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协调契约
供应链中节点企业均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往往会造成如“双重边际效应”[164-165]和“过度竞争”[166]等现象,从而降低供应链整体绩效。鄢章华[167]认为供应链需要协调的原因为供应链的高度不确定性、有限性、高度相互依赖性、分布性、信息缺乏等,常用的协调手段主要包括契约(合同)和信息共享等。我们在设计契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个体理性约束、激励相容约束、分散化决策、帕累托改进原则、系统整体利益更优等[168]。供应链协调契约内容和形式可分为订货量和定价两大类,共分为八个小类,即规范决策权、定价权、柔性采购、最少购买量、配额规则、回购、产品质量协议以及订货提前期[169]。在现实运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环境,常见契约包括批发价格契约、收益分享契约、回购契约、数量弹性契约、两部定价契约、延迟补偿契约、预购契约以及风险分担契约等[170]。现有文献中,部分文献研究单一契约的使用[171-175],还有一部分研究多种契约的组合使用[176-180]。在已有研究中,相关契约均是以批发价格契约为基础,进一步引入其他策略,设计成实现分散化供应链协调的契约。批发价格契约,又称批发价格合同,是交易活动中最为简单的契约形式,在实践中被普遍运用。其特点为市场风险全部由销售商承担,且具有实施成本低和执行难度低等优点,但是该契约通常不能同时实现参与者绩效帕累托改进与供应链协调[181-184]。下面将对本书涉及的相关契约进行简单的介绍。
收益共享契约,也称收益分享合同,是指供应商对于分销商给出低于其成本的批发价格,并且为了弥补供应商的损失,分销商将自己销售收入按照约定的比例返还给供应商,最终达到供应链最优绩效且各方实现绩效的帕累托改进。卡松和拉里维雷(Cachon & Larivere)[185]证明了很多情形下收益共享企业比其他形式的企业效果更好。该契约首先在录像租赁行业得到应用[186],随后被推广至其他行业。根据学者们采用收益共享契约进行协调的供应链结构的角度,一些学者采用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一对一”结构供应链[187],一些学者利用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一对二”对称结构的供应链[188],还有学者通过收益共享契约对双渠道供应链[189-190]以及“一对多”结构[191]供应链进行协调。
两部定价契约,是指制造商首先向下游分销商收取一定数额的特许费用,而后针对分销商制定较低的批发价格[192-193]。倪得兵等[194]在消费者长期理性的假设条件下,考察了两部定价合同机制中固定费用的决策机制,并分析了长期理性的厂商的最优运营决策问题。赵海霞等[195]在链与链竞争的环境下研究了规模不经济的制造商对两部定价合同的选择情况。随后,赵海霞又在竞争供应链的环境下将零售商风险偏好纳入考虑,研究采用两部定价合同实现制造商和零售商绩效的帕累托改进[196]。
事实上,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下,学者们通常采用两种以上的策略设计组合契约对供应链进行协调。例如,福(Fu)等[197]在推拉混合的组装供应链环境中采用批发价格策略、回购策略以及补贴策略构成的组合契约对多个供应商和单个组装商进行协调。苏(Su)等[87]通过以批发价格策略、数量折扣策略、收益共享策略以及两部定价策略构成的组合契约来阻止不同市场力量分销商间的串货行为。但斌等[198]和陈树桢等[199]使用批发价格策略、补偿策略以及两部定价合同构成的组合契约消除双渠道间的冲突,进而实现双渠道供应链的协调。徐(Xu)等[200]采用两部定价策略与收益共享策略进行组合,设计了一个两部制收益共享合同,实现风险厌恶的双渠道供应链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