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造工程师注册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通常执业资格是一个行业的最高资格,截至2010年6月全国已开考各类执业资格名称如下:
(1)建筑八大员:造价员、安全员、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合同员、监理员。
(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考的注册师:
①注册造价工程师;②注册监理工程师;③注册土木工程师;④注册化工工程师;⑤注册城市规划师;⑥注册物业管理师;⑦注册电气工程师;⑧注册机械工程师;⑨注册冶金工程师;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⑪注册房地产经纪人;⑫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⑬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⑭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⑮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⑯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⑰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本课将介绍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准入、考试、注册等情况。
一、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程业务。
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比较早,较好地从整体上把住了单位的建设市场准入关,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却由低水平人员甚至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准入与清出,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题,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建设工程确实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
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近160年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建设市场。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199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之后又相继建立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制度。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造师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师工作的正式启动。到2009年,我国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已有近百万人。
二、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建造师的开考专业有10个,它们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的开考专业有6个,它们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一)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住建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住建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住建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住建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住建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考试内容和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住建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类别。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由住建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住建厅(委)按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住建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和“机电工程”。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管理机构。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2)注册申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2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4)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原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5)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6)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7)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8)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三、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据此,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但是,如果要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
2.建造师执业范围
(1)执业区域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2)执业岗位范围。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a.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b.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执业工程范围。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造师分10个专业,下面列举建筑工程、公路工程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
1)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2)公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四、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住建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2)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3.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4.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3.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案例2-3】
1.背景
2006年,某市一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大楼,16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30000m2。服装厂于2006年8月16日与本市一家三级资质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6 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2006年9月15日,在施工过程中,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服装厂的综合楼工程存在如下问题:
2.问题
(1)无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
(2)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本工程不符。
(3)实际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无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注册证书。
3.分析
(1)该服装厂未办理综合楼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项目,是不妥的。应当对建筑工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62万~124万元罚款,对建筑公司也要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原因分析1:
第一,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服装厂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即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让建筑公司开工建设,属于违法擅自施工。
当然,该服装厂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因为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该服装厂未办理该项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就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所以,该服装厂即使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其次,该服装厂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情况,对该工程应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额度在62万~124万元。
此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建筑公司也要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企业的资质与本工程不符,是不妥的,对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50万~100万元,对施工单位(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处以停止施工整顿和罚款。
原因分析2:
第一,《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施工企业的资质为三级资质,可承担14层及14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本例中的工程为16层高层项目,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本案例中经检查,项目经理无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属于无证执业的情况。是不妥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为: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因分析3: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程业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