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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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太湖水事违法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2.1 主要特点

2.1.1 发案率呈“U”形曲线增长

本次调查的9起案件发生频率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8年是多发期,每年均有发生;第二阶段,2009—2011年没有发生;第三阶段,2012年共发生2起案件。发案率总体呈“U”形曲线。且随着法人违法人数的增加,案件相关资金、规模也呈增长趋势。

2.1.2 案件类型以涉河道许可案为主

从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来看,本次涉太湖水事违法案件主要为河道案件,共有6起,占75%,其他是水工程案件。从涉及的法律规范类型来看,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范的案件有2起,其余7起均是违反授权性的行政许可规范。近4年的4起案件均是当事人未经许可进行涉太湖开发建设活动。

2.1.3 案件发生地多在太湖旅游度假区

由于近年来太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活动较多,本次调查的案件也集中发生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2]境内,共有8起,发生在长兴县境内的案件只有1起,吴兴区没有。可以看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是涉太湖水事违法案件的高发区域。

2.1.4 近年来违法主体以法人为主

2008年以前5起案件中仅有一起违法主体是企业,2008年以后4起案件均是企事业单位。法人违法增多的主要原因是:①近几年太湖沿线大规模开发建设日益增多;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经济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推动,凭借强大的资金、技术、人力手段,短期快速形成各类违建事实。

2.1.5 部分违法案件牵涉公共利益

近些年的案件主要由涉湖开发建设活动引起,基本是景观整治、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决策部署、政策支持和公共利益。如2012年的2起案件当事人均是本地国企,此类涉湖建设项目实施了水事违法行为,背后有政府“撑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压力巨大。

2.2 原因分析

2.2.1 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发展生态、旅游经济,近年来太湖成为获取生态、渔业等生产要素的重要对象,盲目无序的索取对太湖水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为了缓解人地矛盾,向水要地成为一种重要的途径,填埋、侵占湖泊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2.2.2 开发投资过快导致对太湖的保护力度不足

为大力发展滨湖经济,地方政府往往倾斜行政资源来推动涉湖项目早投入早产出,对太湖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开发建设中置水行政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占用太湖水域,审批手续不全等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太湖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在地方政府面前水行政执法的“腰杆”无法“硬挺”。

2.2.3 法治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近年来,诸多涉湖项目筹备时没有准确、详细地了解涉湖行政法律法规,项目建成后被水利部门查处,才想起来补办水行政审批,反映出违法行为人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加上《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颁布时间不久,社会大众对这部法律的了解认识尚不到位,造成违法行为的频发。

2.2.4 部分案件形成由多种复杂历史原因构成

虽经20世纪60年代的“渔改”(淡水捕捞个体渔业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实现了渔民上岸,但部分渔民还是坚持择湖而居,从简单的渔业养殖、种菱,发展到现在的湖面上搭棚建屋、网箱养殖,生活污水直排太湖,违章建筑占据湖面,过度的渔业生产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另一部分上岸的渔民形成了太湖沿岸众多的水产村,由于人地关系紧张,这些村落纷纷采取填埋水面、筑坝围塘等方式不断蚕食太湖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