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书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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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身份与职能:唐代书手的构成与执业

第一章 唐代书手身份构成

唐代书手主要是指在写本风行的社会背景下身处官方或者民间,为官府、寺院、私人等抄写图书典籍、宗教经文、墓志碑刻及其他日用文书的社会群体。唐代书手按书写载体大致分为墨迹书手和墓志书手[1],其中墨迹书手主要包括任职于官府图书文化机构的各类官书手以及民间的佣书抄经的贫寒文人、经生等。其特点有二:一是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书法造诣,识字晓文、能书善写;二是其抄写受一定的政治或经济利益驱使,其服务对象为政府、寺院或者私人。墓志书手构成芜杂,大部分是中下级官吏和平民白身,虽然具有相当水平的书写技能,但绝大多数在书史上寂寂无闻,书法亦并非其谋生手段,墓志书写多为政令和亲属、师友等请托书丹。

第一节 先秦至唐书手称谓与身份演变

出自书手的书迹浩如烟海,虽历经千年,仍然可在留存至今的甲骨、青铜器、简牍、帛书、经籍、碑刻、墓志、砖文、塔铭等见知其面貌。书手抄写之事客观上促进了中国书法的发展。其变化与分流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古代文书吏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探究书手称谓与职事的发展变化,对于研究中国古代书写群体具有重要意义。

“手”,《说文解字·聿部》作“拳也”,谓之象形。《汉书》卷二十五上《郊祀志第五上》记:“天子识其手。”颜师古注:“手,谓所书手迹。”在某种语境下,“手”作为“人”的代称,成为构词语素,用在名词、动词后,构成复音节名词,表示“擅长某种专业活动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所谓书手概指古代身处不同场域从事文字抄写之人,从事誊录公文,缮写典籍,抄写经文、墓志等具体劳作。“书手”作为一种职业或执事的专称,唐前已有之,唯其身份、称谓不同。

一 先秦时期:史官记事与书手产生

上古时期史官是拥有文字使用权和典册编写权的代表人物,书写是极少数人拥有的高水平技能,可视为书法史书迹研究、书手研究的渊薮。故此,追溯书手源流应从史官入手。“盖史之建官,其来尚矣”[2],又“上古以史为天官,其记录有近于神话”。[3]形成于先秦时期的史官建置及记事制度等,奠定了中国古代书法初始的基础,也影响了书手群体在记事抄写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书法特点。

书手以抄写文字为业,因此文字的使用以及文献、文书的记录是书手存在的前提条件,最早使用文字记录和文献编纂的是史官,史官使职的分化最终导致官府书手的出现。史官制度源起于三代,经商、周、春秋战国的发展,形成十分完善的制度。上古时期的史官始于巫或瞽,“上世瞽史巫祝,事守相近;保章、灵台,亦官联也,故作史必详神话”,[4]巫官、瞽官演化为史官经历了漫长的时间,现已无确考,在早期政权机构中,巫官、瞽官作为重大事件的参与者及操作者,其首要功能是记事,通过书写或口耳相传完成天命政事的记载和传递。随着文字的广泛应用,书写逐渐成为记事和保存前人经验的主要手段,与文字的密切联系最终预示史官与巫官的并立,巫官侧重于占卜,史官侧重于记事,随着政教事务、文字纪事职能的日益繁杂,史官逐步有了分化。《汉书》卷三十《艺文志十》说:“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纪言,右史纪事。”[5]夏朝已有掌管“图法”的“太史令”。《尚书·甘誓》《尚书·禹贡》是学术界比较认可的基本上有真实的夏代原始材料为依据的夏代文书档案。文书档案的编辑、录写由史官承担。

商朝是我国神权政治的最盛时期。“巫史”“史巫”是神权的代言者或传达者,代天传达其意志,代王向天有所请求,是人神之间的媒介。因此,商代王命大政由其决策、记载、下达、掌管。他们是商代文化的代表者和垄断者,运用自己垄断的文化知识记载“王命文书”。商代甲骨卜辞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的官府文书。史官的称谓和分工更加复杂和细化,出现了史官机构或史官群体。甲骨卜辞的操作者贞人或卜人或其下属史官,职掌学术与文化,对文字与书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甲骨卜辞中“作册”“史”“尹”“大史”“西史”“上史”“小史”等皆为史官之名。[6]学界对“史”含义的解释,大致有掌文书者为史,藏书、作书、读书者为史以及拿笔向对面写字三种意见,虽结论各异,但对史“文字书写”的能力基本认同。龚自珍《古史钩沉论》谓:“史之外无有语言焉;史之外无有文字焉。”[7]史官与文字书写有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对文字与书法的创造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再如甲骨卜辞中由卜人、写刻手以及甲骨整治者等组成的“卜人群”[8]即可视为一个史官群体,从中可见史官内部职阶有了高低分层,分工明确。其中,写刻手是先写后刻还是写刻同时进行已不可考辨,但不可否认的是史官群体已存在专门从事书写的人员。从书法风格的角度分析,史官群体因服务对象、所处朝代以及出土区域的不同呈现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或出于高级史官的书写要求,或因低级写刻手书写水平的差异,或是时代书风的必然反映,虽其原因难以定论,但确对学者研究甲骨卜辞的分类提供了书法方向的线索。[9]同样,作为遗存的文书档案,史官书写的甲骨卜辞亦是研究殷商时期官方书法的重要图版资料。从现存不同时期不同贞人所刻的甲骨文看,虽然仍处于非自觉的书法状态下,但显然都是“为用”而书写的,在点画、结体、布局上呈现不同的特点风貌,因此,当时之史官实际上也从事书手一职。

周代的史官组织更加发达,《周礼·春官·宗伯》载周代史官有五等,职位最高者称为太史,此外还有小史、内史、外史、御史,既有记事之史、文书之史、典藏之史,又有祭祀之史、星占之史、礼仪之史、刑狱之史等。所司繁庶是史官职能的一大特色,但是在夏商时期,史官属于政事性职官,拥有实权,并不是单纯的保管典籍、记录统治者的言论和事迹等。至西周时期,随着文字纪事职能的日益繁杂,史官逐步有了分化及分工,其中如“内史册命”“弘以告中史书”的记事、文书史即负责记录的史官。文字工作的繁复是史官数量增多、分工明确的重要原因。如毛公鼎铭文是典型的西周册命铭文,共分五段,各段均以“王若曰”起,显然出自当时史官之手。其书法是典型的西周金文风格,结体方长,线条遒劲,章法谨严妥帖,史官记事制度的发达,直接刺激了先秦时期书法的发展。可以说先秦书法,最初因实用而存在,甲骨文书法、金文书法多是史官所作。早期史官书法虽然只是一种简单的史实抄写和记录,却为后人研究书法史留下了重要的文献资料。

周代以后,史官下设大夫、士、府、史、胥、徒等。府、史、胥、徒即“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由书史戟武将格伯二人交易所得予以记录确认。书吏的出现,标志史官职能的分化。自此,史官领持大概,把握全局;府、史、胥、徒则是“庶人在官之府史”,职司抄撰,办理具体杂务,成为一种基本的文书吏员,其名称虽然各不相同,实为后世所谓之官府书手。

二 秦汉时期:官吏分途与书手设置

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的瓦解、世卿制度的破坏是史官职任变化的重要社会原因。在原有世卿制度下,主管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事务的政务官、军事官、事务官上升到首要地位,史官失势,逐步脱离对国家事务参谋顾问的高级管理工作,退居次位,职能日趋单一,成为记注政事、典守档案的专职官吏。此外,“学在四夷”,官学失守而私学兴起,教育的开放直接冲击着原有的等级制度,庶人由之崛起,加入官僚体系之中。

至秦始皇初兼天下,在丞相李斯的建议主持下,秦朝实行了统一的文字制度,“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10]。自此,秦书有八体: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小篆被确立为标准字体,但由于“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传为狱吏程邈所创的古隶亦普遍使用,“以为吏人佐书,务趋便捷,故曰隶书”[11]。程邈所任狱吏一职,在秦代与令史、治狱、官佐、佐史实则同官异称,据里耶秦简的官府档案、睡虎地秦简中的各种爰书,职掌文书事务仍是其基本职责。其他处理文书档案的官府书手还有主纪室、掾史、主吏、仓吏等。秦定六国后,中央机构设少府,领有尚书令、承各一人,尚书四人,负责发送皇帝起草的制诏文书,也掌管收藏皇帝文书及大臣上呈皇帝的文书。这些官职在后世均发展为高官显禄,逐渐脱离文书事务,文书事宜改由低一级的官吏如主纪室、令史、掾史、主吏、仓吏等来承担。经王国维考证,他们都是“主文书”的官吏,负责文书的起草、誊录、签发等。[12]而书手一职的设置也发端于秦。湖南龙山里耶秦简的出土为其提供了明确的史料依据。里耶秦简中数处出现“某手”的字样,如:

J1(16)5 背面:

(一)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

(二)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

J1(16)6 正面:

(一)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贰春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

(二)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它如律令。。庚戌,水下□

(三)刻,走袑行尉。

(四)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己未旦,令史犯行。

(五)□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闻令以来。庆手

如手[13]

简J1(16)5 背面是始皇二十七年洞庭守礼的发文,J1(16)6正面是关于收到正面文书的记录包括迁陵守丞敦狐的处理意见、迁陵守丞给洞庭守礼的汇报及收文时间和持送者、抄送者。由其内容可看出简牍的正反两面是誊录于一份简牍上的往返文书。J1(16)6 正面所见之“别书”,即另抄送文书之意。

手”“庆手”“如手”,是名为“”“庆”“如”的书手的署名。关于“某手”的署名,李学勤先生考证“某手”即签署或抄写的人。[14]签署和抄写是不同的行政程序。签署意味负责文件的署名;抄写则只是写录,仅仅承担誊录之责。那么“某手”是抄写文书的书手还是经办文书的负责人抑或是身兼二职?这种正反往复文书反面左下角最后的某手笔迹,往往和其正面抄写笔迹基本一致,此件文书反面左下角署的是“如手”,假若文书两面笔迹可以确认出自“如”一人之手,那么可以肯定此件文书非公文原件,即为经过二次书写的副本,用以存档典藏。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径由书手完成,“如手”则必为书手之署名。诚然,“某手”身份有待对里耶秦简的进一步研究来确认,但可以肯定的是秦代已设有书手一职。“某手”可以认为是官府书手的原形。职造簿书,已非史官之专利。从书手职责看,多与文书、簿籍、记言、记事相关,皆涉及文字与书法,表明了书手与书法、与文字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两汉时期,官制进一步细化,且官与吏已有明确区分。《汉书·百官公卿表》将官吏分为主官、长吏、少吏三大类。吏指位职低微的下级官吏。汉代负责文书档案、图书典籍的官吏同样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层为主官,如御史中丞,掌管图籍秘书;中间层为书吏,是一般的处理具体事务的人员,如太史令、令史、主簿;最低层为众色书手,仅负责抄录。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所出的汉初木牍文书“告地书”(编号35-乙)中也有“亭手”“产手”字样。如下:

M18:35-乙 正面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

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

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35-乙 背面

产手[15]

