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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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建设监理人员。一般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①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由国务院工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主管单位核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执业印章。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职务和执业资格,不同于国家现有的专业技术职称。此外,监理工程师也不是一个终身的岗位职务,对于不从事监理业务、不在职的监理工程师或不符合条件者,由相关部门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掌握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技能,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是十分复杂的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很多工作。监理工程师要运用工程、管理、法律、金融保险等各方面知识和技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意见。

监理业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实践经验对于监理工程师处理实际问题至关重要。工程建设中的失误,往往与工程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不足有关,而实践经验又与工作年限和工程阅历有关。因此,我国规定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方可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2.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监理工程师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能够听取各方意见、冷静分析问题。监理工程师还应严格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工程建设过程中善于协调各种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和业主、承包商、政府建设相关职能部门、材料供应商等许多单位打交道,也要处理资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种事和物。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和制约,不易处理。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掌握处理各种关系的技术方法;具有良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努力提高协调、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4.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在施工阶段从事监理,监理工作现场性强、任务繁忙、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差,而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要求限时处理、解决。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并能够适应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因此,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人员不再进行注册。

三、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监理人员专业素质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这样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助于开拓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

1.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并交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考试科目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是现行的六本监理培训教材,即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等6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科目有4科,即《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3.考试管理

根据我国国情,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的原则。国家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参加4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为2年,实行2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年内通过4科考试,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年内通过2科考试,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2)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4)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需按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申请注册。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向聘用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第二步,监理企业同意后,连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书等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部委(总公司)提出申请。

第三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部委(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第四步,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建设部统一制作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一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从而具有了相应的工作岗位的权利和责任。注册是监理人员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必要环节,仅取得执业资格以及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都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受聘于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方能从事监理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受聘执业。

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5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5年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1.继续教育的目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注册后的监理工程师不能一劳永逸地停留在原有知识水平上,而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其知识面,通过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国际上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对执业人员的年度考核也有类似的要求。

2.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1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l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2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2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可充抵选修课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次可充抵选修课8学时。

3.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

继续教育的方式有两种,即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有:(1)必修课。

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选修课。

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4.监理员的职责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