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佛教戒律与僧尼非乐
有关佛教戒律与僧尼非乐的相关研究在前面综述中已有详解,文史界姜伯勤、张弓、屈大成,佛教界圣凯、释昭慧,音乐学界项阳等都有相关论述。其视角与侧重点虽有不同,但佛教戒律下僧尼非乐的现象却辨析得渐趋清晰。
“不得自歌舞及教人歌舞;不得故往观听歌舞;不得持捉乐器;不得外道声诵读佛经;不得以依俗歌咏说法及过差歌咏声说法”,现诸“广律与戒本”,僧尼“非乐”作为规章制度写进法典之中代代相承。那么佛教中为什么会出现“音乐戒律”?“音乐戒律”究竟戒掉的是哪些音乐?僧尼呗赞是否属于规避之列?白衣、净人群体存在有何重要意义?伎乐供养是否是戒律摒除的对象?很显然,关于“佛教戒律”的深层认知对“佛教音声”的定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禁歌舞与乐器之戒
不得自歌舞及教人歌舞、不得观听歌舞、不得触碰乐器案例甚多,分别有相应的惩处。由于男女情感之细微差异,沙弥尼与比丘尼的音乐戒律较为多见,其惩戒也有分别。同为“自歌舞及教人歌舞”之事,比丘则受到“波逸底迦”[1](堕罪)惩罚;未受具足戒的“式叉摩那沙弥”只是“突吉罗”的轻罪;对于经常犯戒的“六群比丘”则是“越法罪”量刑;为“受辱”之事而不得已犯下的过错虽事出有因也必须“结戒”。换言之,“歌舞音乐”不论是“自作”,还是“教他人作”,还是“故往观听”,都属严禁之列,违者必是“犯罪”,即使是用于供养佛塔亦不允许。这就导致一个必然的结果,伎乐供养虽为佛教所用,但不可能由僧尼为之,而是由“白衣、使人”等世俗中人专门实施。
(一)禁止自歌舞及教人歌舞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载:“若复苾刍尼自作舞教他作舞者,波逸底迦;若复苾刍尼唱歌者,波逸底迦;若复苾刍尼作乐者,波逸底迦。”[2]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载:“居士讥呵言,此比丘尼自歌舞如淫女人,诸长老比丘尼闻种种呵责,乃至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亦如上说,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尼自歌舞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弥尼突吉罗。”[3]
同为歌舞一事,身分不一样,处罚轻重也不一样。受具足戒的比丘尼与未受具足戒的“式叉摩那沙弥”显然还是存在着些许差别,前者是堕罪,后者则是轻罪,但不论如何,都受到惩处。
由是观之,不论是自歌舞还是教人歌舞、不论是何种原因所引发的僧尼歌舞都将遭到惩处,尤其是对于经常犯戒的六群比丘更应受到重罚。《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载:
此文献中的“只利”“跋窭”是王舍城中“呼风唤雨”的两位龙王的名字,已经皈依佛门,影胜王为“二龙王”建造了“二神堂”,每到六月之时举行大法会,类似中国的庙会。道俗皆集,乐工奏乐表演已为平常,僧尼见到乐舞表演也非难事,这也从另外一个层面反映出戒律产生的重要原因。
既然僧尼不能歌舞,那么就有了上述案例中“着俗服”假扮世俗中人奏乐表演的情景。由是观之,不论世俗社会还是佛教内部,僧尼奏乐都是不能容忍之事已是共识;再者,由于“着俗服”而引发对僧衣的规制,“国人所着衣服,比丘皆应与其俗服有异”,[7]故必须穿着特制的“坏色衣”,已分别释、俗。可见,不论衣食住行还是其他“音声事项”,对于僧尼而言都必须与世俗社会存在着不同,方显佛家之本。