这是一份陪葬文书,不是真正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公文,正反面笔迹一致,成于一人之手。从里耶秦简公文知,亭、产都是公文的抄手,或同时也是经办人。产依例署名于木牍反面左下角。近世出土的简帛文书,其中大部分由书手以及中下级官吏和士卒书写。江苏连云港尹湾简牍,是西汉东海郡郡府的文书档案,多处记有令史等字样。[16]从书法角度看,由篆意而趋隶势,使原来繁复的初创文字和官方文字(篆书)逐渐解散字形,减少笔画,更趋于实用。书手的日常文书书写之于书体的演变意义重大。

文字和书写能力是秦汉时期选拔、考察吏员的标准之一。“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17]日常吏事,以笺启章奏为务,良好的文字和书法功底成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居延汉简中常见“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语,即能够熟练书写,并掌握计算、行政以及律令等。东汉时期众色书手必须熟练掌握文字和书法(一般为隶书),若通《仓颉》《史籀》篇,可补兰台令史。贾谊书云:“胡以孝弟循顺为,善书而为吏耳。”课吏制度已经和文字书写紧密联系,以字课吏、以书取士的选吏制度亦为汉代以后各朝所因袭。唐代“身言书判”“书判拔萃科”的选官制度或以此为滥觞。

两汉时,中央事务大增,官府开始分曹治事,原有的文书处理官员已不敷使用,不得不增加新的书吏,令史成为中央的专用文书处理人员,令史的职责一般是“典曹文书”,令史下设书佐、书手负责抄写。书吏必须掌握书法一般为隶书。补兰台令史,还必须通《仓颉》《史籀》篇。令史、书手的地位低下,虽然令史在汉代可以作为官员升迁的途径之一,但是随着世俗风尚对吏道的鄙夷,西汉中期以后,世人耻于以令史为晋身之阶,而以通过孝廉直接任官为荣。这样,低级的文书人员便逐渐从官员阶层中游离出来,变成“吏”的阶层,官、吏分流的社会观念开始形成。

三 魏晋至唐:文书吏系统的完善与书手分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用人常轻”,南北朝“益又微矣”。令史等书吏地位又降,成为典抄文书档案的主体。同时随着图书文化事业的繁荣,专司抄写的书手需求量大增,书手遂逐渐从文书胥吏中分化出来。行政机构基本形成了由令史、书令史等书手组成的文书系统,官与吏行政等级清晰、权责分明。勋品的出现使书手地位又降,成为典抄文书档案的主体。梁武帝天监年间官制改革把七品以下官重新细分,设流外七班,作为出身寒微者担任的官职,又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以安排冗散之人。经过此番改革,士族的品官、寒族的流外官和庶人的蕴位、勋位截然分途,各得其所。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陈朝尚书省置令史。中书省“不置令史”,而设“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18]。北齐、梁、陈之中央机构,基本形成了由令史、书令史组成的文书结构,书手甚少出现于官府的文书处理系统中。隋朝统一后,继承北齐之制,经过文帝、炀帝的官职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三省为统摄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

隋唐时期,承北齐之制,形成了以三省为统摄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流外官成为文书胥吏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吏分流正式形成。官府书手因文案烦屑,地位下降,由官至吏,成为驱使之职。与前代文书吏以及同时代的“官”相比,唐代官府书手位于政府行政架构的底层,职能出现分化。一种是以主书、令史、书令史为主体,承担着大量基础性的文书工作和具体执行工作。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配置的书手,虽然被称为唐中央政府官府胥吏系统中的最高配置,但其职能也仅仅是“并分抄行署文书”;而配置于殿中省、内侍省、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等被称为“后行闲司”的书手序列,更是终日抱案牍。另一种是以楷书令史、楷书、楷书手、御书手为主体,设置于门下省弘文馆、中书省集贤殿书院、史馆、秘书省诸省以及著作局、司天台、东宫崇文馆以及司经局等文化图书机构,专司抄写典籍、经书。《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所记秘书省有“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典书八人,楷书手八十人”,著作局有“楷书手五人,掌固四人”;[19]《新唐书》卷四十九《东宫官》则记崇文馆有“书直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二人,典书二人,搨书手二人,楷书手十人”。[20]另,北新字657号义净译《新译药师琉璃光七佛本愿功德经》题记略云:“秘书省楷书令史臣杜元礼写;典秘书省楷书令史臣杨干僧”;S.4209《妙法莲华经卷》第三题记略云:“咸亨三年四月十五日门下省群书手赵文审写”;S.4551《妙法莲华经卷》第四题记略云:“咸亨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门下省群书手刘大悲写。”[21]唐代职官制度颇为完善,众色书手普遍设置于诸文书系统、文化机构,以书为技,终年伏案,各司其职。

唐代选官制度对书法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设“书判拔萃科”,“中者即授以官职”,并以“楷法遒美”为主要标准,楷书水平之高低,直接关系“干禄”之成败。《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载:“凡择流外职有三:一曰书,二曰计,三曰时务。”[22]即从书法、计会、实际办事能力和经验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来选择流外官,如尚书省令史、书令史,能通《仓颉》《史籀》篇者为上,并成为流内职事官。书手作为专司书写的流外官,若要入流,书法水平的高低尤为重要。唐代楷书亦在上述背景中,达到中国书法史的巅峰,这既是书体自身发展的趋势所然,也是书法审美与实用相互结合转化的结果。书手的抄写在实用领域提高了楷书的社会地位,对唐代书法的蓬勃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中国书法从制度史的层面探究,始终依附于国家文化制度、教育制度,官府书手作为古代官僚体制中的一环,追溯其发端,即由官僚制度的需要而产生。在官僚体制内,要求设官分职,各有专责。史官“史职范围,今昔各异,以是史体变迁,亦各殊状”,[23]既需要明经治国的决策人员,也需要知官事、晓簿书的具体办事人员以及善书法的抄写人员,其功用在于秉受承命,抄录官署案牍、经文教义。官府书手由掌建邦之六典、邦国之志的史官演变为抱案牍、理文书的书吏,最终弱化而成为典抄公文档案、典籍经文的抄书手,身份角色从行政管理者转变为行政执行者,看似为职能的变化,实则是儒生与文吏政治博弈的结果,亦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随着汉代儒学的兴起以及私学教育的发展,文字由特权把控下移到普通儒生,儒生的参政议政必然导致书手身份发生由文书官到文书吏的变化,这一演变过程是古代职官分工、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唐代官府书手或以门荫释褐,考满入仕;或是家境贫苦、难以入仕的文人为官府或私人抄书维持生计。部分书手以丰富学识而展示才能,最终成为留名青史的学者或被委以重任参政议事,更多的则是默默无闻,湮灭于历史中。

第二节 文书题记所见书手身份与构成

文书题记是指写在各种材质文书之上,记述抄写时间、书手、校勘、详阅、用纸以及供养、祈愿、所有者等信息的文字。敦煌文书种类极其丰富,其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隋唐时期的佛教典籍,此外还有道教、景教典籍以及其他类型文书,内容涵盖了古代政治、经济、文学等诸多方面。其中部分文书末尾署有题记,从中可以了解书手姓名、身份、来源、机构、职官等多方面情况。本节即以敦煌文书尤其是佛教典籍的题记为主,在归纳题记形制、内容的基础上对墨迹书手的构成进行分类。

一 写经题记与书手信息

敦煌佛教典籍写经题记大致可分为官方写经、民间写经、僧人等神职人员写经、民间经生或僧人转写官方写经四种。其中官方写经为其他写经类型提供了参照的范式。

(一)官方写经形制与书手题记

官方写经是朝廷组织力量集中抄写经文,规模较大,形式统一。官方写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为初译经文抄写活动,是对印传佛经的初次翻译和抄写;另一种是组织官方书手抄写佛经,作为写经范本散发地方政府及寺庙等宗教机构。敦煌官方写经多为第二种。南北朝时期敦煌写经的制式已经相对统一,到隋唐时期敦煌写经的制式基本稳定下来。以敦煌唐代官方佛教典籍抄写为例,其格式主要包括首题、经文内容、偈文、经文名称、尾题五个部分,书手信息一般在尾题部分。

首题以书写经卷名为主。敦煌写经卷首破损的情况较为普遍,故首题存留不多。经文内容是佛教典籍的主体部分,佛经每行一般十七字左右,称为“行十七”。这是隋唐时期绝大多数写经的固定格式,大部分楷书佛经每行的字数都遵循这一范式。偈文即佛经颂词,是经文内容的一部分,每句字数相同,一般为四到七字,偈文的书写则每句首字和尾字对齐,左右单字对齐,书写更为工稳。经文的末尾一般会题上经文名称,有的写经有勘记和背题,勘记主要记录用纸数量,背题则主要写经文名称。尾题的位置低于经文,其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头衔、人名、目的、发愿文等。

公元671~677年的唐朝官方佛教典籍抄写是标准写经范式,以抄写《妙法莲华经》和《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经文为主。官方写经的卷首亦多有不同程度的破损,学界多关注这种类型写经卷尾的题记。这些尾题均是十二行式。

S.84《妙法莲华经卷》第五题记:

咸亨二年十月十日经生郭德写/用纸廿一张/装潢手解善集装/初校经生郭德/再校西明寺僧法显/三校西明寺僧普定/详阅太原寺大德神符/详阅太原寺大德嘉尚/详阅太原寺主慧立/详阅太原寺上座道成/判官少府监掌冶署令向义感/使太中大夫行少府少监兼检校将作少匠永兴县开国公虞昶。[24]

S.2573号《妙法莲华经卷》第二题记:

咸亨四年九月十七日门下省群书手封安昌写/用纸二十张/装潢手解集/初校大庄严寺僧怀福/再校西明寺僧玄真/三校西明寺僧玄真/详阅太原寺大德神符/详阅太原寺大德嘉尚/详阅太原寺上座道成/详阅太原寺上座道成/判官司农寺上林署令李德/使太中大夫(守)工部侍郎摄兵部侍郎永兴县开国公虞昶监。[25]

题记内容包括:(1)书写时间;(2)书手姓名及职衔;(3)用纸数量;(4)装潢手;(5)初校至三校的校书者;(6)四位太原寺高僧担任经文详阅者;(7)判官;(8)写经使。书手的姓名和职衔一般都列于时间之后。书手也常常担任初校的工作,检校自己抄写的经文。如S.84《妙法莲华经卷》第五即由经生郭德书写和初校。

官方写经题记详细记录了当时官方写经活动的参与人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唐代书手的身份及书手这一群体。题记的内容涉及用纸数量、装潢手、初校人、再校人、三校人、详阅人、判官、监察官等信息的记录,题记后一行的负责人员往往比前一行的地位要高。官方书手经过长期严格的抄经训练,展现了工整严谨的书写风格,抄经单字大小也基本一致,具有程式化的意味,也说明抄经活动的规范性。唐朝拥有庞大的专职抄书机构和数量众多的抄经人员,这批题记中的涉及写经活动的官方机构主要有门下省、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等。这类官方写经题记的章法也比较统一,除首行年号两字提前外,首尾字对齐,行间距基本一致,保持前后相对整齐的形式特征。

佛经的抄写制式也被其他宗教写经所吸收,道教抄经在唐代也十分兴盛,敦煌道经也多是唐代写本。唐朝官方对于道教写经的格式和写经流程有严格的规范。道经写经的题记内容也与佛经写经相近,包括书写时间、书手姓名及职衔、三校人员以及负责专使等基本信息。道经的书手包括官方楷书手、民间经生、道观道士及信徒等。

官方的道经写本题记有着如同佛经写经的严格程序和题署信息。如P.3725《玄宗御注老子道德经卷上官写题记》的尾题:

