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发展的长期主义
现在的世界变化太快,人们的心态往往是浮躁的。
司法改革三五年来一回,给人一种翻来覆去的感觉。政策往往不能坚持长久,那政策和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也注定不能长久。
人生规划也一样,很多时候也是走一步看一步,即使看远一点也不会超过三五年的时间,然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自然难有实质性的累积。
而真正的成就都是需要长期的、持续的累积的。
1.
为了适应变化而调整,这本身没有错。但是我们经常忽视变化背后的一些不变的东西,比如时间的力量,累积的力量,从量变到质变的基本原理,这其实就是长期主义的精神。
长期主义的意思不是不思进取、庸庸碌碌、得过且过、不作为,而是要以大尺度的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世界和人生,制定一个长期的战略,坚持一些不会轻易调整的目标。在落实上可以有一些技术性的调整,但是方向不要轻易动摇。
这样才能获得战略上的成功,而不仅仅是个别的高光时刻。也就是要耐得住寂寞,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对成效的显现保有耐心,静待天明。
不能因为看到其他的热闹就跟过去,跟来跟去就忘了自己要走的路。
改革也是如此,司法的进步注定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因为很多案件的周期本来就很长,理念的转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坚持长期主义的精神,对一些战略性的改革长期坚持下去。
但改革总有一个三五年的魔咒,很难打破,这就是司法政绩观的问题。每一届司法首长都希望有自己的一套改革思路,并按照自己的思路完成改革。只是坚持既有的改革思路照常推进,总是感觉了无新意,有了成效也不好说是自己的。这必然就会出现为了改革而改革,存在改来改去、翻来覆去、推倒重来、又改了回去的问题。
而这种折腾是以司法发展停滞、倒退和公信力受挫为代价的,是以牺牲无数司法官的成长为代价的。
比如司法责任制改革就存在主诉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员额检察官—主办检察官这样的变化,是否有轮回之感?放权问题也存在放了又收、收了又放的反反复复。职务从多到少,又从少到多,部门副职从减到一个都没有到现在的四五个,越是基层反而越是臃肿。从树立司法官的中心地位,到重新强化行政管理权的中心地位,也不过两三年的时间,甚至还会有一种报复性反弹。
大家发现权力与司法其实是两码事,真正的权力是能够真正影响司法者的权力,而不是司法本身。司法只是一种责任、压力和负累,它不是权力,更多的是责任,真正的权力并不需要这么累。这个时候你会怎么选择?
仅仅为了这种形式意义上的精英化,我们也耗费了十几二十年的时间,司法官定级十多年前就启动了,但是中断十年之后,才正式全面推开。而且直到目前,配套机制和衔接机制依然没有完全到位,那么这中断的十年去了哪里?
改革的节奏稍有错位,落到司法官的头上就是一生的命运。比如地市级以上的司法机关,只有在2016年之前任过助检员或者助审员的才可以在本院入额。但由于预备改革时间长,有些地方提前很久就不再任命助检员和助审员了,这就意味着即使你2016年之前被遴选到这些上级司法机关,也会因为你没有当时的这个身份,而错过了这个在本院入额的窗口,但是当初谁又知道?
不能享受老人老办法的待遇,本身又不再年轻,很多当初从基层遴选过来的年富力强的司法新人,到现在也都工作十年了。已经不再是新人,但是还要与新人一起执行新人新办法,也就是原则上要到基层院入额。
对于幅员辽阔的省份,这个基层可能就在数百里开外了。但是已经在大城市安了家,是不可能轻易搬走的:已经上学的孩子,已经就业的配偶,是不可能说走就走的。
仅仅因为入额问题就要承担两地分居或者举家迁移的代价,这是无法承受的,而且在上级单位工作时间越长,在一个地方扎根时间越长,就越不愿意离开。
而且从职业选择上看,当初遴选就是一次重要的选择,就是希望在更高的平台上获得发展,现在已经熟悉了这里的工作氛围和人际关系,甚至做出了不少的贡献,本来应该是获得职业收益的季节,为什么只能离开?
我们甚至都能够理解留所服刑,为什么不能理解留院工作和留院入额?
最后只有辞职和调离,当然也可以留下来继续干,但是看不到希望又如何能够长期付出?
