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技巧之三:无限或有限税收差异现
【妙计提要】
平台设立有无限,税款征收依界线;不同主体细甄别,差异之中能生钱。
【本计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创办企业的投资人越来越多。在创业过程中,大家不可避免会遇到纳税问题。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使自身的收益达到最大?在什么时候就需要考虑税收?这些都是困扰每一个创业者的问题。
其实,在注册经营平台的时候,也是税收策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换一句话说,在注册经营平台的时候就应当考虑税收策划问题。因为一旦平台注册成功,当事人就要利用这个平台经营十多年,有些甚至几十年,可谓影响深远。因此,投资人在企业设立的时候就要选择好企业的性质类型。
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
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们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我国已颁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我国法定分类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在我国实行新的经济体制以后,又有了新的划分方法,主要把公司的类别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股东的数量不同和注册的资本不同。前者的股东数量限制在一人到五十人之间,因为股东的数量本来就不多,所以也就没有所谓的股东大会,而后者的股东是很多的,一些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股民也算是该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来说会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成员主要就是持股比例占比较大的几位。前者的注册资金较少,而后者的注册资金较大。
此外,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综上所述,目前参与我国市场经营的经济主体可分为六种: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个人独资企业;三是合伙企业;四是农民合作社;五是有限公司;六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这些经济主体的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有所差异。
从税收的角度讲,上述经营主体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缴两道税的企业,即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二是缴一道税的企业,即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注册成立一个只缴一道税的企业好呢?还是成立一个需要缴两道税的企业好呢?这里又是一个问题。结合现行有关政策,应当如何做出选择呢?在2008年1月1日以前,许多人很果断地做出选择:应当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只缴一道个人所得税。不错,即使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如果只是从静态的角度讲,这样的选择也是有道理的。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案例注释】
在企业设立环节对其进行税收策划,需要系统性的观点全面地考虑相关问题。但是,从上述计策的内容上看,读者可能还是感觉难以理解。因此,这里我们结合实际案例对有关计策的操作原理做一个简要分析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