国子监学生杨献子初校/国子监大成王仙周再校/开元廿三年五月日令史陈琛/宣德郎行主客主事专检校写书杨光/朝议郎行礼部员外郎上柱国高都郡开国公杨仲昌/正议大夫行礼部侍郎上柱国夏县开国男姚弈/金紫光禄大夫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上柱国成纪县开国男林甫。[26]

P.3725是标准的朝廷官方道经书写格式,由官方经生书写,经过三校,题署校对者及相关人员姓名,表明官方道经亦有规范的书写程序。书手的姓名基本署于初校者之前。P.2457《阅紫录仪三年一说》题记:

开元廿三年太岁乙亥九月丙辰朔十七/日丁巳于河南府大弘道观/敕随驾修祈禳保护。功德院奉为/开元神武皇帝写一切经。用斯福力,保/国宁民。经生许子颙写。/修功德院法师蔡茂宗初校/京景龙观上座李崇一再校/使京景龙观大德丁政观三校。[27]

经文由经生许子颙于大弘道观奉敕抄写,经过三校。许子颙的署名列于初校法师蔡茂宗之前。敦煌官方道经写本一般由官方经生、道观道士等奉敕书写,题记的内容也因敕命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民间写经制式与书手信息

民间写经的形式较为多样,并没有绝对统一的格式。民间书写者多依据个人情况,占行形式也不尽为满行十七字。由于民间书写者的个人学识、阅历、写经目的等不同,民间写经制式没有严格的要求,自我选择的空间较大,更多地表现出随机性的特征。另外,儒家典籍并不遵循经书的抄写制式,所见皆有不同占行字数。

民间写经题记的格式也较官方简易,题记内容相对固定。其格式一般为:

年号、具体日期、身份、姓名、经名、发愿文或写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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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格式,一般比较简短,行数较少。仅仅记录时间、身份、姓名、经名、发愿文等信息。僧人写经题记多简略地标记时间、身份、姓名等信息。抄写佛经的僧人大多出自寺院的低层,而且他们多不署名。完成校补任务的有“正字字学”职务的高僧大德,如庄严寺玄应,才有资格署名。这些僧人对佛经的抄写非常投入,他们不倦于重复抄写,其目标就是宣传佛教的教义,让更多的华夏人信奉佛教。僧人写经题记的格式同民间写经题记格式基本一致,一般为一到两行。如归BD.14032《瑜伽师地论》卷卅一题记云:“丁丑年七月十日说毕。沙弥一真随听本。”[28]归BD.2298.3(858)《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一题记云:“戊寅年后正月廿二日说卅一卷手记竟。”(卷背各纸缝处有押缝签名“沙门洪真本”)[29]《唐会要》载:“须经典读诵者,勒于寺赎取,如经本少,僧为写供。”[30]僧人的写经活动伴随着讲经活动,此时僧人写经是为了获取善法,为了读诵,属于僧人的日常功课,出于求往生或发愿的目的,求佛菩萨保佑者必须要佛菩萨清晰地知道是谁写的经、发的愿,故都会署名。

僧人在写经过程中,对写经之事也有所记录。如P.2149《维摩经疏释》前小序抄文中注记:“余永泰二年时居资圣,传经之暇,命笔真书。自为补其阙遗,岂敢传诸母事。释肇断序抄义。”[31]僧人写经的经文和题记大多数是僧人本人所写,经文和题记的字迹和书法水平很接近,基本能够确定是一人所写,而题记中又有署名,故是僧人所写。僧人一般将写经作为修行的一部分,多是亲自执笔。僧人写经没有固定的题记书写格式,大多遵从“年号、具体日期、身份、姓名”这样的方式。僧人写经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将发愿文提前,如S.2157、BD.14486等的经题记。题记内容基本同民间写经一致,题记也较为简短,一般为一到两行。与民间写经不同,僧人写经的经文和题记大多是僧人本人所写。S.2157(691)《法华经》、S.316(743)《大乘起信论》、BD.1106(759)《四分律比丘戒本》、S.2436(763)《大乘起信论略述卷上》的经文和题记字迹及书法水平都很接近,根据题记中的署名,可知为僧人所写。僧人应该很少像民间人员一样找专业经生代笔书写,故经文的书写水平普遍较民间写经的书写水平差些,如S.316《大乘起信论》经文和题记都是草率的楷书,BD.1106《四分律比丘戒本》经文和题记的书法水平也较低。

民间写经较为特殊的是经生或僧人转写官方写经。这类佛经稍有别于官方写经,其题记不同于其他类型写经。前半部分是官方题记,后半部分则有书手的题记,应属于书手转写官方写经。书手往往充分遵照底本的章法格式和文字内容。对于官方题记的抄写,也严格按照题记的章法格式进行抄写,但在用字上面有所改变。对于章法的原样抄写,如BD.14560(648)《大菩萨经卷》第三题记第六行“银青光禄大夫行太子左庶子高阳县开国男臣许敬宗监阅”[32]写得特别紧密,和左右两边的字并不协调,书手仍然按照原样抄写,并未进行章法变更。对于题记中文字的变更,也有清晰的例子。史载永昌元年(689)武则天颁布《改元载初赦》以示维新,并创制了十二个新字。S.2278《佛说宝雨经》卷九经文抄写于证圣元年(695),其经文中有“證”字,而“”(證的武周新字)应是证圣元年(695)武则天改年号时新创的字,经文中并没有采用,却保留了长寿二年(693)翻译此经时最初的模样。而官方题记和抄本题记却皆用武周新字,如“地”“初”“日”“年”“月”“授”“天”“臣”等。[33]可见,书手充分尊重底本经文的章法,对经文的字未作变更,反映了信徒们虔诚的发愿意识和神圣经文的愿力寄托。而脱离经文,书手普遍关注题记的记录作用,故可对某些字进行替换和更改。

另外,其他宗教的民间写经题记内容也多简率。道教写经如P.2475和S.3563《太玄真一本际经卷》第二、S.2999《太上道本通微妙经卷》第十、P.2369《太玄真一本际经卷》第四,题记均为:“开元二年十一月廿五日,道士索洞玄敬写。”[34]几份道经都由道士索洞玄书写,题记中仅记录了时间和姓名。另有仅记录姓名的题记,如S.3109《太上洞玄灵宝无量度人上品妙经》末题:“道士□□,道士茂林”;[35]P.2170《太玄真一本际经圣行品卷》第三题记“女官赵妙虚敬写”;等等。[36]

(三)官方文书制式与书手信息

敦煌写本除了官方写经以外,还有很多形式的写本,包括官文书、诗文、儒家典籍等。官方文书中的牒、状、告身等皆有不同的章法形式,其中不乏书法精良者,因此其书写者亦值得关注。

牒文根据行文方向的不同,分为牒下型和牒上型。牒上型指下级向上级呈送的类型,牒上型一般首用“×××状上”,尾用“谨录状上”“牒件状如前,谨牒”等程式用语。牒下型,即由上级官府下达给下级官府或个人,其一般格式是:首言“牒”,后有“故牒”等。敦煌所出唐宋牒文多用骈体。牒文均需亲笔署名,尤其是牒下型牒文,由长官亲笔押名,钤官印,署名或字,钤官印的位置一般在数字、日期、姓名等关键文字上,以防涂改,这是公文程式所规定的。

“状”在汉代成为一种上行的书牍文书,既可以施诸君主,也可用于上级官府。状在唐初主要是一些礼节性或建议性的文书,后逐渐发展成地方汇报具体政务的官方文书。“状”在唐晚期成为通用的公私尺牍文书,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公事。晚唐五代宋时期,“状”也广泛地施用于朋友之间私人应酬往来。“状”的一般格式是文末用“谨状”,“年月某官衔某状上”。“状”按其应用分类,可分为奏状、申状、举状等,如奏状是大臣向皇帝上报的公文。

敦煌文献中的P.2819《唐开元公式令》残卷,是唐代有关公文程式的律令,是对唐代典籍公文程式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补充。该件文书较长,分别列出了移、关、牒、符、制授告身和奏授告身这六种中央或州级文书样式,其中关、牒、符和制授告身的样式保存完整,而移和奏授告身的样式为残卷。现将移、牒、告身文书的原文换录如下。

移式:

尚书省为某事(前缺,以上8字为《释录》作者补)

1.某省(省台云或其省台)    为某事 某□姓名 故移

2.               年月日

3.               主事姓名

4.某司郎中具官封(都省则左右司郎中一人署)令史姓名

5.书令史姓名

6.右尚书省与诸台省相移式。内外诸司

7.非相管隶者,皆为移。其长官署位准尚

8.书(长官无,则次官通判官署),州别驾、长史、司马、县丞署位

9.亦准尚书省,判官皆准郎中。

该件文书是以尚书省为发文机关,其中第5行为书令史署名,列于令史之后。

牒式:

1.尚书都省

2.某司云云,案主姓名,故牒

3.        年月日

4.        主事姓名

5.左右司郎中一人具官封名。令史姓名

6.书令史姓名

7.右尚书都省牒省内诸司式。其应受

8.刺之司,于管内行牒,皆准此。判官署位

9.皆准左右司郎中。

牒是适用于各个部门之间的公文。该牒文也是以尚书省发文为例,书令史的署名固定地列于令史之后。

告身通常指授官文书,作为官员的授官凭证。现存唐宋告身有数十件,其中颜真卿自书告身、徐谓礼文书等唐宋告身由于被授予者的官职品级的不同而被分为五类——册授、制授、敕授、旨授、判补。唐宋告身的基本格式:正文写明某人为某官职,其勋、爵、章服有无变化;附文是门下省的审查意见及其长官、次官的签名;最后是尚书省吏部奉敕执行的命令及其长官、次官的签名。

告身官员签押部分收尾对齐,形成统一的疏朗排布。正文部分及审查意见等均紧密书写,附文尾缀文字一般为“奉诏如右,符到奉行”或“奉敕如右,符到奉行”。这样的文书格式我们从敦煌唐代告身文书及宋代存留的告身文书中都可以看到。制授告身、奏授告身等告身文书的书令史署名均列于令史之后,位置同于其他公文。我们以保存最为完整的S.3392《唐天宝十四载骑都尉秦元告身》为例,录其原文如下。

(前残)

1.疆御寇,应定为劳,宜策□(勋)

2.庸,以勤征戍。可依前件,(主)

3.者施行。

4.       天宝十四载三月十七日

5.       司空兼右相文部尚书臣国忠宣

6.       中书侍郎(阙)

7.       中书舍人上柱国臣宋昱奉行

8.武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臣见素

9.门下侍郎(阙)

10.给事中上柱国臣纳等言∶

11.制书如右,请奉

……

26.       主事湘

27.员外郎希寂  令史郭彦

28.       书令史刘观

29.       天宝十四载五月十一(日下)

S.3392《唐天宝十四载骑都尉秦元告身》的格式与制授告身格式基本相同。其中令史和书令史的署名列于主事者之后。

二 墨迹书手的构成与分类

墨迹书手包括任职于官府的官书手,如“楷书”“楷书手”“御书手”“群书手”;又包括令史、书令史等书吏以及民间的佣书写经的贫寒文人、经生等。其特点有二:一是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书法水平,识字晓文、能书善写;二是服务于官府、寺院或者私人。

