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买保险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保险公司真的安全吗

我认为大家真心不用为“保险公司真的安全吗”这个问题过于担心。因为我们担心的这个问题,我国监管机构那一班子顶级智囊团也在操心。既然如此,那我们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过去,我曾在国有银行工作多年,早已习惯了银行具有强大市场公信力的“江湖地位”,不管是员工还是储户,都很少思考“银行安不安全”这个问题,在大家的思维定式中,银行的安全性似乎毋庸置疑。

在踏进保险行业之后,我很快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保险虽然与银行、证券并称为金融“三驾马车”,也与银行一起受同一个“爹”——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可在社会认同度上,银行和保险这“两驾马车”之间的地位可谓天差地别。

很多人对银行的安全性深信不疑,把全部身家放在银行都毫无压力,而对保险公司是否安全总是惴惴不安,哪怕买一份几百块的保单都会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垮掉。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而是非常普遍。

不仅如此,在保险市场上,部分业务员为了自身业绩,对同业公司进行“花式诋毁”(如下图所示)。特别是在中国银保监会宣布依法对“明天系”四家保险公司实施接管之后,友邦保险、人保寿险、建信人寿等8家公司的业务员即开始通过社交媒体发布被接管公司经营不稳定、履约能力弱等不实言论,被广东银保监局进行了监管谈话,并责成公司从严从重处罚相关责任人。

基于上述乱象,也不禁让我产生了疑问:“到底如何才能证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呢?”

于是,我带着这个问题,打开了中国银保监会的官方微信公众号——银保监微课堂,试图从里面寻找答案。

业务员对同业公司的“花式诋毁”

当我在官微搜索框里输入“保险公司安全性”这七个字时,系统立刻推荐了近十篇相关主题的历史文章,比如《不买保险,是担心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我的保单怎么办?》《保险公司会倒闭吗?》《担心保险公司会倒闭?闹哪!》等,可以想象,中国银保监会这位“老父亲”在平日里也没少为保险这个“亲儿子”会不会垮的问题操心啊。

于是,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就从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生”(准入)、“老”(经营)、“病”(风险)、“死”(破产)各个阶段的要求和约束角度,来和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一、“生”——准入门槛

根据我国监管的规定,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想要设立一家保险公司,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

第二,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能够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同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三,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

如果单看规定的内容,大家心里可能没什么概念,但是如果大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就会知道,这三个条件可比成立一家城市或者农村商业银行都还要苛刻。

法条援引

《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虽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2亿元,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要求(10亿元),但是高于城市商业银行的标准(1亿元)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5千万元)。并且从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远远高于《保险法》规定的2亿元标准。

根据相关资料,截至2017年,我国66家人寿保险公司中,排名前9位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100亿元以上,其中排名第9位的渤海人寿注册资本是130亿元;排名前31位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30亿元以上,其中排名第31位的华泰人寿正好是30亿元;只有5家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其中最低的是中法人寿,注册资本正好是《保险法》最低限额要求的2亿元。可见,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是妥妥的“富二代”,从一出生就自带不薄的家底实力,一点都不比银行差。

二、“老”——日常经营

在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中国银保监会的事中监督也是体现在方方面面,堪称“关怀备至”,从“四金”提取的规定就可见一斑。除此之外,再保险机制和对资金使用限制的种种规定,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不会偏离正轨,具体如下。

(一)提取“四金”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同时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和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即所谓的提取“四金”,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金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1)提取比例——注册资本总额的20%。

(2)规定用途——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3)资金监督——以定期存款和大额协议存款形式存入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的两家以上银行。

结合《保险法》要求每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2亿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我们按照2亿元的最低限度计算,每家保险公司至少需要将400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动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刚好为2亿元,大多数都处于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水平,这也意味着每家公司都需要将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现金存放在银行不得动用,专门用于风险兜底,这就构成了保护我们保险权益的强大后盾。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注:关于保证金存放具体规定,因篇幅较长,请读者自行查阅《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2.责任准备金

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保险公司会从保费收入中提存部分金额作为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式是动态且复杂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究其原因,这是因为责任准备金用于未来的偿付,但未来具体发生多少偿付却并不确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会根据险种、产品、期限、地区、投资收益等不同要素进行区分,通过精算来动态框定公司的赔偿风险,然后确定对应的准备金比例。

(1)提取比例——无固定比例。

(2)规定用途——用于履行保险责任。

(3)资金监督——公司自行核算确认,受到法律、监管、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约束。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公积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

(1)提取比例——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任意比例(任意公积金)。

(2)规定用途——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

(3)资金监督——公司自行提取,受到法律、监管、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约束。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常常被用于接管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实务经验看,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重组之后,往往都能实现“脱胎换骨,浴火重生”,最后成为综合实力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保险公司。

