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官的延伸:新媒体的无障碍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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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无障碍传播理念及其实践对象[2]

一 无障碍传播理念的产生与发展

“无障碍”一词由英文barrier-free翻译而来,其理念来源于20世纪50年代丹麦人尼尔斯·埃里克·卞-麦克逊(Niels Erik Bank-Mikkelsen)提出的正常化(normalization)原则。正常化原则倡导每一个残障者尽可能地与所属文化中的健常人一起生活和接受教育。1969年,瑞典人本·那杰(Bengt Nirje)发表了第一篇有关正常化原则的文章,阐述了正常化原则的精神内涵。[3]无障碍理念由此从正常化原则中得到阐发。而后,无障碍理念逐渐被运用于实践领域,旨在为残障者提供安全、平等的生活环境。20世纪60年代后,无障碍理念被扩展到残障者生存的各个方面,以推动残障者与在生活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在物质环境中遭受的排斥进行抗争[4],获得与健常人一样的生活环境。[5]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残障者在信息技术使用和信息交流上所遭遇的障碍。于是,克服信息技术壁垒、实现残障者信息技术使用上的无障碍的理念开始萌芽。残障者的信息平权运动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虽然从技术壁垒来看,信息通信技术对残障者的排斥并非刻意,但在一个以健常人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信息环境中,残障者的媒体接触和信息使用权益在客观上被剥夺了。根据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和约翰·博德利·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理论,社会平等领域有能力指向的平等和能力供应物的平等,后者是指那些对提高或保护个人能力至关重要的公共物品,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对所有人平等。[6]从这种平等观点来看,虽然残障者是因为自身身体机能的缺损而不能正常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但社会不应对此视而不见,而应为这部分人提供能够克服自身身体缺陷的供应物,从而避免形成客观上的技术排斥和剥夺。这种供应物应属于社会公共物品的范畴,需要由一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另外,从信息鸿沟理论来看,信息领域的不平等还可能由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所导致或加剧,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因此,残障者的信息权利不仅是公共物品供给和社会保障问题,还是涉及社会正义的问题。

既然无论是从能力供应物的平等角度还是从社会正义角度,残障者信息权利的不平等都不单是由个人身体机能缺损所导致的,那么也就不能必须由个体来承担。如何消弭这种不平等,实现残障者的信息平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无障碍传播就是在这个层面上提出的。

在实践领域,无障碍理念真正落实于信息传播实践是近些年才开始的。2000年,在八国集团(Group of Eight,G8)首脑会议上发表的《实现全球信息化社会的冲绳宪章》(Okinawa Charter on Global Information Society)首次正式提出“信息无障碍”(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的概念,强调从信息时代残障者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来看,信息无障碍与城市设施的无障碍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7]有学者用“数字残疾沟”(digital disability gap)的概念来表述信息时代残障者在网络使用中遭遇的巨大障碍,从而形成了与健常人之间的“数字鸿沟”,以此提醒人们重视以健常人的标准建立的信息环境对残障者的排斥。[8]

由于信息无障碍强调利用媒体的可及性技术来解决信息排斥问题[9],所以这一概念一经提出便将视野锚定在了技术层面。2004年,第一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北京)对信息无障碍做出了具体的限定,即“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如影视作品和电视节目的字幕、解说、手语以及盲人有声读物等。这里的公共传媒主要指电子信息媒介,如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络等通信手段或设备”[10]。自此,中国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开始着重这些方面的可及性技术研发和实践。

