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长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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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质量

这两个指标摆在一起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说保持平衡。如果不能平衡,往往也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保证效率。

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效率其实也是一部分质量。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

而且事实上,虽然为了确保质量注定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由于质量可以避免程序的反复和拉抽屉,因此,从长远上来看,质量是最大的效率。

所以,我刚来市院的时候,老处长就直接告诉我,市院的活儿宁可慢点,也尽量不要出错,因为即使是极小的错误也会经过市院的平台放大。虽然是个人的失误,但损害的是整个市院的公信力,而且有些错误甚至是不容易挽回的。

这话的意思不是说市院不需要考虑效率,但是为了提高效率而可能产生的失误和错误所付出的成本实在是难以承受的,还不如慢一点,尽量减少错误。而减少错误就将减少巨大的时间补救成本,减少程序来回折腾的成本,这样看起来慢一点,实则是最快的。而且所维护的公信力,更是成为推动工作的无形动力,更容易让一些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比如有一个案件,当时我还在基层院,因为法院改变定性,市院就要点一下这个案子,做个反面典型,写个案例,就和我联系。我说这个改变定性,有检法分歧的一面,不典型,没有必要写。我们当时也提请了抗前指导,只是分院没有同意。但是被告人现在上诉了,判决没有生效,现在写案例也不合适。只是当时市院的同志执意要写,就按照一审法院分析的理由写了,认为当时指控的定性不准,希望能够在全市发挥一些指导作用。这我也拦不住,也没办法。

但是无巧不成书,被告人上诉后,虽然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但是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指控的定性更有道理,最后终审判决又把定性改了回来,与一审指控的罪名一致了。

这样一来,当初市院的指导案例不就尴尬了吗?而且这个“指导”反而成了“误导”了。我就把这个情况向写案例的同志汇报了,也把二审判决寄给了他。最后这个案例就从网上消失了,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当初写案例出手确实快,也就是效率比较高,但是质量如果靠不住的话,这个效率反而可能是有害的,是适得其反的。不但没有增加公信力,反而减损了公信力;不但没有起到指导作用,反而可能让人对其他的指导案例也将信将疑。

所以没有质量的快不是好事,这个快反而有可能成了未来的隐患。

这就像盖楼,你再怎么赶进度,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楼盖不好会塌,而把楼盖塌了绝不是盖楼的目的。很多时候建筑质量都与工期过短有关,当然与偷工减料也有关,关键是与我们盖楼的监理体系有关。

正所谓欲速则不达,超速就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一旦发生事故,希望快一些抵达目的地的愿望不就落空了吗?

是谁在催着赶着,让我们快一点?

有时是外卖系统,但是即使只是快两分钟,也是会死人的,这里面有多少外卖小哥的血泪。

系统为了取悦客户,而置员工的安全于不顾,这就是系统性安全风险,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效率的真正提高。因为为了快一点,多送一点,会摔单,会受伤,会更加延误。

因为效率不是一个可以任意拧紧的发条,它必须考虑系统的承载力。跑马拉松的人都知道,如果心跳过速,甚至只是配速偏高,我们都要减速,以保持身体的稳定状态,否则真的会死人,至少容易跑崩,而我们的主要目标是完赛。

如果发生了严重抽筋、扭伤等意外情况,那为了健康而弃赛,或者走到终点,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不丢人。

毕竟健康是最重要的,持续的运动生命是最重要的,跑步也是为了健康。

而办案的道理与这些何其相似?

办案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应该记住欲速则不达,也应该记得质量至上。

在任何情况下,效率都不能凌驾于质量之上。

赶时间起诉与赶工期盖楼并没有实质区别。需要延期退补的为了效率指标而不延期退补,即使起诉出去了,法院也还是要延期审理让你退补,这个效率并未提高,这是节奏延后了。但问题是,这时如果证据补不回来就会被撤回起诉,改变定性,减少罪名和事实,这些都是我们决定不了的。因为如果你没有真正做好准备就诉出去,那就被动了。

本来想提高点效率,现在变得既没有质量也没有效率。

因为不以质量为前提的效率是最低的效率,而能够保证质量的效率才是稳中求快。

与其求快,不如求稳。

人生如此,案件亦如此。

当然捕诉一体后,我们确实有了一些求快的理由,因为捕诉一体应该发挥1+1>2的功效。领导认为,既然同一个人既办捕又办诉,自然应该比两个人更快。这是有合理性的,但关键是它只是理想条件意义上的。

这有几个理想条件需要满足:

(1)对捕诉的要求和原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工作负荷一样;

(2)对捕诉节奏已经适应,捕诉工作都已经熟练掌握;