(1)提取比例——保费或业务收入的0.05%~0.8%。

(2)规定用途——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3)资金监督——由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在这里,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来看一下保险保障基金的“魔力”。

案例一:因接管而“华丽变身”为上市公司的新华人寿

2007年,新华人寿因为原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被中国保监会通过保险保障基金接管,基金以6元/股的市场价买入约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8%,位居第一大股东。

2011年9月,保险保障基金以8.7元/股的价格将新华人寿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获利12.4亿元。

2011年12月,新华人寿成功在港交所和上交所同步上市。

案例二:因接管而“嫁入豪门”的中华联合保险

2011年,中华联合保险因为公司巨额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被中国保监会通过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通过注资扩股增持60亿元(注册资本从15亿元升至75亿元),持股比例升至91.5%,而第二大股东仅持股2%。

2012年12月,中华联合保险对外宣布公司重组完成,东方资管(我国四大资管公司之一)以债转股方式注资78.1亿元(注资后,注册资本达145亿元),持股比例为51%,成为第一大股东。保险保障基金退居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8%。

2016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卖出60亿股股份,成交总价144.05亿元,功成身退,持股比例降至5.6%。

案例总结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巨额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接管不仅可以让公司免于陷入绝境,更是可以让它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能力更上一层楼,之后再找个好“婆家”接手,一个改头换面的“新”保险公司又回归市场为大家服务了。保险保障基金像一个妙手回春的医生,专门接管病入膏肓的病人,也像一个总有办法的家长,专门改造闯了祸的熊孩子。

(二)再保险机制

关于保险公司的事中控制,还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撑。

什么是再保险机制?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

案例

王大帅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1000万元的保险,A公司评估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后,选择将其中800万元分给再保险公司B承保,那么A保险公司只承担了200万元的保额。

再保险B公司承接了800万元保额后,经过风控评估,认为这个保额还是太大,于是也选择将这其中的600万元保额平均分为两份,分别转给C、D两家保险公司承保,于是C、D两家公司分别承保了300万元。

所以,如果王大帅非常不幸,将来发生了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看似赔款是由A保险公司理赔了1000万元,但其实保费来自A、B、C、D四家公司。其中,A、B公司分别承担了200万元,C、D公司分别承担了3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因为再保险制度的存在,保险公司之间其实同处于一个共保系统,这意味着,当我们购买了A公司的产品并且发生赔付时,背后可能是B、C、D三家公司一起分担赔款,这样的安排将单一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了分散,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资金运用的限制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和投资不动产等领域,同时应当遵照“7项原则”和“7个禁止”,具体见下表。

“7项原则”和“7个禁止”

上述规定加上配套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可谓相当严格,事无巨细。

当然,我国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如此严格并非多此一举。保险资金的运用具有负债性、长期性、追求绝对收益、侧重资产管理、追求大类资产配置和多元化投资六大特点,自然需要监管层设计“密不透风”的监管机制来防范风险。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三、“病”——风险应对

说到风险应对,就一定需要提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一)什么是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未来各种经济政策环境下,都能够向客户履行合同义务和兑现服务承诺的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那么,这里面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指什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又具体是什么数额呢?

这些问题,就需要从我国现行的两套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简称《整体框架》)说起。

(二)如何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其实,关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人,不仅仅是保险消费者,政府、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这个问题更加关心。

关于如何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整体框架》都有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管理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第六条)

(2)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第八条)

(3)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

(4)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作为重点核查对象。(第二十三条)

(5)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中国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6)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

小结:根据《管理规定》精神,“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明确指标,这三项指标再结合保险公司内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对责任高管的履职追溯以及严厉的外部监督,构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障基础。

2.《整体框架》相关内容

《整体框架》由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发布,是一份“为科学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生”的框架性文件。

(1)《整体框架》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整体框架》的结构

(2)《整体框架》内容摘要(如下图所示)

《整体框架》内容摘要

(3)《整体框架》规定的偿付能力充足指标

《整体框架》规定的偿付能力充足指标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与前述《管理规定》相同。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下,围绕保险公司安全性展开的各项规定正在日趋严格、明确和数据化,并且重点强调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对责任高管的履责追溯,这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让我们大可以放下关于保险公司安全性问题的许多疑虑。

(三)偿付能力指标是否越高越好

明确了评估指标和标准,我们来思考两个问题。

(1)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偿付能力指标是否越高越好?

(2)站在消费者角度,是否必须购买偿付能力排名靠前公司的产品?

