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伎乐供养与为僧作净
供养的形式有多种,究其音声供养而言,又可以分为僧尼“诵经、说法供养”与世俗中人的“伎乐供养”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僧人之必修,隶属法供养范畴;后者是世俗中人的音乐奉献,更具“供品”、尊崇之标示;囿于佛教戒律,普通僧尼既不是伎乐供养的享用者,也不是伎乐供养的执行者,寺院内出现了专门“为僧作净”的伎乐供养群体。
一、法供养与伎乐供养
佛教称以香花、明灯、饮食等资养三宝为“供养”,并分财供养、法供养两种。香花、饮食等为财供养;修行、利益众生叫法供养。所行之供养除财供养外,尚有法供养,如以恭敬供养、赞叹供养、礼拜供养等精神之崇敬亦称供养。[29]
《陀罗尼集经》载:“第二七日更作此法,并作种种音声供养。”[30]
《大宝积经》载:“我复有光明,名为耳清净,以音声供养。”[31]
《善见律毗婆沙》载:“何为供养?答曰:男女妓乐、琴瑟箫笛箜篌琵琶,种种音声,与诸知识而娱乐之,诸知识人方便慰喻令其心退。”[32]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载:“诸比丘便自歌舞以供养塔,诸白衣讥呵言:‘白衣歌舞,沙门释子亦复如是,与我何异?’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比丘不应自歌舞供养塔,听使人为之,听比丘自赞叹佛华香幡盖供养于塔。”[33]
如是,供养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进行物质供养,也可进行精神供养。用最美好的音声奉献给佛祖,赞美其功德,表达尊崇、礼敬之意,应为精神供养之范畴。囿于佛教戒律,僧尼只能进行诵经、说法供养。如果由于特定的法会仪式需要进行音乐供养的时候,则由世俗中人来完成。换言之,音声供养可以划分为僧尼之“音声供养”与俗人之“伎乐供养”两种类型,前者为僧尼之必修,隶属“法供养”之范畴,后者属僧尼之禁戒。《维摩诘所说经》载:“如是天帝,当知此要,以法供养于诸供养为上,为最第一无比,是故天帝,当以法之供养,供养于佛。”[34]
那么何为“法供养”?《维摩经文疏》解释道:“若闻如是等经,信解、受持、读诵,以方便力,为诸众生分别解说,显示分明,守护法故,是名法之供养。”[35]
对经文的念诵、抄写、赞叹以及对佛教教义的传播、护卫、言说都是属于法供养的范畴。那么为什么在所有的供养之中,法供养最为殊胜呢?佛陀解释:
“法”是佛教存在的根本,有了法才有了一切,因此“法供养”是最为殊胜者。作为三宝的代言,僧侣有责任与义务弘法宣教,而诵经、说法很显然是“法供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伎乐供养层面分析,既然僧人严禁歌舞,就应该杜绝一切与歌舞相关之事,那么为何还存在着伎乐供养这一传统?
《大智度论》载:
上述文献实际上已经揭示了佛教伎乐供养的重要原因。从诸佛、圣贤的角度释解,他们为离欲之人,并不需要音乐,而之所以出现伎乐供养,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完全是为了众生“随愿得福”而着想,是为俗人做功德的重要方式;从供养者的角度则完全是对诸佛圣贤、高僧大德表达尊崇、礼敬、赞美之意。
由是观之,享用伎乐供养的对象并非一般僧尼。上面文献中涉及两类可以享受伎乐供养权利的群体:第一类是“得道”的诸佛圣贤,其实为佛教的上层“阶级”;还有一类是“四种起塔者”,其实为有身分地位的涅槃者。这说明:第一,只有那些“得道有定力”之人,才有可能成为“伎乐供养”的对象,才有“入淫女舍而心不染,行于非道而通达佛道”的能力;第二,佛教中有为涅槃者伎乐供养的传统,实为音乐献礼,表达尊敬、尊崇之意。
《法苑珠林》载:“昔佛在世时,舍卫城中有诸人民,各自庄严作唱伎乐,出城游戏至城门中,遇值佛僧入城乞食,诸人见佛欢喜礼拜,即作伎乐供养佛僧,发愿而去。佛即微笑语阿难言,此诸人等由作伎乐供养佛僧。”[39]
《杂阿含经》载:“王敕使者宣令国界,尊者优波崛比丘今来此国……王严饰国界,平治道路,悬缯幡盖,烧香散华,及诸伎乐,举国人民皆出奉迎尊者优波崛,供养恭敬。”[40]
《辩意长者子经》载:“于是佛告诸弟子,当受彼请,佛与弟子无央数众往到彼国,时王出迎,与诸群臣稽首佛足,烧香散华伎乐供养,佛入宫中即以就座。”[41]