(一)官书手

官书手是为适应官僚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官僚体制内,要求设官分职,各有专责,既需要明经治国的决策人员,又需要知官事、晓簿书的具体办事人员以及善书的抄写人员。其职能在于秉受承命,抄录官署案腆、经文教义。唐代职官制度颇为完善,众色书手普遍设置于门下、中书、秘书诸省之图书文化机构。其职能非常明确,主要负责典籍、经文的抄写、校对等,除此之外,亦负责重要文书的抄写。官府书手设置,有不同的记载。称谓有楷书、楷书手、御书手、书手、能书、书直等。其中,“书手”是一般的称谓,它可以代表其他几类书手。楷书、楷书手则是指以楷书见长的书手。御书手自然是“皆经御简”的御用书手,而能书、书直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属于直官系列。

以唐高宗咸亨至仪凤年间的写本《金刚经》《妙法莲华经》题记为例。这些写本题记记录了诸多不同类型的官方书手,包括楷书、书手、群书手、经生等。S.36《金刚经》题为“左春坊楷书吴元礼”[37];S.3348《妙法莲华经》第六题为“左春坊楷书萧敬”[38];S.2956《妙法莲华经》第七题为“弘文馆楷书王智菀”。[39]在唐佛经写经题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左春坊、秘书省、弘文馆等机构均设置有“楷书”一职,吴元礼等人便是作为官方楷书书手奉命抄写这批经文的。S.2573《妙法莲华经》第二、S.312《妙法莲华经》第四由“门下省群书手封安昌”抄写。[40]另外,诸如道经的抄写,《唐会要》卷六十四“崇元馆”条载:“贞元六年十二月,经事中卢微奏:‘太清宫崇元馆元置楷书二十人写道经已足,请不更补置。’敕旨依奏。”[41]从中可以看到唐代官方道经也是由楷书等官方书手来抄写的。官方书手在唐朝中央各级机构中都有不同数量的安置,承担不同的抄写任务。

(二)文书吏

玄宗开元中后期的中央文官机构由六省、六部、一台、九寺、五监以及东宫的太子詹事府、司直、左右春坊、内坊、太子三寺构成。其中六省、六部、一台、九寺、五监及太子詹事府、司直、左右春坊、内坊的胥吏由令史和书令史组成。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及太子左春坊诸局的胥吏由书令史和书吏组成。

令史和书令史是唐代官制中最重要的主典之一。令史、书令史执掌相关史料:“凡令史,掌案文簿。”[42]“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43]“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44]史在中央官府的文书制作中要签署文案。中央官府的移、关、牒、符及告身等,都要经手于令史、书令史,并要求他们和主官同署后签发。我们从唐代的告身等各类公文写本中能够看到令史和书令史的署名位置。告身等文书都要经过令史、书令史的签署、经办。令史和书令史的执掌内容稍有差别,但两者共同参与机构文书的勾检、制作过程,涉及公文抄写则“分抄行署文书”。

令史、书令史在现存的唐代告身文书中常见,如早年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延载元年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68TAM100∶1,2,3)是格式规范的制授告身,在主事之后分别署名“令史王仁”“书令史范羽”。

孔目官最早设置于开元五年(717)。在唐时,各府、州及方镇皆置有孔目院,设都孔目一员,下设孔目若干,主要负责文书、簿籍或理计出纳之事,因当时军府细事皆经其手,一孔一目无不综理,故名“孔目官”。元人胡三省对此亦有注释:“孔目官,衙前吏职也。唐世始有此名,言凡使司之事,一孔一目,皆须经由其手也。”[45]而严耕望先生在《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一文中,依据《资治通鉴》所载相关内容,进一步认为“节度府孔目官在安史乱前已有之,且为亲近之职”[46]。现在看来,严先生的这一论断是完全正确的。但出土文献和史籍的记载中常有“孔目司”与“孔目院”的称谓,想必是因为府州及方镇区域大小有别。旅顺博物馆藏有一件“孔目司”文书,兹录原文:

1.孔目司 帖莲花渠匠白俱满尖鸡

2.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壹伯尺。行官段俊俊

3.赵秦壁、薛崇俊、高崇辿等。

4.右仰织前件布,准例放掏拓、助屯及

5.小小差科,所由不须牵挽。七月十九日贴。

6.   孔目官 任  选

7.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匠莲花渠白俱满地黎

8.壹伯尺了。行官段俊俊、薛崇俊、高崇辿、赵壁

9.等。七月廿日  赵壁抄。

从这件文书中我们可以大致获得孔目司征缴赋役的一些信息。另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7册中的《节度上司内外都孔目官孔明亮撰题记等习字》便有“节度上司内外都孔目官孔明亮”字样的习字题署。可以看到作为基层文吏的孔目官的书写练习。

(三)经生

在敦煌遗书中佛经占据了绝大部分,在印刷术尚未发明的南北朝时期,传抄便成书籍流传的唯一手段。南北朝又是佛教兴盛的时期,宗教传播与信仰的需要,大大刺激了写经的事业,社会上也相应地产生了一些专门抄写佛经的人,这便是在敦煌遗书中常见的经生、写经生。他们的书体也被称作写经体。从朝廷到民间都存在大量的经生,他们以抄写经文为主要工作。唐代有官方经生,如S.84《妙法莲华经》第五、S.3079《妙法莲华经》第四均题署经生郭德。P.4556《妙法莲华经》第二、P.2644《妙法莲华经》第三则题署经生王思谦。这几份宫廷写经均由官方经生抄写完成,并题署留名。民间经生数量庞大,隋唐时期形成了较有规模的抄经业。民间经生往往替人写经或受雇于寺庙等宗教机构,收取一定的费用。更有经生开设写经铺专职从事写经,抄写经文,以待售卖。

(四)佣书人

随着图书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政府文书胥吏系统的完善,抄书成为书手职责的另一组成部分,并逐渐成为某些书手的专职。魏晋南北朝时,佣书在社会上全方位展开,佣书业越来越红火,佣书人也大量产生。《三国志·阚泽传》载,阚泽“家世农夫,至泽好学,居贫无资,常为人佣书”[47]。《北齐书·祖珽传》载:“州客至,请卖《华林遍略》,文襄多集书人,一日一夜写毕。”[48]《华林遍略》是萧梁编辑的一部700卷的类书,纸质卷轴形式,要在一日一夜抄毕,需要大量佣书人。这条史料说明,当时社会上佣书人众多,极易招雇。可见,此时佣书业已很有市场。

隋唐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官方及民间对知识的需求日渐迫切,抄书业在隋唐时期又兴盛起来。佣书业的形成为书籍的抄写和知识的传播提供了极大方便。佣书人也可以获得相当不错的收入,以此为生计来源。《隋书·沈光传》记载了沈光“家甚贫窭,父兄并以佣书为事”[49]。《旧唐书·王绍宗传》记载:“王绍宗,扬州江都人也……绍宗少勤学,遍览经史,尤工草隶。家贫,常佣力写佛经以自给,每月自支钱足即止,虽高价盈倍,亦即拒之。”[50]这些是当时文人因贫困以佣书为业赚取生计的例子。《旧唐书》卷五十六还记述了萧铣佣书养母的事情,“铣少孤贫,佣书自给,事母以孝闻”[51]。《旧唐书》卷一百六记录了王琚等人刺杀武三思失败后,隐姓埋名以佣书为业的故事,“琚恐为吏所捕,变姓名诣于江都,佣书于富商家”[52]。可见当时“佣书”已是文人常见的谋生手段之一。

第三节 墓志题署所见书手身份与构成

题署是墓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题署中我们可发掘书手的身份以及与志主、撰文人的关系。在墓志题署中,书手题署数量远远少于撰文人题署,但书手题署的全面性仍然值得研究。墓志书手题署是进一步挖掘书手的身份、职业、郡望等信息的最重要史料,具有极大的文献价值。

一 墓志题署与书手信息

目前最早的书手题署墓志大致在北魏时期,如山西大同出土的北魏永平元年(508)的《元淑墓志》,碑阴题:“永平元年,岁次戊子十二月庚戌朔四日癸丑建,太常博士青州田徽宝造,书者相州主簿魏洽。”[53]又如北魏正光五年(524)的《魏故比丘尼统慈庆墓志铭》:“以十八日窆于洛阳北芒之山,乃命史臣作铭志之……征虏将军、中散大夫、领中书舍人常景文,李宁民书。”[54]在志末铭辞后,署有撰文人常景、书人李宁民。至唐代,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墓志题署应是高祖武德年间由欧阳询等撰书的三方墓志,分别是:武德二年(619)的《女子苏玉华墓志铭》,志题后署“弘文馆学士欧阳询撰并书”[55];武德三年(620)的《唐故卧龙寺黄叶和尚墓志铭》,志题后署“守黄门侍郎许敬宗制”“弘文馆学士欧阳询书”[56];武德年间的《大唐左监门卫副率哥舒季通葬马铭》,志题后署“太子中允王知敬制并书”[57]。唐初石刻墓志行文还没有形成题署风气,故所见的题署数量十分有限。在这仅有的数量中,撰文人题署相较于书、刻人题署,略多几许。而到了中晚唐时期,墓志题署开始由单署撰文人向撰、书、刻、篆等多人共同题署的形式转变。

(一)形制

唐时墓志题署的位置,由分布不一到自成体系,有一个渐变发展的过程。唐代墓志文体的固定化、规律化推动了题署的发展。墓志撰制开始由多人分工进行,他们之间或存在一定的联系,题署的位置也随之约定俗成地形成一定规制。唐代墓志题署的形制对宋、明时期的墓志题署形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书手题署在唐代墓志中的位置,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全署题下

唐代墓志的整体布局上,全署题下的题署方式更为直观,题署内容较为集中,能让人更直接地了解墓志撰制情况。《唐张履冰墓志铭》题下署有“礼部员外郎陶翰撰;侄男河阳县主簿载书”[58]。《唐独孤挺墓志铭》题下署有“嗣子前荣王府咨议参军员外置同正员赐绯鱼袋洧奉遗命撰序并书及篆顶”[59]

2.分署于题下与文末

撰制信息分署于题下与文末两个位置的墓志在数量上持中。相较于撰制信息全署于题下者和撰制信息全署于文末者,分署的形式更为讲究。《唐张宙墓志铭》题下署有“前河南府进士宋南容撰”,文末署有“书人孙前京兆府参军汀”“刻人韩进”[60]。《唐刘广墓志铭》题下署有“将仕郎前寿州盛唐县尉谢良器撰”,文末署有“前太子左赞善大夫□□书”[61]。《唐辛广墓志铭》题下署有“将仕郎前侍御史内供奉赐绯鱼袋穆员撰”,文末署有“承奉郎试泗州长史乐芬书”[62]。《唐崔汉衡墓志铭》题下署有“故吏中大夫行给事中京兆杜确纂”“处士张惟静书”,文末署有“河东屈贲刻字并篆盖”[63]。《唐陈玄堂墓志铭》题下署有“王季文撰”,文末署有“外甥太原阎叔夏书”[64]

以上墓志可看出唐代墓志分署形制的大体形态。题署若有“撰”“刻”二者,则通常是撰文人题署于文前,而刻人题署于文后;若有“撰”“书”“刻”三者,则通常是撰文人、书手题署于文前,刻人题署于文后。这种分署于题下文后的形式在排版中呈现出对称的美感。这种题署位置的变化是在初唐萌芽,到中晚唐时期完善成熟。对此种题署形制有两种解读。一是柯昌泗在评论碑志撰书人题名时,曾说:

石刻者,款识之流,以纪事为主。雕琢文字,已非本义。撰书人题姓名,更为后起之例……而申嗣邕已于文内叙及,奉教撰颂,且自致谦词,誉及书者,是以皆不别题姓名也。至于书者题名,初非以书法为标榜。[65]

柯昌泗指出款识主要功能是记事,书手一般不题姓名。撰文人可署名,署名于文前题侧,主要是为了表达谦卑之心和对逝者的尊敬;署名于文内,主要是符合文章的风格;署名于文后则是籍重文者。二是杨向奎在《唐代墓志义例研究》[66]中表明:初盛唐时期,墓志撰文人身份整体上比墓主低。署名于文后者,其身份略低于墓主的身份;署名于文前者,其身份略高于墓主。杨向奎更多地关注了墓志主人与撰文人的尊卑关系。

3.全署文末

撰制信息全署于文末者,这样的题署数量最少。这是唐代初期墓志行文的规范,到了唐代中后期则不常见。《唐刘永妻李氏墓志铭》文末署有“试太常寺奉礼郎陇西李方述”[67]。撰、书、刻人不同,但都同署于文末的有河南千唐志斋藏石《唐故嗣曹王妃清河崔氏墓志铭》,署有“前集贤院张文哲书,陇西李清刻字”。这一类墓志数量少,所以只有书人题署文末的就更不多见了。

4.请人题讳

叶炜在《试析北朝隋唐墓志文中的不书志主名字现象》一文中提到:“目前所见最早的题讳现象发生在开元末年,题‘名’而不包括‘字’,反映了玄宗以后,墓志书写中对讳名的重视。”[68]《徐浩碑》为唐德宗贞元十五年(799)立,录文据《八琼室金石补正》补为:

朝议郎守河南少尹飞骑尉赐绯鱼袋张式撰,次子朝□□□□南□□□□□□□县开□男□书并篆额。……表侄前河南府参军张平叔题讳。河□屈贲,吴郡□润□刻字。[69]

撰、书者题名在碑文开篇,题讳、刻字者题名在碑文末尾。是为唐代题署中非常特别的一例。

大历九年(774)的《张锐墓志铭》,在墓志首题之后,有“秘书省著作郎钱庭莜撰,父朝议大夫虢州长史张慆书,姊夫朝议郎秘书丞兼邓州穰县令李西华题讳”[70]。清末金石学家端方按语云:“题讳,即开宋人之填讳。而题讳见于唐之刻石,如徐浩碑,为其子岘书,不忍书亲之讳,则著表侄河南张平叔题讳。此则父为子书石,亦不忍书子之讳,故其姊夫李西华题之。可谓于金石例中别为一格。”[71]可读出墓志书写者与志主的父子关系,更加体现了墓志作为一手史料的重要意义。

(二)“书”与“撰”

书手题署,是指墓志撰制过程中对书手信息的题写,通常题“某某某书”。与撰文人题署形式相比,书手的题署形式较为单一。从笔者已搜集到的唐代墓志来看,书手的题署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仅题“书”人,不题“撰”者的情况,如大中元年(847),吕咸撰《大唐吕宁夫人韩统墓志铭》,题有“子吕咸书”,这种形式极为少见。第二种是“书”人题署常与“撰”者题署并列。其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撰、书工序出自于同一人,一般可见“某某撰并书”或“某某文并书”,如开元二十二年(734),李侹撰有《唐李训妻琅琊王氏志》,文后署“嗣子前右羽林长上果毅侹文并书”[72]则属这一类。唐代的许多文学家同时又是著名的书法家,如欧阳询、柳公权等,因此他们所撰的文章,大多由他们自己书丹。江波在有关唐代书人的研究中提到唐代墓志围绕名家如欧阳询、褚遂良、颜真卿、柳公权等存在伪造、补刻撰书人姓名、重摹等几种情况,同时提到唐代书手题署数量的增减趋势与撰者题署数量增减趋势基本一致。[73]多数石刻的书丹者在书法方面均有一定造诣,多能承担篆额或篆盖的任务,于是墓志中就出现了书、篆合一的情形。其次,撰、书工序出自不同人,称为“‘某某撰’‘某某书’”,如贞元九年(793),杜黄裳撰《唐郭晞妻长孙璀墓志铭》,署“银青光禄大夫行吏部侍郎杜黄裳撰,前河西县尉王瑀书”[74]则属此类。唐代墓志书手的题署情况,前人也多有论述。清人叶昌炽在《语石》中提到:“唐时墓志,亦往往不署名,其有署者,撰人多,书人少,篆盖、刻字愈少……宋、元以后,撰书、篆盖,始皆大书特书于首。”[75]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撰文人题署、书手题署两者在数量上的差异和大字篆额的出现。

(三)基本信息

在墓志的题署中,主要有世系、职官、姓名、郡望以及科举身份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挖掘唐代墓志书手生平事迹、生存状况的重要依据。结合其他文献对墓志书手进行考究,厘清书手的身份、职位、郡望及与志主的关系等,对唐人的各项研究均有宝贵价值。

1.世系与郡望

世系,是唐人墓志题署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连接撰者与志主的重要纽带。通常亲属作为撰文者时,会在题署之中题上世系。丧家若要为逝者书丹,则多会邀请唐代文坛名家进行撰文。《唐故京兆杜氏夫人墓志铭》题曰:“夫文林郎守左金吾卫兵曹参军杨宇述并书。陇西李义山篆。”墓主杜氏是撰人杨宇妻,杜氏系“唐丞相黄裳之孙,竟陵太守宝符之长女,外祖清河崔洪,宦不达而门第为甲,则源流可详耳”[76]。《唐河南府温县尉房君故夫人崔氏墓志铭》题曰:“陕州河北县尉崔镇撰,哀子宽书。”[77]此方墓志书手为房宽,哀子即母丧。燕圣武元年(756)《李玢及夫人裴氏合葬墓志》题曰:“外甥胡书。”[78]书手胡是志主外甥。元和七年(812)《亡妻李氏墓志铭》[79],书手苻载是孤子,他为母亲书墓志。题署中对于世系的描写,表现出多样的家族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子为父撰、弟为兄撰、夫为妻撰、侄为叔撰、婿为翁撰、甥为舅撰等。

在唐代墓志的题署中,郡望通常都是直接列出的。大历十一年(776)的《唐故尚书右仆射赠司空裴府君神道碑》题署“嵩阳谘者”,直接可看出书手卢晓的郡望是洛阳。[80]唐代著名撰书人徐珙,开元二十一年(733)书《慕容相及夫人唐氏墓志铭》,文后署有“东海徐珙书”[81];又天宝九年(750),徐珙撰《唐故大理评事张君(招)墓志铭》,其志文署“洛阳进士徐珙撰”[82]。前者署徐珙为“东海”人,而后者称其为“洛阳”人,据学者考证,洛阳可能是其家乡,而“东海”一地,为其故里郡望,故而以此自称。[83]可见,故里郡望之名通常是唐代文人在登科及第之前,或是在解甲归田之后所题。

2.职官与身份

职官,是指墓志撰文人或书手,在志文完毕以后对自身任职情况的陈述。在职官的题署之中,有一类是按照职官的名称进行题署,这是最为常见的模式。《李君忠义墓志铭》题“集贤院御书手赵守士”[84],自署职官集贤院御书手。《范阳卢府君轺墓志铭》题曰:“书吏王滋”[85],自署职官书吏。“书吏”是朝廷官员随身所带的书记人员,上至宫闱,下至基层皆设置书吏。《故南安郡夫人赠才人仇氏墓志铭》题云:“翰林待诏……朱圮奉敕书”[86],自署职官翰林待诏。《高淑嬐墓志》书手李守礼,自署职官司空上柱国邠王。[87]大历二年(767)《王训墓志》书手李潓,自署前秘书监嗣泽王。[88]这些均是对书手自身职官的介绍。

还有一类是按照职官的阶品进行题署。垂拱四年(688),朱宾撰《泽王府主簿梁府君并夫人唐氏墓志》,署有“四品孙义阳朱宾撰文,五品孙荥阳郑庄书”[89],所言“四品”“五品”皆指官职的品级。到了晚唐时期,题署中开始出现更冗长的职官名。咸通八年(867)《唐故成府君墓志铭并序》书手屈覃,自署职官为“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守郢州司马兼监察御史上柱国”[90],可以看出书手本身的职事官、散官、勋官、爵官等。因此,繁杂的官职题署可以明确书手的身份、职位,同时书手官职的变化也能从题署中直接反映出来,如屈贲所书三方墓志,题署分别为“镌字人屈贲”“昭武校尉守左武卫翊府左郎将河东屈贲”“节度讨击副使屈贲书并篆”[91],其中“昭武校尉”是武散官,正六品上,表示官员的品级;“左武卫翊府左郎将”为职事官,正五品上,指的是具体的职务。在唐代,官卑职高为“守”。“节度讨击副使”是唐中后期派往各道的使职,即临时派遣性质的职务,没有品级。官员品级要以本官为准。题署中虽没有写明本官,不知道品级为何,但屈贲仕途变化清晰可见。从题署可得知其结衔的变化,所以说,题署对于考订书手的仕途变迁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除了职官、郡望等信息外,墓志的题署中还包括其他信息,如科举信息。贞元十七年(801)《荆肆墓志》[92]书手常巨川,自署河内进士,可看出书手题署时的具体身份为进士。墓志题署中还可看出书手为佛家子弟,开成四年(839)《基公塔铭》[93]书手是建初,为安国寺内供奉讲论大德。此墓志书手是僧人的身份。另外,《唐崔汉衡墓志铭》题下署有“故吏中大夫行给事中京兆杜确纂”“处士张惟静书”[94],处士一般指有德才而未做过官的士人,他们是书手中比较特别的一类。

二 墓志书手的身份与分类

书手题署在唐代墓志之中呈现多种形式,书手的姓名、郡望、家世、身份、职官等各种信息呈现于此,书手的关系网络和生活方式亦隐含其中。

(一)以书为职的文官、文吏

承前文所述,唐代官府从事专业抄写,既包括各种官书手,亦涵盖侍书、御书手、翰林待诏等。墓志所见楷书手,如集贤院御书手赵守士,天宝八年(749)书《唐故云麾将军左龙武军将军上柱国渭源县开国男李君墓志铭并序》[95]。书吏王滋,咸通十二年(871)书《唐故朝议郎使持节均州诸军事守均州刺史范阳卢府君墓志铭》。[96]

侍书,是侍奉皇帝读书写字的直官,一般为临时差使,由善书者充任,名卑职重。有唐一代,皇帝重视皇族的书法教育,侍书即充当了皇太子、皇子诸王及公主的书法教师,其中以侍书而享有盛名的有褚遂良、李玄植、高正臣、王绍宗、韩泽木、王伾、柳公权等,所书写的墓志皆有存世。如垂拱二年(686)秘书少监东官侍读兼侍书王绍宗书《大唐中岳隐居大和先生琅琊王征君临终口授铭》[97]等。

翰林待诏职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后以中书省务剧,文书多壅滞,于是选文学之士,称为“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开元二十六年(738)称“翰林学士”,专掌内命。又,翰林画待诏亦称翰林待诏。翰林待诏书者及书丹墓志,如咸通七年(866)翰林待诏张宗厚书《故普康公主墓志》[98]、天宝九年(750)翰林待诏张少悌书《屈元寿墓志》[99]、大历三年(768)大理评事吴通微书《赵君夫人李氏墓志》[100]、清泰元年(934)翰林待诏权令询书《大唐故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徒行亳州团练使充太清宫副使上柱国兼御史大夫赠太尉陇西李公墓志铭并序》[101],等等。