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组三大指标排名前20名的保险公司数据(见下表)。

偿付能力指标排名前20名的保险公司

注:数据口径为2020年1季度,部分公司因无法获得全部数据而未纳入统计范围。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排名靠前的公司大部分属于成立时间较晚,开展业务较少的新公司。

以排名第一的华汇人寿为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达到了1305.08%,可谓十分充足。该公司工商注册成立时间为2011年,看似已经经过了9年的经营,但实际上,从其披露的2020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信息看,该公司2019年全年保险业务收入仅为220.63万元,只有2020年1季度保险业务收入416.99万元的一半,可见其正式开展业务的时间应该为2020年,是一家名副其实的“新公司”(见下表)。

华汇人寿2020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核心数据

注:本表格中“上季度(末)数”为2019年第4季度审计后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已经经营多年且业务发展迅猛,那么它的偿付能力指标可能反而不那么“好看”。

以排名第二十的幸福人寿为例(见下表),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9.29%,只有排名第一的华汇人寿的1/10,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86%,也只有华汇人寿的大约1/6,可它2020年1季度的保险业务收入达到了惊人的45.76亿元,是华汇人寿同期收入的1097.49倍,其2019年全年的保险业务收入也有12.17亿元,是华汇人寿同期收入的551.59倍。

幸福人寿2020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核心数据

续上表

注:1.最近一期的风险评级本季度末数是2019年4季度的评级结果,上季度末数是2019年3季度的评级结果;

2.保险业务收入、净利润及净资产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3.上季度末数据为2019年4季度审计调整后结果。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到这里,我们就能够确定回答前面的两个问题。

(1)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偿付能力指标是否越高越好

答案:不是。偿付能力指标高低与公司发展阶段和业务规模有一定关系,如果是一家很少开展业务的新公司,因为存在经营资金闲置,其偿付能力指标往往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相反,这样的公司更应该密切观察,如果长期增长乏力,说明经营存在问题,需要改善。

(2)站在消费者角度,是否必须购买偿付能力排名靠前公司的产品

答案:不是。首先,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下,不论排名先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需要具备100%的偿付能力。其次,如果消费者购买理财型保险(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等),重点需要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具备优秀的投资管理能力,因此,与问题(1)同理,偿付排名靠前的公司不一定是“优等生”。

另外,部分处于初创期的保险公司为了与根基深厚的老牌保险公司争夺市场,往往会推出高性价比的产品,而每一张保单对于保险公司来讲都属于负债,因此,通常保险产品的性价比越高,则潜在负债越多。从这个角度讲,高性价比的产品也会降低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死”——破产接管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甚至“无可救药”的地步,它的“终极命运”又将是如何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待(如下图所示)。

(1)保险公司终极命运之“病入膏肓”——接管。

(2)保险公司终极命运之“无药可救”——破产、撤销。

经营不善保险公司的“终极命运”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知道,在保险公司“病入膏肓”但仍“火齐所及”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规定及惯例,都会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接管措施来“抢救”,这也可以被理解为在保险行业内部进行“闭门整顿”,就像徒弟闯了祸,师傅关起门来一阵教育,这时哪怕下手再重,也是自家人内部的事情,教育完成之后,出门还是自家徒弟。

而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糟糕到“病入骨髓”,或者经过接管这样的“闭门教育”之后仍然“不知悔改,继续闯祸”,很抱歉,这家保险公司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被进行重整、破产、撤销、清算等一系列操作了。这也可以被理解为对该保险公司进行“社会教育”,就像对于实在不服管教的徒弟,师傅只得开门放手,双方从此划清界限,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一)保险公司终极命运之“病入膏肓”——接管

在保险公司“病入膏肓”之时,中国银保监会的救治措施就是接管。下面,我就详细讲讲关于接管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接管

简单地讲,接管就是中国银保监会委派接管组织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并由接管组织负责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的一系列行为。

2.接管的目的

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目的,不是要强行占有或者强令解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而是要通过对被接管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期恢复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赔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使保险公司具有的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因此,接管只是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改变被接管保险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也不改变被接管保险公司原有和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大家完全不用担心因为保险公司被接管而影响到自己的保单权益。

3.接管的实际效果

前面讲过了,接管就好像是“师傅关门教育不听话的徒弟”,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教育”的效果如何呢?

