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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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规

【本章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才能以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而以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未办理变更注册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继续延续注册而继续执业,未按规定提交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1.掌握《建筑法》中对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2.掌握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3.掌握因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4.掌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法定条件和等级规定及业务范围。

5.了解企业违规行为的规定及承担的责任。

6.了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教育及义务。

7.掌握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违法行为的几种情况及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1.具备熟练掌握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条件的规定。

2.能进行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条件的熟练应用。

3.能熟练掌握施工企业从业资格条件的规定。

4.能进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准入条件的具体应用。

【课时建议】

8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