对面互动的特征,地点可以分为社区、国家和国际层面三种。

(3)在强度上,志愿服务分为不定期志愿服务(episodic volunteering)和定期志愿服务(regular volunteering)两种。前者指为了应急或者短期的志愿服务参与,通常也包括在一次性的事件中提供志愿服务。例如,运动会和音乐节等。定期志愿服务则指志愿者常规化的志愿服务参与,这种类型的志愿服务具有长期性。不定期志愿服务因为更具有灵活性和方便参与的特征,在当代社会受到志愿者的欢迎。

(4)在期望上,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可能存在社区建设和自我发展两个目标。前者表现出利他主义的参与动机,并将帮助他人视为责任和义务。后者的志愿服务参与,以自我实现和发展为目标。

就志愿服务的种类而言,1999年联合国将志愿服务分为:互助与帮助、慈善、社会行动、参与。因为社会变迁与技术发展带来的变革,传统的志愿服务分类在当代情境下可能会发生变化。在21世纪的理解中,“作为休闲的志愿服务”(volunteering as leisure)增列为新的志愿服务种类,在突出个人兴趣和热情的同时,强调志愿服务对个体志愿者的意义。在传统的互助与公益类型的志愿服务之外,文化、艺术和体育相关的志愿服务,被认为同样有利于实现人类幸福生活和提升社会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