这里先说一个结论:至少从我国截至目前发生过的保险公司接管案例来讲,每一个案例最后的结果都是非常成功的,每一个被接管整改后的公司,最终不仅能够恢复独立正常经营,而且其最后的股东实力和经营状况反而突飞猛进更上一层楼。

以前面提到的新华保险和中华联合保险为例,这两家公司曾经都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危机,中国银保监会通过保险保障基金介入接管并对两家公司进行改造后,新华人寿最终“华丽变身”,成功在港交所和上交所同步上市,中华联合保险也因此“改头换面”,成为股东实力更强的保险公司。

4.接管的桥梁工具——保险保障基金

在中国银保监会操作保险公司接管事项时,一般会通过一个资金工具作为桥梁,它的名字是保险保障基金。

前面讲过,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为每家保险公司按照保费或业务收入的0.05%~0.8%进行提取,专门用于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也就是说,站在我国监管机构高屋建瓴的思维角度,保险保障基金就像是各家保险公司为整个行业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状况所提取的互助基金,更像是只有在丰收之时,人人出力,存下斗米,才能在困难之时,一方有疾,八方救济。

另外,根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官网披露,截至2020年6月30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1528.77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957亿元,占62.6%;人身保险保障基金571.77亿元,占37.4%。可谓资金实力相当雄厚,这构成了我国保险业强大的后盾支撑。

5.特殊接管案例——安邦保险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有没有监管机构不通过保险保障基金,而是自己直接接管保险公司的案例呢?

答案:有且只有一例,比如安邦保险。

2018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的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显示,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

依照法律规定,中国保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接管工作组,全面接管安邦集团经营管理,全权行使安邦集团三会一层职责。

中国保监会亲自出马接管保险公司,这还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

安邦保险被接管之后,很多投保人心里不安,担心安邦保险的资金安全性和今后理赔的不确定性,直到2019年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宣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及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新的保险主体——大家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也被称为新“安邦”。

大家保险受让了安邦人寿、养老、资管的股权,并设立了大家财险,接盘了安邦财险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及负债。

如今,大家保险的经营发展一切正常,虽说据媒体报道,大家保险的保费规模已由原来安邦的千亿级降低至现在的86亿元,但无论如何,曾经的“安邦风波”已经彻底渡过去了,相信大家保险会以一家全新公司的精神面貌,为安邦的老客户以及大家的新客户做好保险服务。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也可以看到,不管何时何处,危机总是难以避免,但我们不能只看到危机本身,更应该看到危机是否由监管和市场进行了妥善的处理和化解,甚至在危机中绝处逢生,创造出新的发展机会。如果我们从这些角度去审视,许多担心无疑是可以被信心取代的。

(二)保险公司终极命运之“无药可救”——破产、撤销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已经到了“无药可救”的地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重整、破产、撤销这三种方式来“结束生命”,但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走到这一步的真实案例还未曾发生。截至目前,所有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都已经在接管环节被“妙手回春”。因此,我们只有从理论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1.“二人转”——一场关于保险公司破产问题的对话

王大帅:保险公司能不能破产?

笔者:当然能破产。

王大帅:啊!如果破产了,我买的保单怎么办?

笔者:保险公司破产了,不代表你的保单也跟着“完蛋”啊。

王大帅:公司都破产了,保单还不“完蛋”?

笔者:当然不会,因为你的保单会由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承接,你的保单权益不会有任何损失。

王大帅:那公司都破产了,别的公司来承接不会亏吗?谁有那么傻?

笔者:不是这样的。

首先,破产公司不仅会把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相对应的责任准备金也会一并转移,等于说这些保单都带着“嫁妆”呢,怎么会亏?

其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自行与别的公司达成转让协议,中国银保监会这个“爹”就会担任“红娘”的角色,指定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如意郎君”来承接。

不仅如此,如果“新娘”(破产公司)自带的“嫁妆”(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偿付保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这个“爹”还会从保险保障基金这个大金库里取一笔钱对承接的“如意郎君”(受让保险公司)进行救助,个人保单以保单利益的90%为限,机构保单以保单利益的80%为限,是不是出手非常阔绰?

这样就保证了双方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基本得到满足,“小两口好好过日子”,从两家人(公司)变成一家人(公司),为新老客户继续做好保险服务。

王大帅:原来是这样!那新公司后续的服务质量有保障吗?

笔者:当然啦!你想想看,对于一家保险公司来说,什么才是最重要的资产?

王大帅:最重要的资产?保单吗?

笔者:错!不是保单,是客户!

王大帅:哦哦,对,应该是客户。

笔者:这就对了,我们要知道,许多保险产品都是期交型产品,即交费期内的每一年都需要交钱。这也意味着,每一位保险客户都会持续带来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现金流,并且非常稳定。那么,新保险公司承接了破产保险公司的客户之后,它需要做的第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是什么呢?就是在这群新客户心中建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只有这样,这些客户才会愿意持续交保费或者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你说是不是?

