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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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这是原则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因各种请求权根据其标的以及受到侵害的形态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不尽相同。具体言之:

(1)附条件或附始期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时起算。

(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自履行期届至时起算。

(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质物和留置物的返还请求权,自所担保债权消灭之时起算。

(5)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自租赁合同终止时起算。

(6)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自合同被撤销时起算。

(7)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自相对人作为时起算。

(8)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侵害行为人时起算。

关于未定履行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曾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