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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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概念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作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府的授权,对所辖区域内人为水土流失的防治和影响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各类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以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畴,与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管理不同,通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开展相关工作;二是职权法定,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的职权必须依法取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授权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规定的职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以下3个要素:①监督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特定监督管理权限的机构或个人,主要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监督主体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平性。②监督管理对象,是监督管理工作指向的目标群体,主要包括从事各类生产建设活动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等。③监督管理机制,是指主体对客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由监督管理主体、客体及其一系列制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