王大帅:你这样一说,我觉得好像很有道理!

笔者:是吧,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承接了这一帮“金主”客户之后,非但不好好服务,反而加以刁难,结果就只能是“金主”退保奔别家而去,并且一定会四处散布对新公司不利的言论。再加上媒体,你懂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是一大特色,天天无数双眼睛盯着保险公司看呢,你说这家保险公司犯得着给自己惹事吗?

王大帅:哦,还真是这么回事儿!

笔者:是吧,我国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全部都在接管阶段就“满血复活”了,你看哪一家出现过消费者保单权益或者服务打折的情况?一家都没有,对吧?所以,你担心的这些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就不会发生,因为这既违反了监管要求,也违背了商业常理,怎么看都没有发生的土壤和存在的逻辑。

王大帅:你这么一说,我就彻底放心了!

法条援引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2.经典问题——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只能赔90%吗

(1)保险避坑之“经典”说辞

在保险销售市场上,有一种说辞堪称“经典”,具体如下。

业务员:你知不知道,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权益只赔90%?

客户:啊,还有这事?

业务员:真是这样,不信你看这个规定(掏出事前准备的资料),《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明确约定了,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客户:这是什么意思?

业务员:意思就是,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保单权益就无法得到全额保护。因此,买保险一定要买大公司,因为大公司更安全,千万不要买容易破产的小公司。

客户:……

(2)说辞辟谣

上述说辞所指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位于第九十二条,该条款约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对于承接破产保险公司保单的受让公司进行的救助限额,应以个人保单权益的90%、机构保单权益的80%为限。

照此规定,是否意味着消费者个人保单的权益就只剩下了90%呢?

答案:完全不是。

我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这个问题。

首先,这个说辞之所以“经典”,是因为它使用了真实的法条,让消费者更容易相信,但它又偷换了关键的概念,即法条所指的约束对象,展示出了高超的“偷梁换柱”“混淆视听”水平,容易将消费者带入事先设计的陷阱——买保险一定要买大公司。

具体而言,根据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按照90%的权益比例进行救助,其所指的对象是承接的保险公司,简单地讲,此规定是在约束保险公司破产并购过程中,针对保单这个资产包交割的补贴价格,和投保人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我在前面内容里也讲过,保单的转移还会自带“嫁妆”(责任准备金),只有将“保单责任+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三者结合起来考虑,才能算出承接公司到底“吃不吃亏”的问题。

其次,退一万步,即使我们将“保单责任+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三者综合考虑之后,依然出现了承接保险公司“吃亏”的情况,那么,这就意味着承接公司必然会将亏损算在承接保单的消费者头上吗?当然不会,我在前面也讲过,客户才是一家保险公司最宝贵的资产,这样的做法既违反了监管要求,也违背了商业常理,根本就没有发生的土壤和存在的逻辑。

恰恰相反,对于承接的保险公司来讲,后续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事情,就是盘活承接的客户资产,让他们对自己信心十足,从而才能连续不断地交保费。同时,该公司还可以抓住机会为自己做一波实力雄厚、真诚守信的广告,用塑造的品牌美誉度顺势促进新保单的销售,这营销效果恐怕比平日里砸几千万广告费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所以,一个大账算下来,不管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而言,继续履约对双方都是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承接保险公司又怎么会为了区区小利,损害消费者权益,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

(三)总结

关于经营不善保险公司的“终极命运”到这里就已经介绍完毕,简要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保险公司接管(也称重整)、撤销、破产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当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时,中国银保监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资金进行全面接管。此时,保险公司原有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全都得靠边站,由委派的接管组织行使“拨乱反正”的权力。但是,消费者的保单权益并不会因为保险公司被接管而有所影响。

其次,根据历史经验,常见的接管重整方式为:由保险保障基金以股权重组的方式充实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通过注资和业务改造提升其偿付能力和经营竞争力,改造成功后,基金最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最后,假设保险公司接管改造失败,不得不宣布破产清算,中国银保监会则会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破产公司的全部保单,同时,破产公司需要将对应责任准备金一并转移,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限额救助,以确保人寿保单持有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以保障金融秩序的有效运转和社会稳定。

其实,在我国,保险真的是最安全的资产之一,之所以有人会怀疑保险公司是否安全,我想更多是因为保险产品持有时间一般较长,而保险条款和机制又相对复杂,再加上部分大公司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丝机会”地对小公司产品进行诋毁,导致似懂非懂的消费者觉得心里没底。

其实,我认为大家真心不用为这个问题过于担心。因为我们担心的这个问题,我国监管机构那一班子顶级智囊团也在操心。既然如此,那我们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