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住建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中住建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住建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监理工程师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地方)注册监理工程师两种。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分为:公路监理工程师、通信监理工程师、热能动力监理工程师、电气监理工程师、工程测量监理工程师、水利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工程师、电力监理工程师。
一、发展历程
1992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已废止),最新的是原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原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住建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住建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和地方(下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监理工程师两种。
二、全国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
1.主考单位
(1)住建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2)住建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3)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试工作;会同住建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2.考试科目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时不分专业,各专业考试科目一样。在注册的时候才申请注册专业,一般都是根据监理业绩和所学专业审批的。资格证上没专业,注册证上有专业。
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报考条件
(1)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3)相关说明。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4.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上一年12月至考试当年1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地方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报名材料。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含相片)》、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以上均为原件)。
5.全国监理工程师的首次注册
(1)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原建设部令第18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申请注册条件。①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②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③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④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⑤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注册申请程序。①申请人向聘用监理企业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②监理企业同意后,连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书等材料,统一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③省住建厅初审合格后,报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册;④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住建部统一制作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4)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住建厅按住建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报住建部注册。
(5) 注册申请材料。
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住建部格式文本)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格式文本。
2)附件材料。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④申请人2寸免冠照片1张。
3)说明。①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注册单位公章;②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方能申请注册。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6.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
(1)申请延续注册和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网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后,将申请续期的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续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确认网上已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延续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建部。
(2)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或本单位工程、本标段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或本单位工程、本标段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单位工程、本标段计划方案、审查、变更、签署意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深入现场巡查或重点旁站,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总监报告,在紧急状况下,有权下停工通知单,并调查事故经过,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6)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7)负责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8)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或本单位工程、本标段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9)根据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10)负责本专业或本单位工程、本标段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2)负责本专业或本单位工程、本标段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地方监理工程师申报注册规定
1.申报条件
连续两个年度在本地区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中,在此两个考试年度内四科成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考试级别为“考两科”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成绩55分及以上。
(2)“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成绩80分及以上。
(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成绩55分及以上。
(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成绩60分及以上。
2.申报办法
报名采用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申报人员先登录“地方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如福建省网址http://zczx.fjjs.gov.cn,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地方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申报人员经网上申报后使用A4纸打印《地方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现场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有申报人员携带下列申报材料至地方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地方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
5)申请免试两科的人员,还应提供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满15年,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的单位证明。
6)所在单位为分公司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若所在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在所有申报材料上加盖总公司公章。
以上有关申报材料及复印件统一为A4纸。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指通过取得人事部门用印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记入个人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申报,并对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3.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须为本地方的监理单位。
(2)经审查后,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报人员,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地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已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地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4)地方监理工程师注册等事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取得《地方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仍可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持有《地方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在领取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章的同时需提交地方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注册。
4.如何继续注册及有关事项
(1) 注册期届满后需要续期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②在注册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③取得《地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只在一个监理单位任职。
(2)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地方监理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②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③继续教育证明;④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⑤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地方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地方监理工程师变更、注销申请表》;②《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③工作单位同意变更或注销证明;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和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地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或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先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5)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注册有关手续,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①初始注册,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②变更、续期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6)注册初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7)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①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②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地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8)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①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的监理报告;②出具不真实或虚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地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本地方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效。
【案例2-4】
1.背景
监理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由A施工单位总承包。A施工前段时间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B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A施工前段时间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A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A施工单位的工作对B施工单位有影响,B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A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
事件2:B施工单位就上述停工自身遭受的损失向A施工前段时间提出补偿要求,而A施工单位称: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B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3.:对上述施工单位的索赔建设单位称: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此,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2.问题
(1)对“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为什么?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对“事件2”,A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B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对“事件3”,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分析
(1)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不妥之处。理由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2)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是在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