《十诵律》载: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载:
“从今不应歌,歌者突吉罗”表明:即使供养载佛塔亦不能歌舞为之。而僧尼禁除的“歌舞供养”,白衣却能,那么何为“白衣”?《佛学辞典》道:“原意白色之衣,转称着白衣者,即指在家人。印度人一般皆以鲜白之衣为贵,故‘僧侣以外者’皆着用白衣,从而指‘在家人’为白衣,佛典中亦多以‘白衣’为在家人之代用语;相对于此,沙门则称为缁衣、染衣,又西域一般在家人亦着白衣,故亦以白衣称之。”[10]
可以看出所谓“白衣”实际上是没有出家的世俗中人,他们不受戒律约束,是可以进行伎乐供养的群体。有关伎乐供养的详细内容在后面的章节中会展开论述,但从这段文献亦可以看出“伎乐供养”实为世俗中人的音乐献礼,虽为佛教所用,但却不是僧尼行为,应由专门的白衣、净人实施完成,僧人可以做的是“诵经之赞叹”供养,可见伎乐供养之于普通僧尼实为禁戒之列。
需要辨析的是在歌舞乐供养的大传统环境中,作为文化平台的寺院,其音声入耳、舞容入目已为常态,僧尼焉有不明之理?《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中记述的案例也恰恰佐证了这一点:“姊妹,如我世尊,为菩萨时所有行迹,当时有一乐者名高腊婆,取菩萨行歌入管弦,我等虽看有忆不忆,即便共歌,其事无有遗失,遂即往至二神堂所,去其不远张设戏场,青布傍遮红禅上覆,既布置已六众俱来,时邬波难陀即着俗服,以彩叠缠头手拍鼗鼓,自余诸伴皆为舞乐,鼓声才发大众云奔,弃彼戏场皆集斯处。”[11]
此案例详细地说明了“六众”观看高腊婆的表演而学会乐舞并假扮俗人奏乐之事,文中的二神堂,应该不是一般的普通场所,如前所述,实为影胜王为只利、跋窭二龙王建造的特定“庙堂”:“龙曰唯愿大王勿忧失国,可于城外造二神堂,一名只利龙神堂,二名跋窭龙神堂,我令眷属住此堂中,六月一时盛兴大会,我等自来观王国土不令阙乏。王曰善,当如是作,时影胜王即于城外林泉之所造二神堂,每年二时至节会日,遍六大城所有诸人并皆云集。”[12]
“遂即往至二神堂所,去其不远张设戏场”,可见在二神堂前设置戏场已是约定成俗之事。既为僧尼习学歌舞提供了方便,也为音乐戒律产生的必要性做了注脚,吐罗难陀尼、六群比丘善乐教授歌舞、六众在二神堂前设置戏场,最后都受到处罚。这些案例即是很好的说明,是佛教制定音乐戒律的重要原因,也是佛教保持神圣性建构的基础。
(二)禁观听歌舞与持捉乐器
在寺院不乏音乐歌舞的大环境中,音声入耳、舞容入目对于僧尼实为强大的诱惑。由此,除严禁僧人自歌舞及教人歌舞的情状下,观听他人歌舞亦不允许。根据各种情形,世尊制定了波逸提、突吉罗等处罚,根据具体情况量刑,或犯堕入地狱罪或自我反省。
《十诵律》载:“从今比丘不应往观听伎乐歌舞,往观者突吉罗。”[13]
《大比丘三千威仪》载:“五者不得歌咏作唱伎,若有音乐不得观听。”[14]
《中阿含经》载:“阿难,难提波罗陶师离歌舞倡妓及往观听,断歌舞倡妓及往观听,于歌舞倡妓及往观听,净除其心。”[15]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载:“尔时诸比丘尼往观歌舞作伎,生染着心不复乐道,遂有反俗作外道者,诸白衣见讥呵言,此等观歌舞作伎如淫女人,无沙门行破沙门法,诸长老比丘尼闻种种呵责,乃至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亦如上说,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尼观歌舞作伎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弥尼突吉罗。”[16]
