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金融发展史:一部与技术不断融合的历史
金融行业历来是先进技术应用的先行者,金融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与技术不断融合的历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通过撮合资金的供给与需求来实现,这一过程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和风险定价,本质是风险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现代信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可以分为电子化、互联网化和移动数字化三个阶段。
电子化阶段着重于信息技术的后台应用,即以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汇总业务数据,实现办公电子化,提升业务处理效率。这一阶段的技术运用主要集中在后台支持部门,以实现管理、办公和运营的电子化与自动化。代表性应用包括办公系统、交易系统、账务系统、信贷系统等。
互联网化阶段聚焦于前台和渠道的线上化。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对接资产端—交易端—支付端—资金端,业务流程从线下迁移到线上。互联网化改变了前台业务的实现方式,实现了从销售到服务,再到资金收付的前、中、后台的信息共享、流程再造和业务融合。代表性应用如网上银行、互联网基金销售等。
移动数字化阶段强调业务前、中、后台全流程数字化和科技应用。金融机构利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通过端到端全流程的自动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改造,改变传统金融获客、客服、风控、营销、支付和清算等前、中、后台业务,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代表性应用如大数据征信风控、智能投顾、风险定价、量化投资、移动支付等。
金融科技的定义和内涵
金融科技(FinTech)是通过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将数据、技术和金融联结起来,形成新的金融服务、组织和模式。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金融服务领域中以技术为基础的创新。这一创新可能会导致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应用场景、新的业务流程或新的产品出现,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市场的参与者
数字科技和消费者行为的变化,正在快速改变着市场参与者的特性。这一变化要求金融监管做出相应的回应,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金融科技市场是一个高度动态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有四类:一是初创企业和新兴企业,二是平台科技巨头,三是传统金融机构,四是监管部门。
初创企业和新兴企业是指那些处于技术研发早期阶段的企业。典型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致力于找出金融服务领域的“痛点”,即一些现有的解决方案做得不好或根本做不到的环节,继而寻求提供极致的技术补救措施,例如生物识别技术和大数据服务。初创企业的商业模式,一是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To C),二是向现有的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To B)。
平台科技巨头是指新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型科技企业。它们的初始业务领域可能是电商、社交、娱乐或电信行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迅速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并从这些特定的客户关系中囤积了大量的数据。在利益的驱动下,它们开始寻求利用这些数据为现有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平台科技巨头通过算法形成对客户的选择和偏好的认知,比传统的金融机构丰富细致得多。最初,科技巨头会向金融机构出售数据,或成为金融机构的销售渠道;之后,它们会倾向于自己提供金融服务,实现流量变现。此外,这些公司通常还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云服务或技术服务的提供商。
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传统的持牌机构。在科技巨头的竞争压力和用户行为改变的双重推动下,它们不断运用新的技术以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继而改善客户的体验。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驱动下,致力于以金融科技转型为方向,在人才队伍和技术研发上投入巨资,以适应金融科技市场的快速转变。在科技的应用上,传统金融机构这个群体的光谱很广,既有领先者,也有跟随者,还有落后者。
监管部门既是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者,也是参与者。监管部门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支付系统、征信系统和数字货币。监管科技(RegTech)将数字技术运用于合规监控和审慎监管,致力于实现金融监管的数字化和自动化,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在金融科技的创新过程中,还需要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技术上的对话,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具备金融科技的前沿知识和拥有一支能适应技术环境快速变化的专业队伍。
本书的研究范畴和重点
金融科技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本书的研究聚焦于新进入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科技巨头。虽然缺乏严格的学术界定,但在大部分语境中,这些平台科技企业被简称为金融科技公司。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来看,大型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正因如此,对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研究才非常必要和迫切。平台科技巨头究竟有没有介入金融服务领域,介入了哪些应该受到监管的金融活动,都需要给予明确的回答。否则,金融监管就无法发挥其作用。
金融服务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存在外部性和系统性风险,需要受到审慎监管。现实中,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合规文化差异巨大。前者强调创新,“法无禁止即可为”;后者强调合规,“法有规定才可为”。这种治理和文化的异质性,使得金融监管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具有一定的矛盾,如何在技术创新与合规发展方面取得平衡,成为金融监管的难点,值得深入研究。
本书的研究重点包括:第一,分析我国平台金融科技的演进路径和商业模式,以及如何正确地看待金融科技创新的作用;第二,讨论平台金融科技的风险和数据治理问题,包括垄断问题、伦理问题、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三,探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目标框架、基本原则,以及数据治理的特有原则和制度框架;第四,提出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的建议,包括监管方法创新、数据监管的重点领域,以及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