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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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人类关于经济生活的立法渊源流长。例如,有学者指出,罗马法上公元483年的芝诺敕令就是反垄断法,《关于生活资料供应的优流斯法》则为罗马法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88〕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775年。法国学者摩莱里(Morelly,1720—1780)在其《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使用该词,将“经济法”定义为关于“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分配”的法律规范。〔89〕1842年,法国学者泰·德萨米(T. Dezamy,1803—1850)则将“经济法”定义为“用来实现其按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公社宫、构造产品统计和分配的政治经济体制的重要分配制度”。〔90〕法国学者蒲鲁东(P. J. Proundhon,1809—1865)在使用“经济法”一词时指出,社会组织应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基础之上。〔91〕可以说,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早期界定,将“经济法”作为法进行探究,绝非仅仅是关于经济生活的法,更多的是涉及分配的新类型法。〔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