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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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创新的内涵

创新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英语里“创新”一词起源于拉丁语“innovare”,有三层含义,即更新、创造新事物或改变。创新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是推动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能力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和条件,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创新的本质是突破,即突破旧的思维定式、旧的常规戒律。创新的核心是“新”——或是产品的结构、性能和外部特征的变革,或是造型设计、内容的表现形式和手段的创造,或是内容的丰富和完善。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创新是指以现有的知识和物质,在特定环境中,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方法、元素、路径、环境等),并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美籍奥地利人、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熊彼特(JosephAlois Schumpeter)在其1912年德文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把创新概念引入经济领域。他认为:所谓创新,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具体包括五种形式,即引入新的产品或提高产品的质量,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工艺过程,开辟新的市场,开拓并利用新的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新供给来源,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取潜在利润。

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如涉及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和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他创立创新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内在机理提供一种全新的解释。但是,由于熊彼特的思想过于“异端”,其开创的创新理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难以被人们接受,也难以被主流经济学接受。直到20世纪50年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现突出的价值,创新理论研究才开始成为一个十分活跃的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创新理论研究开始走向深入,被用于解释经济发展中的许多现实问题,其重要地位逐渐得到确认。

创新理论及其演进

一、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熊彼特在1928年首篇英文文章《资本主义的非稳定性》(Instability of Capitalism)中首次提出创新是一个过程的概念,并在1939年出版的《商业周期》(Business Cycles)一书中较全面地阐述了创新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影响深远。首先,他对创新进行了界定,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把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进而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最终获得潜在利润。其次,熊彼特区分了创新与发明。他强调创新必须能够创造新的价值,从理论上将发明与创新分开,认为发明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发现,而创新是新工具或新方法的应用,因而先有发明,后有创新。创新与发明不同,发明是指首次提出一种新产品或新工艺的想法,发明是科技行为;而创新则是首次尝试将这个想法付诸实施,是经济行为。发明与创新有时是紧密联系的,难以对二者进行区分,但在多数情况下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时间差。之所以存在时间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发明不具备商业化的全部或部分条件。许多发明需要其他互补发明和创新才能在创新阶段取得成功。最后,熊彼特认为企业家职能非常重要。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即对现有资源的重新组合,这种重新组合资源的活动,称为“企业家职能”。他认为,经济发展是一个质变的过程,经济发展在其某个历史时期会被创新推动而产生质变。熊彼特通过分析创新过程说明了资本主义经济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的周期性过程,并认为这个周期过程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创新。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可以概括为“发明—创新—扩散”模型。他强调了创新对资源配置有重要意义的三个特征:第一,创新依赖于资源的投入;第二,创新内嵌于那些实施新组合的企业中;第三,创新通常是由被称为“新”人的企业家来驱动,他们通常不是在现有商业圈中占主流的那些人。熊彼特的早期研究(有时称其为“熊彼特Ⅰ型”)认为,创新就是对特定问题持新思路的个体企业家与社会惯性之间在一定历史时期持续斗争的结果,且社会惯性具有或部分具有内生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19世纪末的欧洲创新事件。但是,在20世纪最初的几十年中,创新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团队和大型组织中。熊彼特在后来的研究中强调了有必要对大公司的“合作型”企业家精神进行系统研究(称之为“熊彼特Ⅱ型”)。

虽然熊彼特首次提出创新和创新理论,也列举了创新的一些具体形式,但是他并没有直接界定狭义的技术创新,其界定的创新概念的范围很广,既涉及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也包括非技术的组织创新、市场创新等。

熊彼特之后,创新理论主要沿着两个分支展开研究。一是以埃德·曼斯菲尔德、南希·施瓦兹、理查德·纳尔逊、克里斯托夫·弗里曼、伦德瓦尔等为代表的技术创新学派,他们强调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着重研究包括技术扩散、转移和推广在内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技术创新扩散、创新周期等理论模型。二是以道格拉斯·诺思和兰斯·戴维斯等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学派,他们把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与制度学派的制度理论相结合,以此研究了制度安排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技术创新理论

目前关于技术创新的定义很多,例如索罗、曼斯菲尔德和弗里曼等从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方面把技术创新定义为创造价值的全过程。索罗曾在1951年较为全面地对技术创新理论进行了研究。他在《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对熊彼特理论的评论》一文中首次提出技术创新成立的两个条件,即新思想来源和以后阶段的实现发展。伊诺思也曾经在1962年发表的《石油加工业中的发明与创新》一文中首次直接明确地对技术创新做出界定,他认为:“技术创新是集中行为综合的结果,这些行为包括发明的选择、资本投入保证、组织建立、制定计划、招用工人和开辟市场等。”英国创新经济学家弗里曼认为:“技术创新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只是包括新产品、新过程、新系统和新装备等形式在内的技术向商业化实现的首次转化。”国内傅家骥、仝允桓等技术创新专家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