对于传统媒体来说,信息无障碍致力于报纸、广播、电视的无障碍操作改进(比如电视遥控器的触摸控制或者声音控制)、视觉听觉信息的互译(比如盲文读物、电视字幕和手语)以及画面信息的影像描述(audio description)等。[11]然而,在传统媒体的信息无障碍尚未完全实现时,网络媒体已快速普及。网络科技被视为21世纪发展最强劲的动力,对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12]在网络和数字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类新媒体应用,改变了由传统媒体主导的信息环境,使人与媒介和社会的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于信息无障碍来说,一方面,新媒体技术使不少传统媒体难以解决的可及性问题迎刃而解,比如基于网络传播和数字化技术的听书资源破解了视障者依赖盲文出版物的难题。因为盲文出版物都厚重易损,供应品种和数量极为有限,基于语音识别和网络传输技术的语音和文字互译解决了听觉信息与视觉信息转换的问题,社交媒体则打破了听障者之间手语交流的时空限制,等等。[13]另一方面,新媒体技术又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和使用障碍,如Window(视窗)操作系统和触摸屏对盲人的操作障碍,声音信息(包括音响、音乐及语音信息)对听障者的障碍,触控操作对肢残者的障碍,等等。

另外,传统以技术为中心的信息无障碍研究取向,并未将传播活动中人和社会的因素考虑在内。实际上,技术可及并不意味着传播通畅。残障者普遍存在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水平低、处于社会边缘等问题,既影响着他们对可及性技术的使用,又限制着他们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开表达和开展社会交往活动。由于新媒体的可及性技术并未普及,加上残障者的使用能力问题,横亘于残障者和健常人之间的“数字鸿沟”并没有呈现缩小的趋势。而在未来“互联网+”的社会形态中,残障者还会面临数字化生存的诸多困境。由此看来,技术障碍已不仅是一个信息领域的问题,还是一个与社会公平和社会整合相关的问题。因此,信息无障碍还应该包括表达的无障碍、社会交往的无障碍,以及公共生活参与的无障碍等。为此,我们在信息无障碍的基础上提出“无障碍传播”的概念[14],以求与媒体可及的技术中心视角相互补充,即技术可及强调技术使用和信息获取的无障碍,无障碍传播则强调信息传收的动态过程、用户的主动性、传播过程的交互性以及传播活动的社会性等,是一个包含传播者、传播渠道、传播内容、接收者和传播环境等诸多要素的领域。[15]也就是说,我们试图将与残障者相关的媒体可及性、信息无障碍等议题纳入传播学的视域中,构建一个包含技术、人、社会三个维度的无障碍传播体系,希望通过这一体系来呈现无障碍传播实践的多元面向,以及理论研究所应涵盖的更广泛的议题(见图1-1)。

图1-1 无障碍传播体系的构成要素

基于此,本研究试图在无障碍传播这一理论框架下,以新媒体的技术可及性为基础,来探讨残障者群体的新媒体使用和信息传播活动;基于新媒体技术的可及性支持,残障者群体与健常人之间的信息鸿沟问题;基于新媒体的可及性技术,残障者群体的社会交往问题;残障者群体在网络中的公开表达、身份认同和公共生活参与问题。本研究希望借助传播学的视角和理论资源,将原属于信息科学、新媒体可及性技术研发与特殊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残疾人研究纳入无障碍传播的框架下,将技术、人和社会等要素相勾连,形成交叉领域的交流和对话。

二 无障碍传播的实践对象

从广义上看,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技术使用和传播的障碍。“对空言说”[16]似乎是描述人类传播障碍问题的终极谶语。因此,无障碍传播可以被定义为“人人到达,到达人人”这一理想状态的信息传收过程,以及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沟通过程。这里的“人人”泛指每一个人,既包括健常人,又包括感官功能或身体机能缺损的残障者。[17]但这是一个没有边界的界定,对具体研究的展开无所助益。因而,我们根据信息无障碍、媒体可及性研究的传统,将无障碍传播的研究对象,或者说实践关照对象主要限定为操作和使用媒体技术以及接收和理解某些形式的信息符号具有障碍的残障者。它可包括视障者、听障者、言语障碍者和肢残者,还可包括视力、听力能力退化的老年人或尚未发育健全的儿童。