所以,改革的任何缝隙,漏掉的都是无数的人生。
这种以所谓短期的牺牲获得长期精英主义的发展思路,并不是真正的长期主义,更不要说真正的司法精英主义正在被司法行政精英主义所取代。
2.
必须从助理和员额两个脉络来打通司法官的循环问题,这就像人的动脉和静脉一样,是一个双循环,不是一个单循环。
本院助理不论是否具备助检员和助审员的身份,都可以在本院入额,这种留院入额权是一种合理的诉求,既符合人性,也符合人才发展规律。因为助理作为司法官的梯队,理应有代际传承和更替,这种循环主要在本院发生。
应该关闭的通道,是上级司法机关面向社会和学校的直接招录。也就是说,大学生只能从基层开始干,上级司法机关只能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助理和员额。
注意,不是只有遴选员额一项,助理也是需要遴选的。因为级别的差异,很多在基层院刚入额几年的员额,都不符合在上级院入额的条件,但是可以遴选到上级院先当助理。这同时也是在满足上级院助理的人力资源缺口,上级院因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开展督办指导协调,更应当配置必要的司法官助理,而这些助理就是要补充的新鲜血液。由于老的助理不断成熟起来要入额,自然需要不断有新人进来,这是助理这条线的不断循环。
而上级院员额的补充来源不应只是下级院或者只是本院,这都不对,都会把助理这条路堵死。必须要保证两个来源都可以为上级院的员额队伍输血。
本院的助理入额有代际更替的问题,他们辅助员额工作很多年,耳濡目染地都学到了很多本领,熟悉了上级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这一点是与基层院有很大区别的。而且也只有能够在本院入额,这些助理才会有积极性,才会有下级院的年轻助理和年轻员额不断被遴选到上级院。从而保证上级院员额的辅助力量也同样是非常优秀的。
由于上级院的工作模式和内容与下级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这种师徒传承式的培养方式也有利于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
下级院资深的员额直接被遴选到上级院当员额这条路也要保持通畅,这两条入额通道应该保持一定的数量平衡。从而保证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基层检察官能直接充实到上级院的员额队伍之中,进而保证员额队伍成员的多样化,使之更有活力,避免受到过多的官僚主义的影响,否则只会办事不会办案。
这样可以在保持上级院员额经验丰富和工作模式稳定的同时,带来基层最直接的经验,保持并提升上级院的办案能力和指导能力。这也使上下级员额有流畅的通道,使遴选这个通道不仅仅为年轻人开放,也为这些资深的司法官开放。这也有利于基层院司法官安于在基层院工作,在获得丰富经验的同时还是有晋升机会的,避免过了一定年龄就要“焊死”在基层院。而且正是基层院员额向上流动,才能为新入职的年轻人腾出入额空间。
这种空间的腾挪,由于有年轻司法官的助理遴选和资深司法官的员额遴选两条路,使出路变得更加开阔,增加了基层司法人员的发展选择机会。
对于上级院来说,在助理和员额两个点位吸收下级人员,使这两部分人员都可以得到补充,从而避免岗位比例的失衡。同时又允许资深的助理在本院入额,这就可以避免助理陷入职业恐慌,从而可以长期投入,并且维持了本院岗位的流动性。
岗位的流动,一定不仅是上下级之间的,还可以是本院内部的;一定不仅是员额之间的,也是下级助理与上级助理之间、下级员额与上级助理之间、下级员额与上级员额之间的。
循环之所以是循环,就一定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一定不是只有主线,也要有支线和毛细血管,一定是一个系统性的循环。
我们必须用系统化思维来理解和把握人的循环问题,避免管理上的线性思维。
而只有人才的流动才能让人有明晰的职业预期。有明晰的职业预期和希望,人才愿意长期投入,这是人才管理的长期主义。
也就是要给人才以希望,如果不给人才以希望,那流失就是注定的。
改革不能以将任何一部分人甩下车为代价,而应该创造一个公平广泛的平台,只有通过竞争产生的优胜劣汰才公平。经由制度的错位和把发展路径堵死,一定不是一种公平的制度模式,也不利于司法人员树立长期主义的发展精神。
因此,开明公平的制度,符合人性的激励机制,才能营造长期主义的发展环境,实现法治发展的战略性目标。
3.
