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的演进路径及商业模式
当今,全球的生产和消费正加速向线上迁移,数字经济出现了跳跃式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显著上升。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全球领先,大大地提升了经济运行的效率。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金融业务的节点式分工(即过去一项金融业务的全部流程都由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现在演化成为由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
平台科技企业,追溯其商业模式的起源,通常不是以金融服务起家的。它们主要从事电商、社交、媒体、娱乐或移动设备制造,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了大量的用户群体和客户数据。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对个人支付和小额支付工具的不完善,平台科技公司逐步介入金融服务领域。首先从支付开始,并借助支付拓展了应用场景,包括介入了贷款、存款、保险、财富管理等其他金融业务的不同环节。
平台金融的演进路径
第一阶段,为解决线上交易普遍存在的信任问题,平台经营者进入第三方支付领域。线上交易,由于交易双方时空分割而缺乏信任。货款通过网银直接支付给商户,客户会担心无法收到货物;而货到付款的话,商户又担心客户收货之后不付款。为了解决这种信任问题,平台科技公司推出“居间服务”模式,将购物款项预先支付到第三方账户作为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毕后商户发货,当客户确认收货后再将购物款支付给商家。第三方支付的创新大大地推动了线上经济活动的发展。
第二阶段,第三方支付嵌入更多的生活场景,如手机充值、水电缴费、机票购买、小额转账等,扩展支付服务范围,构建广泛的线上生活体系。通过场景拓展,实现海量的获客,强化客户黏性和提升长期活跃度;同时巨头平台科技公司网络效应凸显,逐步垄断网络空间的线上支付领域。这个阶段客户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为了生活便利性,越来越多的客户向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相对丰富的个人信息,从手机号到住址,从活动范围到个人偏好,巨头平台科技公司收集的个人数据越来越多。
第三阶段,建立个人支付账户体系。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快捷支付服务,打破银行账户管理的垄断地位,构建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在移动支付领域,逐步淡化银行账户概念,建立起事实上的、由第三方管理的超级账户体系,下挂客户银行卡,使用户的支付余额脱离了银行体系。与多家银行连接的局面使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事实上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清算机构。
第四阶段,线上线下全场景覆盖。第三方支付公司依托扫码支付的便捷性,从线上切入线下形成全场景覆盖,在移动支付市场逐渐占据支配地位。平台科技公司通过支付,逐步形成事实上的数据优势,场景拓展和流量变现的动力更强。
第五阶段,从小额支付扩展到大额交易,直至进入金融行业的多个领域。平台科技公司从小额交易的零售支付起步,快速扩展到大额转账、信用贷款、信用卡还款等业务,进而在平台开展基金、保险和证券的买卖服务及财富管理业务。
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通过申请设立或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多渠道获取金融牌照,形成实质上的金融控股架构,打造以支付为基础,以金融交易为核心,以社会财富管理为目标的金融王国。
金融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一方面对传统零售金融业务流程分工产生了冲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物联网的发展和数字货币的出现,数字世界、物理世界和人类社会不断融合,金融业务会逐渐内嵌于产业互联网中,进而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平台金融的商业模式
平台科技企业在支付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功,激励了科技巨头全面进入金融行业。这一进化过程背后的商业逻辑非常清晰。首先,平台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他们在平台网络空间上的购物、支付、浏览和社交等活动留下了丰富的数据资源;其次,凭借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对客户进行画像,数据的颗粒度可达到极致程度;最后,在监管的宽容和支持下,介入客户的交易、信贷、理财、保险和投资领域,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从而实现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增长。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巨头的商业模式极具特点。从用户客群看,金融科技公司的客户基础源于电商和社交平台上的活跃用户。从信贷产品看,金融科技公司主要为平台上的中小商户提供小微贷款,为平台上的个人用户提供消费信贷。从业务流程看,金融科技公司通常采取与持牌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方式,专注于某项业务的某些环节,而这些环节具有鲜明的数据和算法特征,使金融科技公司得以构建技术上的强大优势。
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商业模式,社会上对金融科技公司形成两种流行的认知:一是金融科技公司做的是普惠金融的事情,具有不容挑战的正当性;二是金融科技公司本质上是科技企业,而不是金融企业。其实,这两种认知都有偏颇之处。
金融科技公司的用户客群和产品特征是平台经济自然演化的结果,与普惠金融没有必然的关系。事实上,从客群上看,平台科技巨头的几亿用户,已经远不仅长尾客户;从产品上看,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信贷规模远超小微贷款,并非普惠金融的原意;从历史上看,社会化分工的细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科技进步正是推动社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动力。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个性化、分散化、数据化为特征的新型生产组织方式,对传统的全流程“大工厂”生产组织方式形成了挑战。平台金融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专注于金融业务链条中的某项节点式业务,例如数字化获客、产品销售渠道或大数据风控。平台金融的发展,正是数字科技驱动社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具体表现。
任何分工都必然与特定的协作方式相联系。平台科技公司从事节点式金融业务,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平台科技公司将金融业务“反向外包”,即将重资产的业务环节外包给持牌金融机构,将轻资产的技术节点留在科技公司内部。此处的“反向”,是针对传统模式下金融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科技公司而言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助贷和联合贷款。按照金融科技公司的表述,它们在这种信贷分工之中的角色是“信贷科技平台”,合作的银行机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实际上是将涉及资金的环节反向外包出去,科技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有如下三点:一是降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二是规避传统金融监管,三是在资本市场上谋求更高的估值。
正确看待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
2020年以来,关于金融科技公司的质疑明显升温。我们比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客观理性,正确看待我国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首先,从金融供给的角度看,金融科技有利于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将金融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更细微的角落,极大地降低了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的触达、营运和风险管理的成本,创设出大量具有商业前景的普惠服务模式,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数字经济和移动互联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大大提高,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服务满足客户需求以及提升客户体验方面起到了引领作用。同时,金融科技公司运用行为数据,作为信用数据的替代,创新地服务于信用“白户”群体,为信用培养和征信普及贡献了力量。
最后,金融科技的创新为金融行业注入了“鲶鱼效应”,推动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当前,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特别是移动支付、消费信贷和互联网理财等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诚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因素,可能影响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我们需要正视问题,采取适当的宏观政策,平衡科技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