由于老年和童年是人类生命历程的发展阶段,老年人和儿童感官功能的缺损不是突然或永久的丧失,并且在传播学研究中已有针对老年人和儿童群体的研究,所以在无障碍传播研究中将他们排除在外。据此,无障碍传播关注的对象主要是指视障者、听障者或言语障碍者以及操作信息技术硬件设备困难的肢残者。另外,因为课题组的研究能力和时间有限,本书将主要关注视障者和听障者两类群体。这两类群体也是遭遇新媒体技术使用和信息传播障碍最大的群体。美国商务部2000年的一项调查指出,与42.1%的健全人能够使用网络相比,仅有21.6%的残障者能够使用网络。[18]其中,由于在媒体技术使用以及信息符号接收和理解上存在双重障碍,视听障碍群体遭遇着更大的困难。因而,他们在网络时代处于明显的信息弱势地位。[19]

(一)听障者

听力障碍,又称耳聋或听力残疾,指听力分析器某一部位发生病变或损伤,导致听觉功能减退或丧失,同时可能造成言语表达上的困难。[20]世界卫生组织将听力损失程度超过40分贝(dB)的成年人和听力损失程度超过30分贝的儿童视为残疾性听力损伤。截至2019年,全世界约4.66亿人有听力障碍(其中约有0.34亿儿童)[21],预计到2050年该数值将攀升至9亿人。[2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约有听力残疾者2054万人[23],较2006年增加50万人,在各类残疾人数中位居第二。[24]针对听障者的信息接收需将听觉信息转化为视觉化信息的特点,在传统媒体时代,为媒介内容配备字幕(captions)或手语(sign language)成为针对听障者的主要的可及性方案。但从无障碍建设水平来看,中国针对听障者的传统媒体无障碍建设水平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这不仅由于可及性技术供给不到位,还因为对媒体无障碍建设缺乏足够的重视。[25]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无障碍传播带来了新的契机。新媒体技术提供的视听符号的转换功能以及跨时空的交往功能,为长期以来只能依赖手语[26]、唇语[27]、笔谈等视觉化沟通方式而被局限在小范围甚至是面对面人际交往圈层的听障者带来一个极好的改变交往方式、扩大交往范围、增加社会融入可能性的机会。但机会并不意味着没有挑战,听障者在获得新媒体技术的声音信息上仍有障碍,文字为主的交流方式对听障者尤其是重度聋人或使用手语交流的聋人而言仍充满困难,这些问题还尚未受到重视。

(二)视障者

视障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双眼出现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或暂时不能恢复)视觉功能的人。由于视力限制,他们很难像明眼人一样从事正常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28]根据视力丧失程度,视力障碍分为低视力和全盲两个类别。低视力者的视觉机能并未完全丧失,可经由适当的辅助工具辨识外界事物;全盲者则无法依赖视觉辨识外界事物,必须运用其他感官感知外界。[29]截至2019年10月,全世界约有22亿视障者[30],中国约有1263万视障者。[31]对于视障者来说,传统的盲文、语音识别和影像描述是弥补其视觉内容接触障碍的可及性方式。[32]通过这些方式,视障者可以借助触觉、听觉获得大部分的信息。

在新媒体时代,基于数字技术,通过读屏软件和语音系统,视觉内容向听觉内容的转换变得容易起来,尤其是文字信息,可以通过读屏软件轻易获取。然而,视障者在新媒体硬件操作中遇到的障碍,成为新媒体给视障者用户带来的主要障碍之一。西班牙学者玛利亚·罗萨利亚·韦森特(María Rosalía Vicente)和安娜·赫苏斯·洛佩斯(Ana Jesús López)通过对不同残障者新媒体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发现,视障者的网络使用率仅接近20%,在各类不同的残障者中最低。[33]需要通过眼睛定位的视窗化操作系统、触摸屏等新媒体硬件设计,更增加了视障者使用的难度。

中国信息无障碍产品联盟秘书处2016年4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视障用户基本情况报告》显示,66%的互联网视障用户认为中国新媒体的信息无障碍水平一般,20%的视障用户认为比较差。[34]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在方便视障者使用的新媒体无障碍实践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总是带来新的应用,使无障碍研究领域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比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线上教学兴起后,新媒体对于视障者来说不仅是信息获取和交流的工具,还是参与社会、融入社会,寻求更好的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工具。因而,新媒体领域的无障碍传播研究必须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而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