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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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存在问题

2.1 钱塘江行政执法权横向太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平台和综合处理能力

钱塘江行政执法涉及环保、水利、港航、海事、水派、渔业、国土、旅游等众多管理部门,由于职能未得到合理界定,执法权力较为分散,造成执法队伍过多、过滥,大盖帽满天飞。主要问题为:

(1)职能交叉严重,部门之间忙于扯皮。以钱塘江杭州段采砂为例,采砂船和运输船属港航部门管理,采砂行为属水利部门管理;以水资源为例,水量和水环境由水利部门管理,水质又由环保部门管理,等等。

(2)执法力量过于分散,多数执法队伍只有几十人,有的只有四五人,有的难以开展经常性执法,有的重复执法。

(3)部门层阶较多,钱塘江各个管理部门分属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因没有统一的协调平台和机制,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难度较大,导致重大违法难以形成合力,打击力度和执行力有限。

2.2 钱塘江行政执法权纵向缺乏必要分解

同一系统上下级执法机关之间,执法职能任务“一般粗”,同一违法行为,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行为发生地的最基层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查处,造成上下级执法机关或者相互打架、推诿或者画地为牢。以钱塘江水利部门为例,针对近年频发的河道偷排泥浆废土违法行为,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市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局均有权查处,因该违法行为易产生暴利,又发生在夜间,弃排地点多线长,给打击带来较大难度,导致上下级部门之间相互打架、推诿时有发生。

2.3 重大水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违法严重脱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面临诸多严峻挑战,特别是非法占用水域、非法采砂现象十分突出,我国刑法有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罪,可对破坏生态环境、河道行洪等公共安全的占用河道水域和采砂行为在刑事犯罪上无法可依。该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进而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刑事犯罪特征,亟需纳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