(3)人案比保持相对的稳定。

但是这几个条件都不是特别具备。

首先,捕诉一体从2019年开始大规模推进,但同时推进的还有认罪认罚,而2019年同时也是扫黑除恶的攻坚之年,还有因为诉讼监督数据而进一步加强的诉讼监督工作。这些工作必然给捕和诉都增加了很大的工作负担,这些负担在捕诉一体之前并不明显。

也就是说现在捕诉的工作负荷都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即使有捕诉一体工作效率的提升,也无法对冲工作负担的增加。

其次,捕诉节奏需要一个阶段的适应,因为开始的时候自己捕的案子还没有回来,现在办的捕和诉的案子都是新收的,都是新案子,这就会使受案量激增,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捕的节奏很紧张,很多公诉人也不适应。这边还有公诉案件要办,批捕案件又要首先办,有限的精力必然受到影响,应该进行的所谓的引导侦查工作,有些就无法那么到位。这就必然影响这些批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的审查效率,自然难以避免的还是要有一些退补和延期。

这种工作方式对办案质量和办案节奏的冲击不是短期内能够完全扭转的,现在的延期退补其实可能只是半年前仓促应战的欠债。你现在批评他:当初怎么不知道落实捕诉一体的要求,对批捕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侦查工作进行精细化引导?但是当他同时在办公诉和批捕两份案件时,领导可曾考虑他工作量激增的难处?人员是否配置到位?能否解决捕诉一体初期的节奏转换问题?

甚至有些地区刑检人员本应到位的都没有完全到位,还要补充到其他三大检察,还有其他业务部门之中。

人案比一时失衡必然严重冲击办案质量和效率,而前期的办案质量更是影响后期的效率。所以作为后手,一般都希望前手能够细致一点,而不是太着急。

除了检力资源配置的问题,捕诉能力适应也是一个问题,无论是公诉还是批捕,对彼此的工作都需要一个新的适应过程。虽然说公诉人的综合能力更强,但对于批捕快节奏的突击性审查,还是有些不适应,因此虽然审查逮捕这个前置性窗口给了你,你也未必能抓住。也还是先简单打打再说,等公诉的时候再细看。但是到了审查起诉的时候再一细看,就会发现很多问题,而这些在侦查初期比较好解决的问题,在侦查终结之后就变得不好解决了,延期退补就变得不得已了。原来批捕的同志还有一个对指控标准的把握问题,对出庭的畏惧问题,自然在出手时也会谨慎一些,这些都必然影响到诉讼效率。

但是这些诉讼效率其实都是工作模式转型期的必然产物,人和机制都有一个磨合适应的过程,在没有磨合完美之前,就难以实现效率的最优化。笔者认为,这个磨合期在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两年。而在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时间其实会更长。

因为一个周期错位和不适应想要倒回来是非常难的。这个时候的求效率,并不会真正地提高效率,往往都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实际上是饮鸩止渴,给自己埋雷。

而且牺牲了质量的效率,也不会真正实现效率的提升,它会以后续程序的反复为代价,将提高的效率全部找回来,并且还要倒贴不少,这些后续程序的反复,比如延期审理,法院建议补充证据,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变更起诉,或者上诉后改判、发回重审,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工作负担,还会增加上级院的工作负担。

这些诉后工作量的增加必然会以挤压在办的捕诉案件的时间为代价,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越着急越有事,越想了结越了结不了。

就像冤错案件,快一时,但会折腾你几十年。有些没有沟通到位,也会引起长期的信访。很多都是急于求成惹的祸。

再次,决策层普遍存在着对捕诉一体之后工作效率提升的过高估计。从而使捕诉一体之后的刑检人员案件负荷偏高。比如原来办理公诉案件100件,现在你让他办公诉案件和批捕案件各100件可能是不现实的,但也不是只办50件公诉、50件批捕,而是可以适当增加到60件公诉、60件批捕。但如果过高估计捕诉一体工作量的提高,将刑检人员过多调离刑检队伍,导致现在人员承担的案件是80件公诉、80件批捕,这就有点多了。

这些案件基数和现在对捕诉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放在一起,就构成了刑检队伍过重的工作负荷,这就进一步使工作节奏调试、捕诉能力适应的周期更长,使工作效率的真正有效提升变得十分缓慢。

形式上的效率提升都是硬挤出来的,都是以牺牲案件质量和长期效率为代价的,而更高层次的案件效果更是成为了一种奢望。这实际上形成了司法的短期效应。

我认为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仍然应该是质量为王,确保质量的效率才能长久而有效,才是真的效率。事实上,这个意义上的效率其实也是质量意义上的效率。

与其如此高度地关注效率,倒不如将这些精力放在质量这个维度上,也许这样才更有意义。因为质量的意义对公正而言更具有实质性,但是任何的关注都要保持一定的度,保持这个评价维度与其他评价维度的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