制度必须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制度的长期发展也必须给人稳定的发展预期。
必须有一个长期的目标,从而引导人们做出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长足的发展。
这些所谓的长期目标并不是笼统的概念,而是十分具体和明确的,重要的就不能改来改去,应该一以贯之、坚持不懈,这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经历很多领导层的变迁。
这就需要这种目标必须具有穿越决策层变迁的持续性,具有一种高度聚焦的战略定力,才可能具有真正的发展。我们观察到很多所谓隐形冠军企业的故事,都要经历几代人长期的坚守,才能在一个细小的领域做出卓越的成就。
因为任何卓越的成就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一届任期,甚至不是一代人能够完全实现的,必须有大跨越的、长时间的努力。
但是我们的问题是,对于很多重大的改革只是给一个非常短的周期,就期望有所收获,这是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这里面主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在一届任期内实现“成果可见”。但是真正重要的司法成就一般很难在三五年有大的变化,即使有了一些大的变化,如果不再用几十年的时间来巩固,也很容易随风飘去。
因为换了一个决策层就会有新的注意力、新的关注点,就会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改弦更张,而一旦既有的改革项目失去以往的政策支持,再加上其内生性动力不足,就很容易萎缩。
新的领导来了,谁还会去拼命忙上一任的改革项目?那么这些改革项目就可能不了了之,空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些被消耗的司法资源中,就有很多司法官的宝贵精力和职业成长机会。
一次大的内设机构改革,很多中层的命运就会被改写,更不要说普通的司法官的命运和他们的发展预期了。这种职业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和对命运把握的无力感,甚至希望的破灭,将成为他们被迫重新选择职业的动力。
每一次重新选择职业,其实就是一种长时间预期的重新评估。一定是对既有行业和本人职业预期的负面评价,才促使其下定决心离开。而这些负面评价,一定是一次又一次的折腾和死循环带来的。
这些折腾和循环当初都是以美好和希望的面貌出现的,但是经历得多了,就会发现,虽然洗牌的次数多了,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最终被问题“解决”了。
这是因为本来应该长期坚持的战略目标没有被长期坚持,反而不断变换战术目标,甚至将战术目标当作战略目标来投入,投入巨量的司法资源后再迅速转场。无论将战略目标当作战术目标,还是将战术目标当作战略目标来打都是打不赢的。
比如通过司法责任制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希望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按照司法规律和亲历性要求来办理案件,但是始终不能持久。从原来的有权力无待遇,到现在的有待遇无权力,始终无法击破司法行政化的边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责权利的统一,最后是只有责任没有权力。那就意味着谁都不愿意真正负责。
都愿意管理别人的办案工作,而不愿意自己办案;都愿意挑别人毛病,但不愿意被别人挑毛病,因为挑别人毛病的人是永远没有毛病的。在司法工作的食物链上,办案成了最底端,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其他岗位都通过宰割办案而获取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养料”,这样的办案谁又愿意长期投入,安心付出?
改革的结果走到目标的反面,而改革者有时并不自知,只有另一位改革者出现才会知道,当然其背后的动力其实是新的司法政绩。
虽然这种二次改革三次改革有纠偏的功效,通过否定之否定实现肯定的效果,但是也有偏离既定正确航线的风险,总带有主观决策的某种不确定性。
为了保持司法发展的稳定性,有必要将相对频繁的改革项目出台、启动,调整为重大改革尽量通过实验性立法启动。机制改革降低频次,最高司法机关对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项目进行适当审核,纠正“只要改革就好”,“改革注定成功”的司法政绩观念。更多地将司法政绩观转变为对既有重大改革项目的推进落实,以及对既有司法质效的全面评价。
司法的发展其实并不依赖于改革项目的花样翻新,而是依赖于少量关键司法改革的长期坚持和持续推进。
因此,应当从总体上坚持一种更加稳健务实的司法改革推进战略,也就是坚持司法发展的长期主义精神。
只有整体发展的长期主义,才会带来整体的长期稳定投入,激励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职业预期的可靠和稳定,也才能真正带动司法官个人发展的长期主义。
而只有从整体和个人两个角度坚持长期主义精神,司法工作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这就是长期主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