《大般涅槃经》载:“尔时阿阇世王即以所持幡盖香花伎乐供养,前礼佛足右绕三匝,礼敬毕已却坐一面。”[42]
《佛说海龙王经》载:“佛告目连,今海龙王欲来见佛故先现瑞,佛语未竟,寻时龙王与七十二亿婇女八十四亿眷属,皆赍香华幢幡宝盖百千伎乐,往诣佛所前稽首毕,绕佛七匝……伎乐供养,与中宫眷属俱往佛前,以偈赞曰……”[43]
《佛说伅真陀罗所问如来三昧经》载:“佛即时默声,已受请故,伅真陀罗,则时欢喜,使已所从中宫,八万四千人,皆鼓琴作伎乐供养佛,作礼而去,还归香山。”[44]
上述文献均说明,在见佛,迎佛、菩萨、尊者等的时候,会进行相应的伎乐供养,供养的实施者是国王大臣、显贵及其普通民众,无僧尼。
《悲华经》载:“所有正法住世千岁,像法住世满五百岁。我涅槃后,若有众生,以珍宝、伎乐供养舍利,乃至礼拜、右绕一匝,合掌称叹、一茎华散,以是因缘随其志愿,于三乘中各不退转。”[45]
《大般涅槃经》载:“施大宝帐,以覆其上,然后舁举至阇维处,烧香散华,伎乐供养……周回七匝,然后以棺置香上,而用香油,以浇洒之。然火之法,从下而起。阇维既竟,收取舍利,内金瓶中。”[46]
《长阿含经》载:“阿那律曰,汝等欲以香花伎乐供养舍利。竟一日已,以佛舍利置于床上,使末罗童子举床四角,擎持幡盖,烧香散花,伎乐供养。入东城,遍诸里巷,使国人民皆得供养,然后出西城门,诣高显处而阇维之,而诸天意欲留舍利七日之中,香花伎乐,礼敬供养。”[47]
上述这几段文献是佛祖“生前”嘱托弟子伎乐供养规范以及佛涅槃后火葬时伎乐供养实况及其后伎乐供养舍利的情景,揭示出对佛塔、舍利供养以及在丧葬仪式中进行伎乐供养是印度的一大传统,演奏者为众生,非僧尼。
《佛说无量寿经义疏》载:“宝者宝供,香者香供,无价衣者,以衣供养,奏天乐等,伎乐供养,伎乐音中,歌叹佛德。”[48]
《妙法莲华经》偈云:“若使人作乐,击鼓吹角贝。箫笛琴箜篌,琵琶铙铜钹。如是众妙音,尽持以供养。或以欢喜心,歌呗诵佛德。乃至一小音,皆已成佛道。”[49]
使人作乐,显然不是僧尼自为,可见,这里伎乐供养也是世俗中人为之,其主要的目的还是希望将“妙音”奉献佛祖以表示尊崇、礼敬之意。
由此可见,伎乐供养的功用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世俗中人对诸佛圣贤的敬仰、尊崇,主要表现在迎佛、娱佛、赞佛功德之时。第二,在特定的法会仪式比如涅槃、迎奉舍利时,必须进行伎乐供养,这实为佛教的重要传统。第三,世俗中人做功德、修来世的重要方式,这与其他供养方式有相通之功效。而究其演奏群体而言,涉及的层面虽然有很多,既有国王大臣、达官显贵,还有普通民众,但都是世俗中人,并无僧尼。由是观之,俗人伎乐供养已经成为佛教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在法显、唐玄奘西游记中也有相关记述。
《高僧法显传》载:“佛次第入城,入城内再宿,通夜燃灯,伎乐供养,国国皆尔。”[50]
《大唐西域记》载:“满冑王铜佛像北二三里,砖精舍中有多罗菩萨像,其量既高,其灵甚察,每岁元日盛兴供养,邻境国王大臣豪族,赍妙香花,持宝旛盖,金石递奏,丝竹相和。”[51]
文献中有关伎乐供养的例子举不胜举,按照“为用”可以分为请佛、娱佛、佛涅槃、法会,但不论是哪一种,实施供养者都是世俗中人,无一僧尼。按照不同的身分可以分为官供、民供、天供,天供是人间供养的“幻化”,原型还是人间的伎乐供养。从国王大臣豪族到普通民众,从击鼓吹角贝、箫笛琴箜篌到金石递奏、丝竹相和,世俗社会的各种乐器、乐曲、乐舞统统都可以纳入伎乐供养的范畴。但是在佛教戒律制度的制约环境中,这些乐曲、乐器的演奏者显然不可能是僧侣群体。
“时诸苾刍无有鼓乐引像入城,佛言:‘应鸣鼓乐’。邬波离白佛言:如世尊说,应鸣鼓乐者,不知谁当作之?佛言:‘令俗人作。’复白佛言:‘苾刍颇得鸣鼓乐不?佛言:不合。’”[52]佛陀明确指出行像活动中的鼓乐“令俗人作”,这俗人应该与前面章节中所提到的白衣群体互为佐证,因此透过文献分析,伎乐供养之本质应是“世俗中人之音乐礼佛行为”,由此也可以揭示出:石窟壁画中婀娜多姿的乐舞更多应属供养的范畴,与僧尼诵经、说法音声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二、为僧作净与专职伎乐供养人
从佛典记载分析,伎乐供养的本质实为供养礼佛的音乐行为,囿于戒律约束,不能由僧尼完成。如此之下,怎么解决?
