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特征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是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和完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既具有一般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征,如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操作规范等,又体现鲜明的行业特征,如特定主体、特定对象以及属地管理等。
1.2.1 主体特定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是一项专有权力,只能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同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独立地对各类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事件作出处理决定,不应受到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而最终影响处理结果。
1.2.2 职权法定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权必须依法取得,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规定的职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权的法定渊源主要是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法成立时取得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特别授予的、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委托的。根据职权法定的精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既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时也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严格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1.2.3 权责统一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活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畴,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监督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一方面,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的活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也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可分离,从一个角度看是行政职权,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行政职责。
1.2.4 操作规范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一项法定职责,因此监督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以及有关文书都有明确的规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要积极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进程。
1.2.5 属地管理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采取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应在各自所辖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制度建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监督管理任务。分级负责是指县级及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职权范围,确定各自职责。
1.2.6 对象特定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象是指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法人,以及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大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