上述文献揭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信息:第一,佛教戒律规定僧尼不能歌舞实为当时人们的普遍认知;白衣非僧非尼,实为可以进行伎乐供养的世俗群体。第二,僧团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僧尼歌舞会遭到居士、白衣的苛责讥讽与非议。第三,僧尼歌舞有“五过失”甚至是“叛教”的可能,威胁佛教的生存。第四,同为歌舞,比丘是“突吉罗”的轻罪;比丘尼则是“波逸提”的堕罪;式叉摩那沙弥尼实为突吉罗,此处量刑既有男女性别之差,也有是否“受具足戒”之分别。可见,不论是从佛教僧团内部分析抑或从所处的音乐环境、社会反应来看,歌舞皆为僧尼之禁忌。《十诵律》载:
上述案例中的“庄严伎儿”显然不同于一般的伎乐人,而是专职伎乐供养人,否则也不能称之为庄严。从“善好有功德”也可以看出庄严伎儿存在的重要功能,在戒律的约束即音乐之于僧尼实为恶业的境况下,寺院内的供养行为显然只能由专职伎乐供养人来完成。《摩诃僧祇律》载:
这个案例说了两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一是凡故意观听歌舞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二是如果是不小心遇见则无罪。比如遇见檀越(施主或功德主)演奏伎乐供养佛就不是犯戒,必要时还必须帮助他们“安施供养具”,这期间如有听到音乐、产生欲望当舍去即可。可见,是否受到惩罚应该看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动机。
禁止持捉乐器的戒律则主要出现在《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中,其根据接触乐器的不同情况进行结罪,有堕罪(堕入地狱)、恶作(追悔)之分别:“宝谓七宝,宝类者。谓诸兵器弓刀之属,及音乐具鼓笛之流,自捉使人及以结罪……已磨治者皆得堕罪,未磨治者但得恶作,乃至捉假琉璃亦恶作罪,若捉严身璎珞之具,皆得堕罪……若捉琵琶等诸杂乐具有弦柱者,便得堕罪,无弦恶作,乃至竹筒作一弦琴,执亦恶作……诸鼓乐具堪与不堪,得罪重轻亦同此说。”[19]
综上所述,不论是音乐歌舞还是持捉乐器都处于佛教寺院中严厉禁止之列。详情见下表:
表1:禁歌舞、乐器之戒律表[20]
(续表)
从以上的文献可以看出,寺院作为一个文化平台,应该是僧俗齐聚、乐工汇集之地,这种繁杂的音乐环境与僧尼清净修行之间的矛盾实为音乐戒律产生之必须。不论是自歌舞、教人歌舞、观听歌舞以及持捉乐器都是僧尼不得碰触之列,音乐戒律是僧尼必须遵守的典章轨制。如是,伎乐供养虽为佛教所用,却不能由僧人为之,白衣、乐工、伎人等世俗中人实为伎乐供养的主要群体。换言之,普通僧尼既不是伎乐供养的享用者,也不是伎乐供养的执行者,“世俗中人伎乐供养”与“僧尼非乐”实为当时人们的普遍共识,否则也不会引起居士、白衣的讥讽苛责。
二、诵经、说法之戒
与音乐歌舞戒条相比,在诵经、说法中的“结戒”甚少,其主要是针对俗歌曲调以及外道声的禁戒。诵经、说法作为佛教传播之根本,佛教在创立其音声体系之时,必然与外道声、世俗歌音要有所区别,这是“制戒”的重要原因。俗歌进入诵经、说法系统并非易事,但并不意味着“吟咏”之全盘否定,因为佛教本身已经创立了自己的诵经、说法韵调,这种韵调与世俗社会流行的俗歌、外道歌音实为不同,不属于音乐的范畴,因此也就不在音乐戒律规避的范畴。
(一)禁“歌音及外道声”诵经
诵经中的“结戒”相对来说较少,歌音诵经与“外道声诵经”虽皆为不能为之之事,但其中还是存在着些许差别。《毗尼母经》载:“尔时会中复有一比丘,去佛不远立高声作歌音诵经,佛闻即制不听,用此音诵经,有五事过如上文说。用外道歌音说法,复有五种过患:一者不名自持;二不称听众;三诸天不悦;四语不正难解;五语不巧故义亦难解,是名五种过患。”[21]
