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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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兴起与发展

(一)“经济法”在德国的诞生

德国无疑被视为现代意义“经济法”的诞生地。1906年德国学者奥特(Oitter,也称莱特,Retter)在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上率先使用了“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用来概括说明德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制定的一批以经济统制为要旨的经济类法规。〔93〕代表性的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法》(1896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和《钾盐经济法》(1919年)、《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1923年)等,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94〕立法带动了相关学术研究,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同时在德国出现。其中,最为典型的有鲁姆夫(Runpf)的《经济法的概念》(1922年)、海德曼(Hedmen)的《经济法基础》(1922年)和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的《帝国经济法》(1923年)。〔95〕从此,“经济法”逐渐成为具备独立部门法意义的术语。〔96〕

受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德国对《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先后修订三次(1930年、1932年、1933年),其内容发生了若干变动,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努力加强卡特尔的同时,规制卡特尔的权力实际上从卡特尔法院移至经济部长。〔97〕此外,德国还在1934年制定《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制卡特尔法令》,加强了卡特尔组织的建设,取消魏玛共和国对卡特尔协定的限制。同年,又颁布了《经济有机建设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强化了垄断资本的权力。德国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干预活动越来越频繁。德国对国家经济的全面统制,延续至二战期间。1933年颁布的《失业缓和法》增加了资本家、容克及地主的收入;1934年德国颁布《经济有机建设法》《银行法》《国民劳动秩序法》等法律,构成法西斯专政时期的经济法律制度。〔98〕

(二)经济法律规范及经济法学在日本的兴起

日本可谓世界经济法制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为了摆脱20世纪初期国内外经济危机的困扰,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活动,用以调整物价、整顿农村负债及金融、普及卡特尔组合类型的组织,并振兴出口和汇兑管理。〔99〕其中代表性立法包括《米谷法》(1921年)、《米价调整令》(1915年)、《丝价稳定信贷损失补偿法》(1929年)、《不动产信贷及损失补偿法》(1932年)、《农村负债清理组合法》(1933年)、《出口组合法》(1925年)、《重要出口物品工业组合法》(1925年)、《重要产业统制法》(1931年)、《工业组合法》(1932年)、《贸易组合法》(1937年)、《商业组合法》(1943年)、《外汇管理法》(1933年)等。总之,这段时期的经济法将国家干预提到一定地位,以应对经济危机。〔100〕

自1937年开始,日本进入战时体制,初期为确保进口和生产战略物资,修改并强化《外汇管理法》(1937年)等法律,制定《临时资金调整法》(1937年)以保证资金的充足。战争长期化后,日本制定《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价格统制令》(1939年)、《工资统制令》(1940年)等法律。随后,日本通过修改《国家总动员法》(1941年)等整编企业和经济体制,并在战争末期制定《军需公司法》(1941年),形成军需企业和国家的直接结合。〔101〕与此同时,日本的经济法学理论也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这段时期内,德国经济法学理论开始传入日本,对日本经济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有学者从私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认为经济法即企业法,代表人物如米谷隆三(1899—1958)、西原宽一等;〔102〕有学者从行政法角度理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如美浓部达吉(1873—1948)指出,“所谓经济法的概念,仅仅是在对关于经济的纷繁复杂的国家法律体系予以系统总结之实际上才可以承认。从法律学角度出发,在理论上则是不能承认的”;〔103〕有学者则从社会学角度理解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超越公法、私法之外的独立法域。〔104〕

(三)经济调控法在美国的出台与发展

美国虽然没有“经济法”这样的部门法概念,但19世纪末期以来,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已经出现和发展,但甚少有人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105〕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最典型的国家之一,这种经济传统使之对垄断和限制自由竞争最为敏感。同样是在世纪之交,美国的部分立法无疑是经济法早期发展的重要旗帜,如 1890年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 1890)、1914年的《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它们不仅是世界反垄断法的代表,也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106〕

对于美国而言,20世纪20至30年代是经济调控法飞跃发展的时期。一战爆发后,美国国会通过《粮食生产法令》和《燃料管理法令》,解决粮食和燃料的生产储备问题。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新政包括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全面干预金融计划、农业调整、工业复兴、救济工程等各方面的经济生活。1935年的《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授予美国用政府的力量支持劳工的集体谈判权。联邦政府制定《紧急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实行金融计划;颁布《农业救济与通货膨胀法令》(1933年)、《农村信贷法》以调整农业;通过《紧急救济法案》(1933年)、《国家产业复兴法案》(1933年)以实行救济。此外,1930年,国会通过《罗宾逊帕特曼法案》(the Robinson-Patman Price Discrimination Act),旨在制止价格歧视。二战期间,美国经济法不断补充和完善。为加强反垄断法的推行,1938年国会通过《惠勒李法》(Wheeler-Lee Act),直接适用于那些对消费者产生有害影响的商业行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1938年国会对《联邦食品和药品法》进行修改;为加强劳动力调配,国会通过《瓦格纳法》(the Wagner Act 1935)和《公平劳动法》(Fair Labor Act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