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行署制度研究(197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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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区行署制度的历史渊源

地区行署制度,是新时期的重要地方政治制度,但并非新中国成立后所创,也并非改革开放的新产物。地区行署制度的最近前身为距其10余年前的专区专署制度,其最远前身则要追溯至2000多年前汉代的部州制。确切地说,地区行署制度的历史渊源,若仅从省与县之间的派出政府制度这一角度追溯,可上溯至元代的宣慰司道制,中经明代的守、巡道制和清代的道员制,直至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制度,再至新中国的专区专署制度;再若从派出政府制度这一角度追溯,最远可上溯至西汉的部州制,中经唐代的道制、宋代的路制、元代的行省制,直至明清的督抚制。

追本溯源是历史学的责任,且任何政治制度的变迁过程均对以往制度形式及变迁历史存在高度依赖性。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指出,“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1]。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地区行署制度,必须首先对其历史渊源进行追缉与钩沉。为方便起见,笔者按上述两类分别探讨:一类是中央派出政府制度;另一类是省级派出政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