不得“用外道歌音说法”,那何谓“外道”?《佛学辞典》释:“指佛教以外之一切宗教,与儒家所谓‘异端’一语相当。梵语之原义系指神圣而应受尊敬之隐遁者,初为佛教称其他教派之语,意为正说者、苦行者,至后世,渐附加异见、邪说之义,外道遂成为侮蔑排斥之贬称,意为真理以外之邪法者。”[22]
显然,“外道歌音”特指佛教之外的一切宗教的诵经韵调,当然也包括婆罗门教在内。在佛教创立之时也即百家争鸣的时期,因此,构建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包括诵经韵调实为必须,为了有所区分,当然也就不能用“他教歌音”来诵经。
《毗尼母经》载:“六群比丘作歌音诵经叹佛,佛不听也。作者有五种过:一者于此音中自生染着;二者生人染着;三者诸天不乐;四者言音不正;五者语义不了。”[23]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载:“苾刍诵经长牵音韵作歌咏声,有如是过。由是苾刍不应歌咏引声而诵经法,若苾刍作阐陀声诵经典者得越法罪;若方国言音须引声者,作时无犯。”[24]
《十诵律》载:“佛在舍卫国,有二婆罗门,一名瞿婆,二名夜婆,于佛法中笃信出家,本诵外道四围陀书,出家已以是音声诵佛经。时一人死一人独在,所诵佛经忘不通利,更求伴不得,心愁不乐,是事白佛,佛言:从今以外书音声诵佛经者突吉罗。”[25]
上述文献揭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不准歌音、歌咏诵经。这里的歌音应该主要有两种来源,即社会上流行的耳熟能详的世俗曲调与外道歌音。而不管是哪一种,都不允许用来诵经,而佛教自己创立来辅助诵经的韵调则不在此之列。第二,不准用“外道声”诵经,其中包括婆罗门的“阐陀声”,违者得越法罪,但利用“方言诵经”则是允许的,揭示出诵经之音声可入乡随俗的特征。
(二)不得以依俗歌咏说法及过差歌咏声说法
说法是佛教传播教义的重要方式,也是扩大信众来源的重要途径,利用世俗曲调进行说法在“律藏”中明确指出有“五过失”,但并未结戒。《佛本行集经》载:“剃头沙门,岂如歌咏而说法也,时诸比丘,闻是事已,具将白佛。佛告诸比丘,若有比丘,依世歌咏而说法者,而有五失。何等为五?一者自染歌声,二者他闻生染而不受义,三者以声出没便失文句,四者俗人闻时毁呰讥论,五者将来世人闻此事已,即依俗行以为恒式。若有比丘,依附俗歌而说法者,有此五失,是故不得依俗歌咏而说法也。”[26]
俗歌者,应该是在世俗社会流行的“人所共知”的曲调,用这种曲调进行说法显然与世俗无异,不仅遭世人“讥论”,而且担心将来“依俗行以为恒式”直接影响到僧团的声誉及其宗教地位。可见与俗歌“划清界限”、保持“佛教”的神圣是反对俗歌诵经的重要原因,但并未“结戒”制定相应处罚。《四分律》载:
“过差”就是“过度”的意思,是为程度副词。不得过差歌咏声说法,《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有言:“若说法时,或为赞叹,于隐屏处作吟讽声诵经非犯。”[28]
由是观之,有关说法的戒律主要有两条:第一,不得“依俗歌咏”而说法;第二,不得“极过差”歌咏声说法。显然与诵经相比,歌咏说法禁戒有了些许变通,这应该与佛教传播教义、拓展僧团队伍紧密相关:佛祖默认许可,故不在戒律规避范围。换言之,佛教在创立自身的诵经、说法音声体系之时,不可能与自己所创音乐戒律相悖。如是,诵经、说法中之戒条实为与外道歌音、俗歌分别而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