唐代官书手以制诏书敕,抄写御书、经籍为职责,书法遒美被认为是职业的基本素质。在侍书、翰林待诏等书者中可以见到一些唐代大书家的名字,比如褚遂良、颜真卿、韩择木、柳公权等。而从这些著名的书家及所书丹的墓志上,我们亦能窥见唐人对墓志的重视,唐时墓志的书写情况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奉敕书写,如乾符六年(879)翰林待诏姜仁表奉敕书《唐故凉王李挺墓志铭》[102];二是为亲人书写,如秘书少监东官侍读兼侍书王绍宗所书《大唐中岳隐居大和先生琅琊王征君临终口授铭》[103],书丹者王绍宗即为志主之弟;三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请托书家书写,在唐代,请托书家书写墓志是一种对逝者表示尊崇的体现,如唐中期,“当时公卿大臣家碑板,不得公权手笔者,人以为不孝”[104]

(二)基层官员

唐代基层官员包括校书郎、县尉、县丞、主簿、参军、掌书记、太常寺协律郎、太常寺奉礼郎等[105]。校书郎是唐代专司典校书籍的官员,被视为文人起家的美官,是唐代士人释褐最重要的官职之一。[106]杜佑《通典》载:“掌雠校典籍,为文士起家之良选。其弘文、崇文馆,著作、司经局,并有校书之官,皆为美职,而秘书省为最。”[107]由此可见,校书郎为美职,虽官品不高,但前景很好,对入仕所需的资历,要求相对也高,唐代文人以此官进身,达至清高显要之地位的亦不乏其人,比如颜真卿,便是以校书郎起家,《唐故赵郡君太原王氏墓志铭并序》[108]即由“秘书省著作局校书郎”颜真卿于开元二十九年(741)书丹。就笔者所整理的基层官员书者中,担任校书郎一职的共7人,如卢言、崔谯等。其中卢言是秘书省校书郎,官正九品上,于长庆三年(823)书《唐故范阳卢夫人墓志铭并序》[109];崔谯为弘文馆校书郎,从九品上,咸通十五年(874)书《唐故朝散大夫京兆少尹御史中丞苗府君墓志铭并序》[110]

县尉、县丞和县主簿。所谓县尉,《唐六典》云:“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111],是一县之中具体负责庶务的官员,职掌范围包括行政、司法、财政等各个方面。“唐县的长官是县令,其下依次有县丞、主簿和县尉。县尉是唐县最低层的品官,也是士人释褐最常出任的一种官。这四者都是直接由中央除授的九品三十阶流内职事官。县尉之下还有一系列县录事、县司功佐、县司户佐、典狱等,但这些都不是流内官,而是更低层的吏员。”[112]且同上文的校书郎相类似,官品虽低,但入仕所需的资历很高,一般为士人中的精英,前景美好,由此进身可达高官,甚至官至宰相。在笔者所整理的基层官员书者中不乏县尉之例。如樊恪,徐州沛县县尉,大中十二年(858)书《故唐郑州阳武县丞上党苗府君夫人李氏墓志铭》[113];杨先庭,湖州安吉县尉,开元十二年(724)书《大唐故正议大夫夔州都督府长史上柱国支公墓志铭并序》[114],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县丞在唐代的地位仅次于县令,可以说是一县事务的通判官。县主簿的地位仅次于县丞,具有钩稽文书、纠察县政的职能,是一县的勾检官。二者的官品、编制人数也是根据所在县的等级而定。[115]在整理墓志史料的基层官员书者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县尉、县丞还是县主簿,几乎随处可见,如,郑州阳武县丞李瑜,开元二年(714)书《大唐故朝议郎润州司功陇西李君墓志铭并序》[116];洛阳县丞李同系,贞元六年(790)书《程俊墓志》[117];庐州舒城县主簿郭弘范,咸通六年(865)书《李悟妻崔氏墓志》[118];虔州宁都县主簿姜仁表,乾符六年(879)书《唐故凉王李挺墓志铭》[119];等等。

参军,亦作“参军事”。唐代诸州、亲王府、京兆河南等大府、都督府等均设有参军一职,分布广泛,名目众多,如参军、司功参军、司仓参军、司田参军等。不冠职名的参军,是官品地位最低的参军,也是士人释褐之官,而像司功参军、司仓参军等带有职名的参军,在唐代通常称为“判司”,官品地位皆比参军要高。如青州参军段良秀,上州参军,官品从八品下,开元二十九年(741)书丹墓志《唐泽州高平县丞南阳张府君(采)墓志铭》[120];河南府兵曹参军陈祥,京兆河南等大府兵曹参军,官品正七品下,乾宁三年(896)书墓志《唐故昭义军节度都押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御史大夫清河郡张府君墓志并序》[121];河南府参军罗约言,正八品下,元和十五年(820)书《乘著墓志》[122];晋州司法参军崔巨雅,上州司法参军,官从七品下,元和十年(815)书《李辅光墓志》[123]。参军在唐代可以说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文官,他们大部分是饱读诗书的文人,多以明经、进士、制科或博学宏词等方式入仕,因此也常被召去从事修书编撰的工作。

掌书记于景龙元年(707)设置,秩为从八品。《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掌书记,掌朝觐、聘问、慰荐、祭祀、祈祝之文与号令升绌之事。”[124]掌书记是文书的主要起草者,因执掌文笔,对于所任者书写行文能力要求较高。如柳玭“应两经举,释褐秘书正字。又书判拔萃……辟为掌书记”。[125]卢知猷,进士及第,补秘书省正字。萧邺辟为掌书记,“尤工书,落简措翰,人争模仿”。[126]在整理的墓志史料中充任掌书记一职的书者如镇海军节度掌书记郑仁表,咸通十五年(874)书《孔纾墓志》[127]等。又据《唐五代掌书记升迁表》所整理的294位掌书记,其中单来自进士科的士人就占了半数之多,可见,在唐代掌书记大部分是出自进士,甚至不乏书法拔萃者。

此外,太常寺协律郎及奉礼郎所书墓志亦有见。如太常寺协律郎吴晃,正八品上,开元六年(718)书《严识玄墓志》[128];太常寺协律郎成公羽,正八品上,贞元十九年(803)书《陶英妻张氏墓志》[129];太常寺奉礼郎张从周,从九品上,元和十三年(819)书《杨仲雅墓志》[130];太常寺奉礼郎李约,从九品上,大和四年(830)书《刘渶润妻杨珽墓志》[131];等等。太常寺协律郎掌校正调和乐律,官正八品上。奉礼郎掌朝会、祭祀时君臣版位之次及赞导跪拜之节,从九品上。其执掌虽与书法并无密切关联,但书丹墓志仍有精品。

究其原因,是他们作为唐代的基层文官,都有文书处理的职责,书写就是工作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能力,无疑也是他们所擅长的技能。颜允南“少以词藻擅名,兼工草隶书,尤善五言诗……开元十五年,以挽郎选糊名考,判入高第,授鹑觚尉”[132]。释褐县尉、县丞书法精到者不在少数,又如曾任颍阳县丞的徐珙[133],曾书《崔沔及夫人王方大合葬墓志》[134]等,大多为隶书墓志。另外,上述基层文官来源包还括很多流外出身的令史、书令史等小吏,而令史、书令史的职责便是掌佐理文书案牍,分抄行署文书等,史载,唐初官吏不充,遂优其升迁叙次,令史两考署职,故六七年有升至本司主事及上县尉者。一般则限八考以上入流,若能通《仓颉》《史籀》者,并入流为职事官。由此可见,具备书写的能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书写水平的高低对于他们而言也会直接影响着仕途的升迁。

在众多基层官员书者中,无论校书郎、县尉、县丞、主簿、参军、掌书记,还是协律郎、奉礼郎等,都是唐代基层文官,入仕的途径或以荫受官,或出身进士、明经、制科等,大多擅辞藻、工楷法,甚至包括流外出身的令史、书令史等。其实不管是充任修书编撰的文化活动,还是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文书处理,都对他们的书写能力有相当高的要求,比如上文所提到的掌书记一职,对入仕者文笔的要求便极为严格,而且能够充任此官职所需的资历条件很高,单就书写能力而言,无疑多是善书能书之士。再比如以荫入仕的基层文官,大部分会有就读于国子监这样的经历,书法的学习也必然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而具备相当水平的书写素养自然也是毋庸置疑的。再如县尉、县丞、参军在任本官的同时,常以“直”“充”等方式兼任他职。如有进士出身,并“善属文”之士,大多也兼任弘文馆(昭文馆)、史馆和集贤殿书院的职务。开元时期唐玄宗为校勘缮录补第,以广秘籍,下诏令“闻喜尉卢僎、江阳尉陆去泰……武陟尉徐楚璧分部雌定”[135]。元行冲奉命撰《群书四录》,就命丽正殿(集贤殿)学士“鄂县尉毋煚、栋阳尉韦述……太学助教余钦等分部修检,岁余书成”[136],可以为证。从墓志题署来看,由县尉、县丞等充任集贤殿、弘文馆等相关工作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如前守河南府洛阳县尉充集贤殿校理郑洎,所书墓志是大中四年(850)的《唐故淮南节度副大使知节度事管内营田观察处置等使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空兼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御史大夫上柱国清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赠司徒崔公墓志铭》,[137]等等。

(三)中层官员

唐代中层官员包括录事、司录参军、县令、员外郎、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录事、司录参军,始置于晋,是唐代州一级的中层文官。《唐六典》载:“司录、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杪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事有异同,得以闻奏”,[138]是一种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的“勾官”,置于各州府、十六卫、羽林军、太子率府等,分布广泛。“录事参军”一名,在州、都督府、都护府称为“录事参军”;在京兆府等大府,则称为“司录参军”。官品大体相同,约七品官,地位高于诸曹参军,相当于诸曹参军的总管,职能类同县的主簿。[139]在笔者所整理的唐代中层官员书者及书丹墓志中,亦能找到录事参军的身影,如右内率府录事参军李守直,正八品上,景龙三年(709)书《大唐故左监门率府兵曹参军李君(贞庶)墓志铭》[140];右卫录事参军欧阳植,正八品上,开元五年(717)书《元思忠墓志》[141];司录参军庾倬,从七品上,贞元十五年(799)书《大唐故怀州修武县主簿京兆韦公之墓》[142];等等。

县令,是唐代一县之长官,主要职责是劝课农桑,征督赋税,编造户籍,此外还要躬亲狱讼,分派差役,是所谓的“亲民之官”。在唐代,县是有等级差别的,一般分为七个等级,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下县,县令亦如是。其中赤县令,是等级最高的县令,指的是万年、长安、洛阳等赤县的县令;其次便是畿县令,如京兆府的咸阳县令等。赤县也叫作京县,一般是位于京城之内,畿县则位于京郊,故赤、畿县令地位在各级县令中最为尊崇。地理位置偏远的下县县令的官品地位最低。[143]如安州应山县令杨弘正,清泰三年(936)书墓志《唐故特进太子少保致仕赠少傅戴公墓志铭并序》[144];岐州岐阳县令孙儆,咸亨四年(673)书《董仁及夫人戴氏合葬墓志》[145];等等。

