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丰富且行政关系复杂多变,故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较多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就是说,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行政权活动领域已不仅限于外交、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使得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行政法的分类
1.按行政法的作用分类
按行政法的作用可将行政法规范分为以下三类:
(1)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另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3)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
2.按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类
按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将行政法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行政法。这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所有行政主体都必须遵守一般行政法。
(2)部门行政法。这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六种表现形式。此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二)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社会在不断发展进程中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各种手段,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乱用。行政权力客观上具有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一方面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这是行政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行政机关权利的取得必须由法规设定;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必须依据法规,既不能违反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程序规范;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公平、公正,其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