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税收法律关系,掌握税法的分类;理解并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了解我国税法的制定机关和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税收的含义:
(1)税收的本质。国家征税只是从社会产品价值量中分割一部分集中到政府手中,因此税收的本质是分配。
(2)征税的主体。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3)税收的依据。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如果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
(4)征税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其公共职能,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特征
与其他财政收入相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按照纳税主体的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按照征税主体的意愿随意征税,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税。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的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对个体的无偿性、对整体的有偿性。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任何主体对征税标准都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收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以上三个特征是税收所固有的,缺一不可。
(三)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性质分类
按照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烟叶税等。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种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发挥调节作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种主要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种主要对特定财产发挥调节作用,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种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是指为了调节某些行为,以这些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种主要对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船舶吨税等。
(6)特定目的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种主要是为了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发挥调节作用,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
(7)烟叶税是指国家对收购烟叶的单位按收购烟叶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2.按照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照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只能由纳税人承担的一种税,如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等。
(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的一种税,如流转税类。
3.按照计税依据分类
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复合税。
(1)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如重量、容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如啤酒的消费税。
(2)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按比例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如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
(3)复合税是指同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和价值量为标准征收的一种税,如白酒的消费税。
4.按照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分类
按照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归中央支配和使用的一种税,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
(2)地方税是指管理权限归地方、税收收入归地方支配和使用的一种税,如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主要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的一种税,如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5.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是指商品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商品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的一种税,如消费税、关税等。价内税有利于国家通过对税负的调整,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往往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
(2)价外税是指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商品税金,商品价格仅由“成本+利润”构成的一种税,如增值税。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利润、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收法律关系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活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纳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管理关系等。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目前,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机关(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以税法作为依据和保障,税收活动应遵循税法的相应规定来进行;同时,税法的内容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税收收入和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实现起着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特点
税法的特点是指税法带共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限定: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由习惯法或司法判例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义务性法规是相对授权性法规而言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即直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的法规。税法是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4)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税法的结构大致有宪法加税收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等不同的类型。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和确认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只是在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其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财产。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就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保护一方,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从法律角度来讲,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税法体系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形成了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等18个税种为主体税种的实体法体系。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中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其他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税收程序法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简称税法要素,又称为课税要素,是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各国税收制度、税法内容不尽相同,但税收实体法中总有一些共同的要素,主要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等项目。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要素。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与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解决的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例如,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都属于自然人的范畴。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与纳税义务人有关的概念有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一)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这种税被称作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的税收虽然由纳税人缴纳,但实际上是由他人负担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这种税被称作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代扣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例如,消费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种名称也就不同。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是税目和税基。
(一)税目
税目是反映征税对象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征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的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税目。
(二)税基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的是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数量基础,为所得税的税基。
四、税率
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率如下: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例如,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使用中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即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例如,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规定。
(2)差别比例税率,即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二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地区差别分别确定7%、5%和1%的不同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例如,我国现行资源税对原油的征税,就是执行5%~10%的幅度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是,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的税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征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定额税率计税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三)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把计税依据按一定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
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税中适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累进税率按照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1)全额累进税率是将计税依据按绝对额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计税依据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的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该方式计算简便,但累进程度急剧,特别是在两个等级的临界处,会出现应纳税额增加额超过计税依据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
(2)超额累进税率是将计税依据按绝对额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税,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为纳税人应纳税总额。该方式考虑了纳税人的不同负担能力,累进程度比较缓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率形式。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
(3)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一种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生产、批发、零售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但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需要以及税收征管的能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征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按照某税种征税环节的多少,我们可以将该税种划分为一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例如,增值税实行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纳税,而所得税则实行单一的分配环节纳税。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税款缴纳时间,即纳税时限方面的限定。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税法关于纳税时限的规定,有以下两个相关概念: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缴库期限
缴库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八、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一)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其涉及的概念有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征税对象数额末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二)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其涉及的概念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三)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其涉及的概念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另定减征额等。
九、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四节 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制的理论基础。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个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的和无效的。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可以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是指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的规定。对所得高的提高税负,量能课征,就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指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缴纳滞纳金。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实质。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为标准。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其作用在于,在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的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判定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解决法律纠纷,保障法律顺利实现,以达到税法认可的各项税收政策目标,维护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税法适用原则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但是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具体化。税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具体来说,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的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有利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可以例外。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
【特别提示】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法律优位原则)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性税法规范的是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作用在于,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视野拓展】
往后余生,最懂你的人,是税务?
2019年1月1日起,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正式实行以及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的大力推广,人们仿佛一夜之间突然发现,此前只有财务人员和企业老板接触比较多的“税”,原来与自己是如此之近。
所填资料极其详尽,将每个人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记,同身边有紧密经济往来的个人和机构关联起来。关心你,关心你的房租是多少钱;关心你有几个孩子,关心你赡养几个老人;关心你的健康状况,关心你的继续教育,顺便关心了你的贷款。懂你,今后,税务局将是最懂你的人。你有多少财产,以什么形式存在,收益怎样;有多少收入,收入构成怎样;有哪些支出,支出分布怎样;有哪些困难,日子过得很好,还是日子过得很困难,困难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需要赡养几个老人、抚养几个孩子,负担是否沉重;是否一直在继续深造;是否一直在变动工作。不仅如此,今后二维码的电子发票随用随开,二维码替代纸质发票和大数据网络系统将彻底改变中国的征税系统。在征税系统中,每个人都将成为透明人,任何隐瞒都会因他人的申报或财产数额无法匹配而暴露。余生,最懂你的人,是税务。
实际上,即使是此前,我们每个人每天几乎都在与税收打交道。作为工薪阶层,我们每个人每月的工资都要由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的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所支付的金额,都包含了税金。现代社会,在全世界范围内,税收无处不在。由于我国此前主要采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因此很多人对“税”的感觉比较模糊。
美国科学家、政治家、文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这样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税收是人类文明的基石。我们知道,税收是因公共需要而产生的。有些物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在市场上从私人或企业那里去购买,比如我们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的物品;而有些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个人无法从私人或企业那里购买,比如国防、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这些物品属于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来提供。因此,税收在本质上就是为我们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通过对“税”字进行拆字讲解也可以知道,“税”的左面是“禾”,代表农产品,右面是“兑”,代表交换,组合到一起就是农民用农产品和国家交换,获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马克思说过:“税收是政府的奶娘。”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参与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们国家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正是因为有税收的存在,我国的科、教、文、卫等各项公共事业才能快速发展。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认为:“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付出的代价。”这句话凝练地道出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乃至文明世界的重要作用。
税以修身齐家,法以治国平天下。税和法历来是不可分割的,有税必有法,无法便无税,税法是税的表现形式,税收必须以法为依据和保障。税法是税制的核心,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从事税收征收管理与缴纳活动的法律依据。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知税懂税是基本要求,知法懂法、依法纳税是道德修养。因此,在法治中国的今天,每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都应该自觉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戒尺,学习税收法规,依法诚信纳税,这是修身齐家的内在素养,也是治国平天下的外在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