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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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法规与规章

一、法律法规

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明确水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业主的职责、政府的监管、建设与管理的要求、安全保障、效益促进等方面的原则规定。水库的效益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即提高效益可能意味着降低安全,怎样促进水库安全与高效的合理与统一,是水库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水库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水库管理依据的国家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基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共9部,法律结构框图如图2-1所示。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依照立法权限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对法律条文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没有立法的事项进行规范化,它的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中水库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再次是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等。水库管理重要法规性文件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洪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如图2-2所示。

图2-1 水库管理法律结构框图

图2-2 水库管理行政法规结构框图

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也包括规范性文件。水库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由水利部制定,如图2-3所示。

图2-3 部门规章结构框图

此外,国家能源局也制订了水电站管理的相关规章,如《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但相对而言,地方性法规更符合地方的水情、工情,针对性强,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有着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