“免僧有过,为僧作净”使得寺院出现了专门的伎乐供养人。那么何为“免僧有过,为僧作净”?相关文献载:“佛在世时,诫诸弟子乞食自活,少欲知足,不许畜此等物,以其能生贪恋计着之心,染污梵行,故有此八不净之名也。”[53]
那何等为“八不净”?《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载:“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此之八名。”[54]
又见《佛遗教经论疏节要》载:“持净戒者不得贩卖贸易、安置田宅、畜养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种植及诸财宝皆当远离,如避火坑,不得斩伐草木、垦土、掘地。僧尼如果不遵戒律,‘自畜’‘自捉’不净之物,那便是‘不净业’。”[55]
由此可见,佛教戒律中不得做、不得捉的事情应该都属于“不净”之事,不仅包括一些生产劳作、钱财等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包含音乐歌舞、诸种乐器等戒律规避之内容,触碰者便为不净之人。但生存之必需,伎乐供养之传统,又不得不做,由是必然与戒律相悖。如此之下,寺院中就出现了专门“为僧作净,免僧有过”的“净人”群体。那何为“净人”?《佛学辞典》解释:“于寺院中,未行剃染而服种种净业作务者,又称道人、苦行、寺官,起源于印度。”[56]由是观之,所谓净人指并未出家受戒者,其本质还是俗人,由俗人专门“代劳”一些戒律不得做、不得捉的事情即是“为僧作净”。《大唐西域记》载:“临殑伽河有三僧伽蓝,同垣异门,佛教严丽,僧徒肃穆,役使净人数千余户。”[57]
此处“净人”应该是寺院之专职群体,其中很可能也包含一些音乐供养人,按戒律规定,音乐也是不净之物,理当由专门的“净人”来完成,否则必是犯戒,在前面的章节中所谈及的“白衣”“使人”等应该属于净人群体。《弥沙塞和酰五分律》载:“诸比丘便自歌舞以供养塔,诸白衣讥呵言:‘白衣歌舞,沙门释子亦复如是,与我何异?’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比丘不应自歌舞供养塔,听使人为之,听比丘自赞叹佛,华香幡盖供养于塔’。”[58]
世尊明确指出,僧尼不得歌舞供养,应该由“使人”完成,这里的“使人”是“使别人代为行之”,实为净人之一种,在行像法会时,世尊明确指出鼓乐理应由俗人为之。《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载:“时诸苾刍无有鼓乐引像入城,佛言:‘应鸣鼓乐。’邬波离白佛言:如世尊说,应鸣鼓乐者,不知谁当作之?佛言:‘令俗人作。’复白佛言:苾刍颇得鸣鼓乐不?佛言不合。”[59]
即使是在僧尼的丧葬仪式中,歌舞供养也应该由俗人为之,否则犯戒惩罚。
“缘在王舍城,时有苾刍名曰本胜,身死之后舁至尸林以火焚葬,时十二众苾刍尼,即于其傍自为歌舞,诸尼嫌耻,以事白佛,佛言尼法不应自作歌舞,作者得越法罪。”[60]上述文献所言比丘身死火葬之时,有僧尼进行歌舞供养,显然有违戒律,所以应该由专门的净人代为行之,这是必须强调的一点。《大唐西域记》云:“石精舍南不远,有日天祠,祠南不远,有大自在天祠,并莹青石,俱穷雕刻,规摹度量,同佛精舍。各有千户,充其沥扫,鼓乐弦歌,不舍昼夜。”[61]
各有千户,鼓乐弦歌,寺院里出现了专门伎乐供养净人群体,这些伎乐供养人完成了僧尼不得做、不得捉的“奏乐”事情。在音乐戒律严格禁止僧尼奏乐的情况下,伎乐供养由俗人、白衣、净人、使人而为成为佛教社会的主流传统,这种传统在传入中土时依然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