三、制度创新理论

兰斯·戴维斯和道格拉斯·诺思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变革与美国经济增长》(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A First Step Towards a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一书中提出了制度创新理论。他们认为,制度创新是指经济的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方式的革新。诺思认为,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并不是由技术进步决定的,技术进步只是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现象或结果,制度创新决定性地影响技术创新,制度创新是经济长期增长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原因。他与其合作者设计出一个有关制度创新变革的经济模式,从产权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经济结构的变革与创新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诺思认为,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社会收益率总是高的,而在找到提高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私人收益率的手段之前,产生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进展一直是缓慢的,直到近代创新发展出一整套产权制度来,这种现象才得以改善。在创新缺乏产权的情况下,技术变革的速度基本上只受市场规模的影响。

四、国家创新体系与创新体系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开始兴起,研究的共同学术特征是将创新视为一个复杂系统,强调从社会经济的宏观角度来解释各国技术创新业绩的差异,强调在更为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研究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差异。

1987年,英国经济学家弗里曼在对日本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日本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以技术创新为主导,辅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只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使得国家经济后来居上,成为工业化大国。为此,弗里曼首次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这个全新的概念。他认为,人类历史上技术领先国家先后经历从英国、德国、美国到日本的转移,并不仅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果,许多制度安排与组织方面的创新活动功不可没,这些可以归结为国家创新体系演变的结果。弗里曼强调政府政策、企业研发、教育培训以及产业结构在创新中的作用,认为创新的成败取决于国家调整其社会经济范式以适应技术经济范式的要求和可能性的能力。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纳尔逊出版了《国家创新体系:比较分析》一书。他将国家创新体系定义为“其相互作用影响到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一整套制度”,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析国家创新体系,把企业、企业附属研究所、公共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视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体。他指出,现代国家创新体系既包括各种制度因素、技术创新因素,也包括致力于研究公共技术知识的大学以及提供政府基金、规划的机构等。国家创新体系的另一个创始人是丹麦经济学家本特阿克·伦德瓦尔。他的研究重点是创新的微观领域,如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创新者与用户之间的相互作用等。

我国学术界在2003年左右开展对国家创新体系的深入研究,并迅速得到国家科技决策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部门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行了三次重要的部署。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意见》强调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注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在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作用”;“统筹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强化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地位,按照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整体谋划、有序推进科技体制改革”。2016年7月颁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又提出了建设高效协同国家创新体系的新目标,强调“进一步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突出创新人才的核心驱动作用,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发挥高等学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鼓励和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系统提升创新主体能力。”

创新活动的本质是市场和技术的有效结合。但是,在创新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资本、技术、市场、制度与环境的协调与互动。从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到技术创新理论、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再到国家创新体系的提出,各阶段对社会创新活动的各环节、各要素的强调以及作用的认识是不同的。熊彼特提出了创新理论,但并未将其限定为单一的技术创新,非技术的制度创新、金融创新等也是其创新的内容;技术创新理论、制度创新理论则更多的是从社会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因素出发进行研究,忽视了各种因素、环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即社会创新活动的各因素在不同阶段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强调社会创新过程中各主体、环节、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的重要性,可以说是对熊彼特创新理论的复归、深化。

资料来源:

① 舒俊.创新理论的发展演变[J].创新科技,2017(1).

② 陈劲.新时代科技创新管理要更好发挥三个优势[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13).

企业创新是现代经济中创新的基本组成部分。本书认为,从企业角度而言,创新是从新思想(创意)的产生、研究、开发、试制、制造,到首次商业化的全过程,是将远见、知识和冒险精神转化为财富的能力,特别是将科技知识和商业知识有效结合并转化为价值的能力。从广义上说,一切创造新的商业价值或社会价值的活动都可以被为创新。在创新启动时,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有战略性、前瞻性思考,以明确创新的战略方向;在创新过程中,要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用户、合作企业、大学、投资者等)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互动;在创新心态方面,要有极大的勇气和自由探索精神,勇于承担风险,以积极的态度正确看待失败;在创新的绩效方面,要高度关注商业价值的实现,但也注重创新成果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贡献,如图1-1所示。[1]

图1-1 创新的内涵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