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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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解水行政执法工作难点的相关对策

3.1 明确职权划分,规范行政执法

一方面水政监察队伍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明确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该怎么管。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于一些客观存在职权交叉问题,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应该灵活应对。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上盗采砂石的问题,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水利部门和国土部门加强协调,确定执法主体,以最低的行政成本,达到最好的执法效果。2014年12月,衢州市通过市政府和市中院的联席会议对水利部门与国土、交通等部门存在的职权交叉问题进行讨论。会议提出:对于既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有堤防的河道,在堤防内(迎水侧)的土地上盗采砂石等违法行为由水利部门负责处理;堤防范围外(背水侧)的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上的违法行为由水利部门负责处理,涉及破坏耕地条件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据“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由交通部门切实做好通航水域涉水浮动设施(除捕捞渔船)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通航水域水上“三无”船只(浮动设施)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交通部门牵头,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会后将对此进行征求意见,之后形成会议纪要,今后对此类问题就明确执法主体。

3.2 明确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取证及违法事实的认定

3.2.1 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与法院沟通,明确了天然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矿种鉴定意见。

3.2.2 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在非法采砂案件查处过程中,此类案件大多数前期投资大(挖砂船、运砂船、吊机、铲车),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成本后获利为负数,对于违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目前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应该扣除成本,二是认为不应该扣除成本。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3.2.3 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水利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立案侦查,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其中对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难以统一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牵头,水利部门配合,排除争议,依法打击。

3.3 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执法效果

水利部门要承担起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准确运用查封用于违法施工的工具,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现行登记保全证据,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等措施,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等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水利违法案件,有效制止水利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中要强化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各项程序和规定落到实处,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持水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水利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查处水行政违法案件并送达行政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水利部门应书面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法院、水利部门执行力量有限的客观原因,目前衢州市拟推行水利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执行机制,即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水利非诉行政案件,区分行政决定的内容,采用相应的执行方式。对罚款类等财产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裁定给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执行。此举可破解当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3.4 以增强执法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水利部门的社会形象。要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水利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事件,要及时立案查处,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的扩大。要继续实施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水利执法队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水利行政执法保障水平,打造一支敢碰硬、敢执法、敢担当的水行政“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