员外郎、御史等。员外郎,又称“外郎”,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始置,唐时为六部诸司次官,协助长官郎中处理司务,《通典》:“今尚书省有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一人,分管尚书六曹事。其诸曹诸司郎中总三十人,员外郎总三十一人,通谓之郎官,尤重其选。”[146]在唐代,员外郎是“郎中”的副官,官品为从六品上,与郎中合称为“郎官”,是朝廷重要的中层文官且备受尊重。在墓志史料中,有金部员外郎徐浩于天宝十年(751)所书《张庭珪墓志》[147]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在唐代统称为三院御史,所谓“三院”指御史台之属台院、殿院、察院,其中侍御史置于台院,殿中侍御史属殿院,监察御史置于察院。官品分别为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就职能而言,侍御史主要负责“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监察御史则负责“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148],可以说充当了人君的“耳目”,以监督百僚,是“治官”之官。故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以及监察御史,三者虽官品不高,但职位显要,在唐代官职中亦属于中层官员。在所整理墓志史料中,中层官员书者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如元至、萧祜、裴冤等,其中元至为侍御史,从六品下,大历十三年(778)书《崔沔妻王方大墓志》[149];萧祜为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元和二年(807)书《高行晖墓志》[150];裴冤为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天宝六年(747)书《张去奢墓志》[151]

唐代的中层文官,一般是由进士等入仕,经过低层文官的几番迁转方能升任。如,有先任职基层的县尉、主簿、县丞之后升任县令的,也有从畿、赤县尉晋升为监察御史或殿中侍御史的,还有从校书郎起家累进为员外郎等郎官的,但无论是哪一种,在唐代辟署制度下,他们的文化素养和书法水平都必须达到一定水准。有唐一代,入仕途径多样,如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等,此外亦有以流外入流,而择人之法尤讲究“身言书判”,“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152],书艺由此可见一斑。

(四)高层官员

唐代高层官员包括中书令、中书舍人、刺史、国子司业等。中书令是中书省的长官,又称西台右相、凤阁内史、紫薇令等,官品为正三品,职责为“总判省事”,同门下省、尚书省长官并为宰相,于政事堂共议国政。中书舍人则为中书省的关要之职,唐时中书省的工作中心便是起草诏书,如“册书”“制书”“敕旨”“敕牒”等,而具体负责这些诏书起草工作的主要是中书舍人。[153]此外,还有一些与草诏工作相关的职事人员,如能书、装制敕匠等。虽然中书舍人的工作主要是起草诏书,但并不是所有诏书都由中书舍人亲笔书写的,有时或口述,或出底稿,书写则由主书、楷书等人代笔。当然中书舍人除了起草诏书,还担负其他重要职责,如侍从朝会、受纳表章、参议政务、考课官吏等,是一种备受尊崇的文官要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在笔者所整理的墓志史料中,官名为中书令、中书舍人的高层文官书者较为常见,因担负为皇帝起草诏书的职责,故其书写的能力自不待言,尤其对于中书舍人及其佐官主书来说,书写是基本的能力,或可说是他们的职业特长。例如,中书令萧瑀,官正三品,武德八年(625)书《武安君六国丞相苏公墓碑》[154];中书舍人梁升卿,正五品上,开元二十年(732)书《唐故尚书右丞相燕国公赠太师张公墓志铭并序》[155];中书舍人权琚,正五品上,大和七年(833)书《唐故光禄大夫太子太保赠司徒弘农杨公墓志铭》[156];等等。

刺史。在唐代,刺史是一州之最高行政长官,总揽地方一切民政事务,如征收赋税、清肃邦畿、考覆官吏、宣布德化、抚和齐人、劝课农桑、敦谕五教[157]等,所谓“治人之本,莫如刺史最重”。庞杂的地方事务,刺史事无不总,亦为亲民之官,地位尤其重要。唐代刺史的官品地位亦与县官相类,根据所任职的州的等级而有所不同,如,上州刺史,从三品;中州刺史,正四品上;下州刺史,正四品下。所书墓志如吉州刺史徐峤之开元二十一年(733)书《唐故太子少詹事张公墓志铭并序》[158];登州刺史窦庠长庆二年(822)书《唐故朝散大夫守国子司业上柱国扶风窦公墓志铭并序》[159];蒲州刺史颜真卿乾元元年(758)书《净善塔铭》[160];刺史褚遂良永徽二年(651)书《萧胜墓志》;等等。[161]

国子司业,是国子监司业的省称,唐时从四品下,为国子学官。国子监是唐代的专设机构,其置祭酒一人,司业二人,分别为正、副长官,以官兼师,总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律学、算学等,掌“邦国儒学训导之政令”,是从事教育管理的高层文官。所书墓志如国子司业韩择木,天宝十一年(752)书《南川县主墓志》[162]等。

唐代墓志的高层文官书者之中不乏著名书家,如褚遂良、颜真卿、徐浩、韩择木、徐峤之等。他们或奉敕书写,或为亲人书,又或受人请托而书,不仅体现了唐人对墓志、对志主的重视,还以另外一种方式为后人留下了可供研究的宝贵资源,当然,图书文物的散佚致使历史上许多书家的书迹湮没于世、无处可寻,于是有了“师宜官之高名,徒彰史牒;邯郸淳之令范,空著缣缃”[163]的喟叹。但依然值得庆幸的是,唐代墓志的出土使不少名家书迹重见天日、重现人间,也使现在的我们能够一睹前贤的风采,而其中任何新的发现都将为书法史的研究做出贡献。

(五)乡贡进士

乡贡是唐代常科的考生来源之一,非学馆出身,经州县府试及第后送于尚书省礼部应试的士子便称为乡贡。科举制初分“明经”“进士”两科。唐袭隋制,增设科目,王应麟《困学记闻》谓有八十六科[164],胡鸣玉《订伪杂录》谓有五十余科。但无论多少,大体可分为三类:一者“生徒”,指各学、馆出身的毕业学生;二者“乡贡”,指各州县考送的士人;三者“制举”,指天子直接招考的学生。其中生徒、乡贡两类为常科。制举则视朝廷临时需要或皇帝个人的好尚而定,不拘常格。生徒、乡贡两类,常行的科目凡六: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明法科、明书科、明算科。六科,以明经、进士二科为最盛,秀才科因过于严格,贞观以后废绝。中央二馆及国子监书学学生可以通过科举入仕。“凡书学,先口试,通,乃墨试《说文》《字林》二十条,通十八为第。”[165]

乡贡进士书丹墓志,在所整理墓志史料中比比皆是,如乡贡进士裴梗,大中九年(855)书《唐故西川观察推官监察御史里行江夏李君墓志铭》[166];乡贡进士沈雍,咸通五年(864)书《唐故布衣敦煌张公墓志铭》[167];河内秀才孙,开元十三年(725)书《大唐故北海处士孙府君墓志铭并序》[168];乡贡进士卢田,咸通十一年(870)《唐故范阳卢府君故夫人李氏墓志铭并叙》[169];乡贡进士唐缜,开成三年(838)《大唐故兴元府参军弘农杨府君墓志铭并序》[170];乡贡明经侯造,贞元十三年(797)《王公妻侯僧娘墓志》[171];等等。

另有王族、书吏、僧侣、处士、道士、布衣、门客等书者。如邠王李守礼开元二十四年(736)书《高淑嬐墓志》[172],岐王李范开元九年(721)书《李嗣庄墓志》[173],太微宫道士李玄道大和四年(830)书《大唐故道冲观主三洞女真吕仙师志铭并序》[174],大福先寺沙门湛然天宝元年(742)书《卢公妻李氏墓志》[175],大圣善寺沙门文皎元和七年(812)书《何君妻边氏墓志》[176],布衣刘太和燕圣武元年(756)书《马凌虚墓志》[177],门客东海摇宝珪开元十九年(731)书《司马铨墓志》[178],处士扶风马晋天宝二年(743)书《唐故左金吾卫东京鹤台府别将任君墓志铭并序》[179]等。此外,墓志书手还包括大量不署身份、官职的书丹者。如赵昂开元六年(718)书《大唐故朝散大夫郑州原武县令邓公(成)墓志铭》[180],温商贞元二十年(804)书《唐故朝散大夫汾州司马赠吏部尚书太原王公(澄)墓志铭》[181]、赵祎大历十四年(779)书《赵益墓志》[182]等。

唐代墓志撰文、书手、刻手当中,仅刻手有专门以此为职的群体,《语石》载,唐代墓志刻工“有官、私之别。唐时,中书省置玉册官……皆专司镌勒之……”[183]与墨迹书手相比,我们并未发现从事墓志书写的专业群体,也就是说,墓志书手未建立起一个专门从事此类书写的官方群体。在笔者整理的唐代墓志史料中,书手的数目众多,身份形形色色。为方便检索,笔者对全部书者以身份官职为标准进行分类:首先是以书为职的文官、文吏,此类书者虽数目不多,但因其职业本能,故单列一类;然后依次为唐代的基层官员、中层官员及高层官员书者,其中基层官员书者人数最多,中层次之,高层较少;再次是乡贡进士书者;此外,王族、书吏、僧侣、处士、道士、布衣、门客等书者,以及未属身份者如白身书者并为一类。综观这些书者,其中有著名的大书家,比如褚遂良、李邕、张旭、颜真卿、柳公权等;也有只留名于史书,却不见其书迹的书家,如徐珙、张少悌、徐顼、权璩、唐玄度、郑仁表、蔡希寂、殷仲容、刘秦等;更有原本即无书名的基层官吏书手、布衣或文士书者等。他们共同构成了唐代墓志书者更为清晰、更有层次、更多维度、更加立体的整体面貌。因此,唐代墓志出土所带来的每一个新的发现、新的面孔都将对唐代书法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1] 本文按书写载体将书手分为墨迹书手、墓志书手两大类。因唐碑书写者以留名书史的书法家为主体,他们不属于本书所论述的普通书写者的界定范围,故不纳入本书的研究框架之中。

[2] (唐)刘知幾:《史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216页。

[3] 章炳麟著,徐复注《訄书详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33页。

[4] 《訄书详注》,第865页。

[5] (汉)班固:《汉书》卷三十,中华书局,1962,第1715页。

[6] 据董作宾先生考证,甲骨卜辞中的“贞人”就是史官,另“大史”“小史”“作册”“巫史”“史巫”等也是商代史官。详见董作宾《甲骨文断代研究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商务印书馆,1933。陈梦家先生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言过于引申。虽学者们对贞人是否为史官时有争议,但对于记事卜辞是史官的记事之职并无异议。详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朱桢、贾双喜认为贞人集团有共同下属的“史官”,负责将所贞问之事刻于甲骨之上。详见朱桢《贞人非卜辞契刻者》,《殷都学刊》1986年第4期;贾双喜《甲骨文中贞人不是卜辞契刻人——以契刻贞人字体不同为例》,《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年第2期。参见朱彦民《由甲骨文看“史”字本义及其早期流变》,《殷都学刊》2015年第4期。

[7] (清)龚自珍:《龚自珍全集》第一辑《古史钩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第21页。

[8] “卜人群”和“字体类”是甲骨分类断代的两大途径,一个“卜人群”即一个史官群体,包括卜人、写刻手、甲骨整治者等不同身份、不同职责的史官。参见刘义峰《甲骨组类学》,《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5~25页。

[9] 董作宾:《大龟四版考释》,《安阳发掘报告》1931年第3期。《大龟四版考释》的断代方法涵盖“用字”和“书法”两种,陈梦家用字体关联的方法划分卜人群。李学勤:《评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第202~206页。

[10] (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第315页。

[11]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3,第445页。

[12] (清)王国维:《王国维文集》第四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第168~171页。

[13] 张春龙、龙京沙:《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14]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15] 详见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科学出版社,2000,第222页。

[16] 详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

[17] 《汉书》卷三十,中华书局,1962,第1721页。

[18] (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第559页。

[19] (后晋)刘咰等撰《旧唐书》卷四十三,中华书局,1975,第1855页。

[20] (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四十九,中华书局,1975,第1294页。

[21] 《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第10、129页。

[22]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二,中华书局,2014,第36页。

[23] 《訄书详注》,第865页。

[24]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12页。

[25]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17页。

[26]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95页。

[27]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95页。

[28]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416页。

[29]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416页。

[30] (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十九《杂录》,中华书局,1955,第861页。

[31]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309页。

[32]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190页。

[33]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40页。

[34]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87~288页。

[35]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81页。

[36]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81页。

[37]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15页。

[38]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20页。

[39]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30页。

[40] 《中国古代写本识语集录》,第217页。

[41] 《唐会要》卷六十四,第1122页。

[42] 《旧唐书》卷四十三,第1818页。

[43] 《新唐书》卷四十六,第1185页。

[44] 《唐六典》卷一,第12页。

[45] (宋)司马光撰,(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六《玄宗天宝十载》,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第1470页。

[46] 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唐史研究丛稿》,新亚研究所,1969,第202页。

[47] (晋)陈寿撰《三国志》卷五十三《阚泽传》,中华书局,1959,第1249页。

[48] (唐)李百乐撰《北齐书》卷三十九《祖珽传》,中华书局,1972,第515页。

[49] (唐)魏征、令狐德棻撰《隋书》卷六十四《沈光传》,中华书局,1973,第1513页。

[50] 《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九下《王绍宗传》,第4963页。

[51] 《旧唐书》卷五十六《萧铣传》,第2263页。

[52] 《旧唐书》卷一百六《王琚传》,第3249页。

[53] 大同市博物馆:《大同东郊北魏元淑墓》,《文物》1989年第8期,第57~64页。

[54]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147页。

[55]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第1页。

[56] 《唐代墓志汇编》上册,第1页。

[57] 《唐代墓志汇编》上册,第4页。

[58]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377页。

[59] 《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上册,第344页。

[60]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12页。

[61]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25页。

[62]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65页。

[63]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71页。

[64]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73页。

[65] 叶昌炽撰,柯昌泗评,陈公柔、张明善点校《语石·语石异同评》,中华书局,1994,第385、387页。

[66] 杨向奎:《唐代墓志义例研究》,岳麓书社,2013,第63~68页。

[67]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17页。

[68] 叶炜:《试析北朝隋唐墓志文中的不书志主名字现象》,载《唐研究》第2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69] 陆增祥撰《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六十七《彭王傅徐浩碑》补,文物出版社,1985,第460页。

[70] 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历代拓本汇编》第二十七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132页。

[71] 端方:《陶斋藏石记》卷二十六《张锐墓志铭》,《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第8243页。

[72] 《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中册,第492页。

[73] 江波:《唐代墓志撰书人及相关文化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0。

[74] 《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续编》下册,第409页。

[75] 《语石·语石异同评》,第384~385页。

[76] 《唐代墓志汇编》,第2226页。

[77] 陈长安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64页。

[78] 陈长安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15页。

[79] 案:《隋唐五代墓志汇编》作《苻载妻李氏墓志》,而志文有“孤子苻载述并书”句,检墓志原图作《亡妻李氏墓志》,应当以墓志为准。张宁、徐秉琨等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二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42页。

[80] 《洛阳新获墓志》,第83页。

[81] 赵文成编《新出唐墓志百种》,西泠印社出版社,2010,第146页。

[82] 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编《洛阳出土墓志目录续编》,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第126页。

[83] 赵振华:《唐李苕墓志与徐珙书法》,《四川文物》2004年第3期,第68~70页。

[84]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第617页。

[85] 《洛阳新获墓志》,第124页。

[86] 《唐代墓志汇编》,第2291页。

[87] 案:《汇编》作“王守礼正书”。检墓志原图作“司空上柱国邠王守礼书”,即邠王李守礼,唐宗室,章怀太子次子。《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册,第123页。

[88] 案:《隋唐五代墓志汇编》作“王潓撰”,检墓志原图作“前秘书监嗣泽李潓撰并书”另,常衮有《授李潓秘书监制》,可知为李潓无疑。张宁、徐秉琨等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一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207页。

[89] 《唐代墓志汇编》,第775页。

[90] 《长安新出墓志》,第298页。

[91] 《嗣曹王墓志》,拓本见《千唐志斋藏志》,第971页。《大唐故试左武卫率府兵曹参军清河张府君(惟)夫人琅琊王氏合祔墓志铭并序》,见吴钢主编,王京阳等点校,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编《全唐文补遗》第四辑,三秦出版社,1997,第85页。《张曛墓志》,见张宁、徐秉琨等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二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46页。

[92] 王仁波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二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19页。

[93]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二册,第84页。

[94]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71页。

[95] 《全唐文补遗》第三辑,第77页。

[96] 《洛阳新获墓志》,第124页。

[97] 《唐代墓志汇编》,第744页。

[98]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四册,第151页。

[99]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一册,第137页。

[100]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四册,第35页。

[101] 赵君平、赵文成编《河洛墓刻拾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第660页。

[102]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四册,第166页。

[103]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第744页。

[104] 《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五,第4310页。

[105] 关于基层官员的划分参考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一书的相关分类。

[106] 赖瑞和在其《唐代基层文官》一书中对唐时校书郎的分布、定员和官品也作了详细的统计:“秘书省校书郎10人,正九品上;著作局校书郎2人,正九品上;弘文馆校书郎2人,从九品上;集贤院校书郎4人,正九品下;崇文馆校书郎2人,从九品下;司经局校书郎4人,正九品下;总数24人。”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中华书局,2008,第18页。

[107] 《通典》卷二十六,第736页。

[108] 《河洛墓刻拾零》,第325页。

[109] 《河洛墓刻拾零》,第516页。

[110] 《洛阳新获墓志》,第126页。

[111] 《唐六典》卷三十,第753页。

[112] 唐代县尉的官品是根据所在县的等级来定的,一般是分为赤县尉、畿县尉、上县尉、中县尉、中下县尉、下县尉,其中赤县尉,从八品下,编制人数为6人;畿县尉,正九品下,编制人数2人;上县尉,从九品上,编制人数2人;中县尉从九品下,编制人数1人;中下县尉从九品下,编制人数1人;下县尉从九品下,编制人数1人。在所有等级的县尉中,赤县尉无疑地位最高,畿县尉其次。《唐代基层文官》,第102页。

[113]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616页。

[114] 赵君平编《邙洛碑志三百种》,中华书局,2004,第139页。

[115] 赖瑞和将唐代六个等级县的县官人数和官品统计为:“赤县,县丞2人,从七品上,主簿2人,从八品上;畿县,县丞1人,正八品下,主簿1人,正九品上;上县,县丞1人,从八品下,主簿1人,正九品下;中县,县丞1人,从八品下,主簿1人,从九品上;中下县,县丞1人,正九品上,主簿1人,从九品上;下县,县丞1人,正九品下,主簿1人,从九品上。”《唐代基层文官》,第104页。

[116] 《河洛墓刻拾零》,第211页。

[117]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第115页。

[118]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四册,第148页。

[119]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四册,第166页。

[120]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上册,第304页。

[121] 《河洛墓刻拾零》,第647页。

[122]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三册,第48页。

[123]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二册,第48页。

[124] 《新唐书》卷四十九下,第1309页。

[125] 《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五,第4308页。

[126] 《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三,第4273页。

[127] 郝本性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河南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127页。

[128]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一册,第94页。

[129]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第183页。

[130]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三册,第38页。

[131] 孙兰风、胡海帆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大学卷》第二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92页。

[132] 《正议大夫行国子司业上柱国金乡县开国男颜府君神道碑铭》,见董诰等辑《全唐文》卷三四一,中华书局,1983,第3459页。

[133] 徐珙,生卒年不详,洛阳人,徐浩之侄,天宝年间进士,现存其铭石书法作品墓志碑刻5方,《慕容相暨夫人唐氏墓志》《唐故使持节上柱国□君夫人□氏墓志铭》《有唐安平县君赠安平郡夫人王氏墓志》《有唐相国赠太傅崔公墓志铭》《有唐尚书左仆射崔孝公之墓》,最早的作品创作时间为天宝元年(742),最晚作品为建中二年(781),其时间跨度为39年,历唐玄宗、德宗、代宗。另,与前度支供军巡官试协律郎徐珙实为两人,协律郎徐珙书丹墓志《唐故南阳樊府君墓志》是在871年,即唐懿宗咸通十二年。

[134]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第67页。

[135] 《新唐书》卷二百,第5689页。

[136]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第3178页。

[137]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602页。

[138] 《唐六典》卷三十,第748页。

[139] 案:司录、录事参军地位与所属州的等级有着密切关系,如上州,置录事参军1人,从七品上;下州亦置1人,从八品上;十六卫与十率府中,置录事参军一人,正八品上。

[140]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上册,第140页。

[141]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九册,第10页。

[142] 《邙洛碑志三百种》,第255页。

[143] 唐代县令的具体官品,赤县令为正五品上,畿县令正六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为正七品上,中下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其中望、紧县令同上县令等同看待。

[144] 《洛阳新获墓志》,第134页。

[145]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五册,第167页。

[146] 《通典》卷二十二,第607~608页。

[147]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一册,第163页。

[148] 《唐六典》卷十三,第380~381页。

[149]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第66页。

[150]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二册,第33页。

[151]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一册,第130页。

[152] 《新唐书》卷四十五,第1171页。

[153] 中书舍人,又称西台舍人、凤阁舍人、紫薇舍人,官品为正五品上,佐官置有中书主书、中书主事等,其中中书主书共四人,官从七品上。

[154] 《邙洛碑志三百种》,第61页。

[155] 《邙洛碑志三百种》,第154页。

[156] 《邙洛碑志三百种》,第300页。

[157] 《唐六典》卷三十,第747页。

[158] 《河洛墓刻拾零》,第277页。

[159] 《河洛墓刻拾零》,第514页。

[160]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卷附辽宁卷》第一册,第205页。

[161]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大学卷》第一册,第38页。

[162]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一册,第139页。

[163] 孙过庭:《书谱》,载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室编《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2007,第127页。

[164] 王应麟:《困学纪闻》,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第282页。

[165] 《新唐书》卷四十四,第1162页。

[166]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612页。

[167]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622页。

[168] 《河洛墓刻拾零》,第256页。

[169] 《河洛墓刻拾零》,第628页。

[170] 《洛阳新获墓志》,第110页。

[171]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147页。

[172]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123页。

[173]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一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100页。

[174] 《河洛墓刻拾零》,第533页。

[175]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一册,第1页。

[176]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三册,第10页。

[177]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第12页。

[178]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册,第33页。

[179] 《河洛墓刻拾零》,第345页。

[180]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上册,第178页。

[181] 《洛阳流散唐代墓志汇编》下册,第488页。

[182] 《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十二册,第87页。

[183] 《语石·语石异同评》,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